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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改革的新路径

朱俊生 齐瑞宗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北京,100070)

  [关键词]产权结构;治理结构;战略投资;外国资本;民营资本
  [摘要]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使股权结构多元化,是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改革的核心。简单地上市或引入多个国有法人股东虽然可以促成股权多元化,但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构的目的。应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重建控制权结构,从根本上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使国有保险公司走向理性化经营轨道。合格的战略投资者有两类:一是境外的战略投资者;二是民营战略投资者。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会削弱国家的金融安全。民营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中国金融保险改革的深入必将在效率与控制力二者之间做出偏向于效率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引入民营资本,促进国有保险公司民营化进程的时机日趋成熟。
  
  一、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改革的现有路径及其评价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产权改革,即使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在选择股权多元化的改革路径上有两种思路:
  (一)上市使股东分散
  这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典型产权结构,即以分散的个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为主。这类股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对保险公司董事或高层执行官员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部市场进行。第一,股票市场约束或保险公司控制权市场约束。分散的个人股东和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机构投资者从来就不会形成一支有效的力量在保险公司经营恶化时对保险公司经营实施干预,往往是在保险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加入投机者的行列抛售股票,大量抛售股票容易引起保险公司的恶意接管。第二,外部董事约束。在股东不能直接约束或选派监督人员监督执行的情况下,法人治理结构往往依赖于特殊的董事会结构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即以外部董事为主的成员构成及其下设的主要由外部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第三,外部经理市场约束。如果执行官员经营不努力或侵害保险公司利益,便会被董事会解雇。而一旦被解雇,这些人员就很难在别的保险公司找到同一级别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断送了其职业生涯。
  简单地通过上市引入分散的股东无助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一,我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作及相应的法律环境还很不规范,依靠股票市场对保险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第二,保险公司资本金存量巨大,将其改造为分散个人持股的股权结构也是脱离实际的。第三,我国经理人员市场还是一个空白,外部经理市场约束不可能成为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构成内容。
  (二)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
  这是日本公司的典型产权结构, 即以法人持股或法人代表性成果:专著《国际保险学》(2001),译著《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2002)。相互持股为主。这类股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对董事或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是内在直接的。第一,法人股东直接参与约束。一方面,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有能力对保险公司进行控制的稳定的股东会(即经理会);另一方面,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法人间的相互控制,有利于形成法人股东的相机治理机制。第二,股东通过检查人监督。由于日本董事会与执行机构是合一的,保险公司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常务会或经营会成为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几乎成为履行已作决定的手续。这种情况下,除法人股东的相机治理外,日本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人,对会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特殊的文化约束。日本保险公司高层执行人员大都是在内部缓慢地晋升起来的,一旦被解雇,则很难被再次重用,这种约束产生了经理市场约束的替代效果。
  引入其他国有法人股从而使国有股控股,等于是董事会中多了几个国家代表,也无助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国有控股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第一,不能实现经营者选择机制的根本转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选择权仍然由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行使,而不是由真实的资本所有者行使。政府官员有权选择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却不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其没有任何资本作风险抵押),其手中的投票权仍然是典型的“廉价投票权”。
  第二,无法解决经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利润分享权是使拥有控制权的经理人采取恰当行动的最好激励。而国有控股制的剩余索取权归国家,这使经理人缺乏足够的动力经营好企业,而常常导致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和过度的在职消费行为。
  第三,难以有效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功能。作为国有资本的代表,政府官员并不是根本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对经理人进行积极的监督,并适时地对经理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将直接导致内部人控制。
  第四,不能最终解决改制后公司政企不分问题。国家作为拥有控股权的股东必然要干预企业的重大事务。只要国家的股东权是由某些部门的政府代表来行使,这就从体制上决定了政企不可能分开,不可能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那样,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企业状态的变化来行使这种干预与约束的权力。
  第五,不利于防止权力寻租的发生。一方面,在任的企业经理人员为了保住位置和想当经理的人得到经理位置,会有足够的动力去收买国有资产代表手中的“廉价投票权”;另一方面,为了日后更好地在企业中寻租,国有资产代表往往以企业经理人员对自己的态度、与自己关系的远近,而不是以经理人的才能来决定其去留或任职。
  第六,不利于培育我国保险业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国有控股制的经理人选择机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国有资产代表人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挖掘经理人,这就不能保证把社会中最具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拔到经营者岗位上接受锻炼,这将导致我国保险企业家人才的萎缩。
  二、新的产权改革路径选择:引入战略投资者
  综上所述,简单地上市或引入多个国有法人股东虽然可以促成股权多元化,但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构的目的。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重建控制权结构,真正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其走向理性化经营轨道。合格的战略投资者有两类: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和民营战略投资者。保险业的开放应秉持内外并重的原则。
  (一)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会削弱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个国家的保险业是否被外国保险公司所吞并,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是否被外国保险资本所垄断,是由政治、经济、历史及文化等多方面的条件或因素决定的。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被吞并,保险市场被垄断的情况,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下中国丧失经济主权的特定结果。而在今天,这些条件不复存在,因此害怕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削弱国家的金融安全是一种过分的担忧。第一,国家将依法监管,只要监管有效,保险业的风险就可以得到控制,不至于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第二,国家将依法征税,享有主权收益。所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力主要不在于保险服务是谁提供的,而主要体现在保险监管和依法征税上。不仅如此,由于战略投资者是在以自己(总公司)的资本承担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整个保险业的宏观风险。
  事实上,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这方面已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平安保险公司吸收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为新股东。新华保险公司于2000年成功地吸收外资参股,实现了资本的国际化,4家外资股东(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公司)占24.9%的股份。2000年11月,泰康保险公司也完成外资募股工作,新加盟泰康的外资股东有瑞士丰泰人寿保险公司、苏黎士洛易银行、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和日本软库银行集团。2002年,世界著名金融保险企业—ACE集团参股华泰保险公司,并与华泰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外资参股不仅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构,而且带来产品、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全方位的支持,注入重要的战略资源。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这些都为国有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二)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
  民营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政府对效率与控制力的权衡是我国能否出现民营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关键之处。二十几年的金融改革实质是国家在金融制度运行内外部条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放松行政管理,引入市场机制,逐步退出市场的过程。因此,中国金融保险改革的深入必将迫使政府在效率与控制力二者之间做出偏向于效率的选择,这就意味着引入民营资本的时机已经成熟,从而促进国有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
  1.产权制度是我国民营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股份化是现代保险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保险公司的产权是完全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介入的经济权利;保险公司产权不是一经确定就凝固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过程进行转让的。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建立起多元化而非单一的产权结构,从而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理提供了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基础。这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既给予人们不断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激励,又使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从而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
  民营保险公司采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产权明晰且多元化,并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形成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民营保险公司产权界定比较充分,理顺了公司内部各种权、责、利关系,提高了劳动努力与个人报酬收益、权力与义务的对称程度,采取相对分权式的决策管理制度,因而能够较大程度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产生较高的创造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民营保险公司在确立了良好的激励机制的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约束机制。由于明确界定的产权规定了受益、受损的界限,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能自我约束,不会过于滥用权利而引起财富的损失。正是由于民营保险公司建立了既激励相容,又能够产生自我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从而建立了其在根本制度上的优势,可以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由小变大。
  2.保险业市场结构是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国渐进式的保险业改革至今,虽然陆续成立的非国有新兴保险公司以其快速的发展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对国有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从市场结构上看这种影响还不够大。人保和人寿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以保费收入衡量的市场集中度均超过了60%,这表明国有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体系中的规模相对过大,保险业市场结构垄断程度太高,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与经济的市场化、多元化发展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从市场结构上看,发达国家除少数大保险公司外,还有相当多的中小保险公司。正是这样一个由少数大保险公司和一大批中小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体系,相互分工合作,提供各种保险保障服务,从而保障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进一步看,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和创新的动力。保险业同其他产业一样,只有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避免形成高度垄断的局面,保险险种才会增多,社会公众才能得到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保险效率才会改善和提高。在保险领域,设立民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组织体系,而且可以打破保险业现有的垄断格局,促进我国保险业竞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保险公司施加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使其产生改进效率和进行机制转换的动力,从而加快我国保险业的改革步伐,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效率与控制是我国民营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关键之处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中,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和战略选择等基本取决于政府权力中心的意愿和能力。保险制度变迁的时序安排、停顿、复归以及再启动也完全控制于政府权力中心。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力量对比情况最终会发生改变,但只要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和改革过程总体上还是集权的,则政府主导型的保险制度变迁方式就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是完全依照制度均衡与否和需求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而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保险制度的供给仍取决于对国家效用函数中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
  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可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效率,但在国家效用函数中,这一效率的提高是以国家对保险控制力的部分丧失为代价的。因而民营保险公司的成立与否关键在于国家在效率提高与保险控制力部分丧失之间的权衡。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只情愿在效率与控制力之间做有限度的替代,它能为安全和控制力牺牲效率,但不会为效率而放弃控制力。但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当前背景下,最初放权让利式改革的启动能量已释放完毕,金融控制成本不断增大,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力量不断壮大,企业和居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及需求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在改革中角色的加强,这些都为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和制度创新的不断推出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条件。同时,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开放度不断提高,金融保险国际化必将改变一国金融保险制度相对封闭运行的状况,将其纳入到全球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来,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动摇政府在金融保险制度创新中的垄断地位,迫使其在效用函数中将重点从金融控制力转移到效率上来。因此,在当前的改革前景下,国有保险公司民营化的时机日趋成熟。
  2002年上半年,民生人寿保险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保险公司,在21家股东中,民营企业所占比例超过90%,公司8.3亿元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的比例超过80%。民营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为国有保险公司的民营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编辑:傅晓棣]2003年第2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3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2—09—30
  [作者简介]朱俊生(1976—),男,安徽省庐江县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研究生,现供职于国研网金融研究部从事保险市场研究,已在《保险研究》、《上海保险》、《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等发表文章30余篇,曾获2002年《保险研究》优秀论文奖和第三届“法国国家人寿杯”首都高校保险知识竞赛金奖; 齐瑞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国际保险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