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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产制度与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
潘敏
(武汉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湖北 武汉 430072)
[关键词]法人资产;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治理结构;制度基础 [摘要]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通过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构建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需要的条件是: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股份的公开发行、自由流通和转让,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等。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建立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应是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确保改制后的公司股份的上市和自由流通转让,完善外部市场环境等。 为推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和快速发展,适时改革现有的国有独资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成为国有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表明,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因此,应从法人资产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和探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研究构建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制度基础是法人资产制度。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组建股份制公司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拥有公司的全部财产,即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均成为企业法人资产。公司作为整体,其终极所有者为股东,而公司财产的主体则是企业法人,股东不能绕开法人代表机构直接支配公司资产的运营。也就是说,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不依赖于股东而独立存在,并由法人独立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法人成为公司自负盈亏的主体。在股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公司法人所有权后,股东在按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本权益时,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利润和资产增值,出资人有权按出资比例享受;而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承担的最大损失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并相应承担财产责任。 因此,法人资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在独立的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前提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和终极控制权拥有者。这里的股东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全体股东,而非单个股东,而且,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是表现为对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所有和控制。这种所有和控制在实际中则具体地表现为,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从控制权的角度来看,单个股东是不可能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的。因此,对于单个股东而言,拥有作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的控制权就意味着拥有企业经营的决策权,也就要承担有可能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的风险责任。但是,在有限责任制下,单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其所能够直接控制的只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承担其所拥有的股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责任,而没有能力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另外,由于股东只对自身拥有的股票承担责任,而且,股票市场制度的股票自由转让和自由流通的特征,使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投资尽量减少其风险,也保证了单个股东能够在预期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时随时抽回资本。因此,即使单个股东拥有承担独立法人企业整体经营风险的能力、也不愿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样,剩下的只是所有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对独立法人企业的控制权。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一般条件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的内部基础和前提 建立在企业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表现形式是股东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而企业的内部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控制权所有者。由于广大的被分散的股东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在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方面既缺乏相应的有效手段,也会因监督和控制中的搭便车行为而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而企业的经理人员在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之后,也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行为。加上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的客观存在,这样,在企业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和日常经营控制权拥有者——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在对企业的收益要求方面存在着利益冲突;(2)股东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风险承担方面存在着责任的不对称。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者利用其拥有的公司控制权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要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制度下的企业产权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就必须明确地界定经营者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抑制两权分离下经营者侵蚀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经营者与企业关系的界定、股东所有权约束机制的发挥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 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的股票所有者——股东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作为公司股份资本的供给者,股东的股份收入是不确定的,在有限责任制下,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等比例地获取企业的剩余收益。因此,股东是企业的剩余收益索取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剩余收益索取者的股东通过所持股票的投票权获取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公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是通过直接的内部控制和间接的法人控制市场两种途径来实施的。 内部控制是股东以其所拥有股票的投票权,通过投票选举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将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来实现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经营管理者,如果经营管理者未能对股东尽法律上的义务,或者股东认为经营者因道德风险行为而未能使企业效率经营时,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更换企业经营管理者。 一般而言,股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股份所有的集中度;(2)股东的性质;(3)股东投票权限的强弱。股东投票权限涉及投票权的范围及程度。具体来讲,比如股东的投票权限是否仅仅只包括董事会成员选出权,或者还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的评判权等;董事会的决定事项所需要的股东赞成比例是过半数还是需要达到三分之二等。当然,股东的投票权因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异。 但是,股东的内部控制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种内在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股东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股东自身存在着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如,在股份所有集中度较高时,控股股东有可能出现过度操纵公司,剥夺董事会独立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控股公司亏损等行为。(2)在股东内部控制中,股东主要是通过董事会来对企业经营者实施控制的。正因为如此,董事会的监督本身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董事会是否真的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董事会的会议议案的设定基本上是由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来完成的。因此,有关企业经营的诸多重大事项名义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实际上,经理层可能会利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或提出议案的方式控制企业相关事项的决定。再者,尽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现实中,股东投票的依据大多是由企业的经理层向股东发送的股东大会议案书中的候补名单。因此,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实质上是由经理层“任命”的。另一方面,即使董事会具备监督能力,如何才能使之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也就是说,还存在着谁来监督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的问题。 当股东因股权分散而不能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时,法人控制市场能有效地解决股东控制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法人控制市场主要通过合并、收购、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等控制权转移方式来使企业达到效率经营的目的。股票的可转让性及其所有权特征构成了法人控制市场的基础。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经营不善、经营效率低下,或者股东无法有效地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进行控制时,股东可以利用将股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或收购股份等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能为股东利益进行效率经营的经营管理者。而且,法人控制市场的存在本身,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以潜在的压力,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能自觉地按股东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指出的是,法人控制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还必须能在市场自由买卖。在股权非公开、股权公开但为少数股东持有、并且不能自由买卖的情况下,法人控制市场也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股份制企业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是维护法人资产制度的外部市场条件 股票的自由流通和转让是维护企业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意味着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成为股东后,转归法人所有的公司资产就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自己的股份。股东能够直接控制的是其所拥有的股票,并凭借其所拥有的股票份额获得红利收入和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是通过股票的自由转让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或回避可能发生的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会放弃对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其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确保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但是,如果股东所拥有的股票不能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东就只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红利收入,既不能获得股票转让的利得收益,也不能回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股东的财产就无法完全与法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意愿就会增强,公司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 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将股份制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理人,经理人拥有企业日常经营的决策控制权,但不拥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企业财产的风险,他们只承担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效率就依赖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烈约束机制。一个充分竞争且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是建立有效的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在这样的市场上,从股东利益出发,追求企业长期发展、努力经营且取得成功的经理人,其努力经营的成果将会通过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而得到承认和反映,并由此获得社会地位提升、名誉等非金钱的效用;相反,从事道德风险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经营不善或失败的经理人就会受到市场上人力资本价格下降、社会地位降低、名誉丧失等市场的惩罚。 此外,股份制企业的法人资产制度还必须受到必要的市场和法律约束的保护。所谓市场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以外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够随意通过行政或市场垄断来干预股份制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法律约束是指股份制企业运作必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当企业经营失败,不得不破产时,应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股东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风险。 三、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资产制度是国有保险公司构建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基础 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后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其股权结构无论是实行国有控股,还是实行多元化的所有者主体结构,都必须确保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独立性,即无论是国有股东还是其他性质的股东,所有股东的财产都必须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相分离。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方面,所有股东,尤其是国有股股东应放弃对企业法人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完全委托给企业的经理层。股东只能够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公司法人产权独立的前提下,为确保拥有企业日常经营决策权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必须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会和监督能力较强的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份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法人资产的运营,并体现公司的意志。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资产进行经营和运作时,应确保公司资产的运作符合股东资产增值和资本收益增加的愿望。因此,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贯彻股东的个人意志。要使董事会的决策体现所有股东的意志,董事会成员的选拔必须充分体现股东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一股一票”原则,而不能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任命。另外,还必须建立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即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以确保董事会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决定不侵犯股东的利益。 其次,董事会应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只有董事会才享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单个股东不具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经理人员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具体执行公司的业务和公司资产的运营。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包含薪金、奖金、股票期权计划、退休金计划等在内的经理人报酬计划,将经理人员的收入、升迁、声誉等与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和资产增值状况相联系,以达到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激励的目的。同时,董事会应严格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机制,所有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在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层经理职责时,为避免经理层与董事合谋从事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董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外部独立董事对经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督职能。 (二)改制后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整体上市和公司所有股权的可自由流通和转让是构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制度的前提 要确保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后所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具备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人产权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征,在国有保险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就必须使其股权上市交易,让公司不同类型股权所有者的股权享有同等的自由流通和转让的权利。只有在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地享有股权自由流通和交易权利的前提下,股东才能够通过股权的交易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和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能够有效地回避企业资产价值下降和股票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其主动放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日常控制权,仅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在其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改制中的股权结构设计一定要满足改制后企业股权上市交易的要求。特别应吸取其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让国有股股东与其他所有股东一样,享有同样的股权流通的权利,以避免国有股不能流通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外部市场环境,为建立稳定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资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首先,应积极发展和培育各类保险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国有保险公司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之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各级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聘用体现的是保险经理人市场上充分、公平竞争的结果。这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充分发达的保险经理人市场,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大量的符合需要的经理人才,并约束在职经理人员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迫使在职经理人员努力经营。同时,在充分竞争基础之上所产生的经理人的存在是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成长和长期发展的。在法人资产制度下,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尽管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风险的承担者,但他们是自身人力资本的风险承担者,为了在竞争的经理人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最大化,经理人员会超越资产所有者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的界限,在实现自身金钱和非金钱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大,从而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企业也因此而得到长期的发展。 其次,要完善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在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都要进一步完善其职能,积极维护和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减少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直接行政干预,让改制后的保险公司与其他国内外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凭借自身的实力开展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改制后的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机制,提升其市场竞争实力。 再次,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建立保监会和证监会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以确保国有保险公司建立在法人资产制度基础之上的股份制改革及其股份的公开上市顺利进行。[编辑:韩艳春][收稿日期]2002—10—15[作者简介]潘敏(1966—),男,副教授,武汉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博士后,现供职于武汉大学商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