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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快保险业发展

张响贤

                                (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 深圳 518001)
  
  [关键词]保险业;加快发展;机遇挑战;障碍因素;改革创新;调整完善;监管服务
  [摘要]保险业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市场竞争不够充分、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滞后、产品不丰富、服务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人才不充足、宣传不深入等问题。要推动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必须从这样九个方面入手:加快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适量增加保险市场主体;尽快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快保险产品开发和进入市场的速度;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培育保险需求市场。
  
  一、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保险业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有加快发展,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才能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风险保障。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不能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由1997年的1 08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2 109亿元,年均增长18%;保险公司由19家增加到5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已达153家,兼业代理机构7.37万个,保险营销员达120多万人;保险公司总资产由1 725亿元增加到4 591亿元。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为稳定社会、保障经济、造福人民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看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保险保障达到相应的水平。目前我国保险业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2000年,我国保险深度1.8%,保险密度15.4美元,而世界平均水平分别为7.52%和387.3美元,在世界排名分别为58位和73位;根据人均保费占人均储蓄余额的比例测算,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为7%,发达国家高达15%,而我国只有2.3%;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还比不上世界排名前50家大保险公司中的任何一家。这不仅与我国的综合国力不相称,与国内金融同业比较也相当滞后;2001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亿元,保费收入只有2 000多亿元,相差39倍;城市人均储蓄达14 000元,人均保费仅168.8元,相差82倍;银行资产达20万亿元,保险资产不足4 600亿元,相差42倍。这些数字表明,我国保险保障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按照入世承诺,必将有更多的国外保险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等多种形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强大的国际竞争压力,中资保险公司只有努力发展壮大自己,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我国保险业要抓住面临的发展机遇。从1989年至今13年来,我国GDP以年均9.3%的速度快速增长,2002年GDP总额预计将达10万亿元,并力争GDP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我国政府实行了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极大地刺激和拉动了内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大幅提高,随着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增强,近13亿人口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潜在需求和发展空间。
  据调查,目前,在我国城市人口中实际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消费者只占25%,我国人均寿险保单仅为0.37件,而台湾人均5.67件,相差14倍;企业投保率严重不足,如车辆投保率深圳也只有48%;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和密度平均值分别为我国的5.3倍和161倍。而按发达国家平均保险密度计算,深圳地区保险市场饱和度才达到11%。应该说保险业不仅具有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而且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我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少、垄断程度高、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56家,仅为美国的0.1%、英国的5.7%、香港的47%。其中中资公司只有13家,占我国保险公司总数的23%,产、寿险市场70%和60%以上的份额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有,50%以上的地(市)仍分别由这2家公司独家经营;产、寿险99%的业务集中在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和平安4家公司。这种市场经营主体的缺乏,导致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是造成我国保险业效率低、成本高、价格扭曲和创新动力不足的重要因素。
  (二)保险法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制约了保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影响了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在亟需出台一些调整专门机构和专门业务的行政法规,以确保保险经营者和监管者都有法可依,并对规范和约束保险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
  (三)管理体制滞后
  近年来,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国有保险公司虽然也在不断探索,但制约发展的体制落后、机制不活、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等根本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我国中资股份制公司已达13家,但绝大多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是国有企业,由于股权结构单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职责不清,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公司实施业务数量扩张型战略,片面追求保费规模,以致于不惜进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四)保险产品不丰富
  保险产品的好坏对保险业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总体上看,各公司的产品多为抄袭、照搬个别公司设计的险种,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种类偏少,条款费率陈旧,经营缺乏特色,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个性需求。
  与风险种类繁多这一现实相比,我国保险业所提供的险种明显单一,保险公司的业务集中在有限的一些险种的经营上。以寿险为例,就曾集中在储蓄性险种上,产险则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车辆、货物运输上;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都亟待开发。险种单一状况带来的保险产品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保险公司险种的同构率达90%以上,相对于庞大的保险潜在市场而言,我国保险业现有产品种类远远不能满足未来的保险需求。
  (五)保险服务不到位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防范化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说到底是服务质量的高低,而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却普遍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当前,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等造假行为较为普遍,展业理赔两张脸,惜赔乱赔现象突出,寿险营销员误导欺诈客户问题严重,有的公司不顾职业道德、相互诋毁,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2 218个城市居民家庭的调查结果显示,57%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代理人服务不满意,31.3%的保险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不够及时,有19.5%的退保保户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对保险公司售后服务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消费者仅占37%。
  此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既要服务于被保险人,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为保险公司营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外部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更要站在国家的角度,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本身就是服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切实解决保险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
  (六)监管手段落后
  在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组建初期,3个处室和20人左右的人员配备基本可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但随着监管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内容的日渐丰富和监管难度的逐步加大,这种状况已严重影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效率的提高。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10 925个,保险中介机构153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73 689个,保险正式员工20多万人,保险营销员121万人。仅凭目前31个保监办共700人的监管力量,只能是顾此失彼。况且,由于员工素质普遍较低,展业方式陈旧,监管手段也落后,很难实施监管。如果没有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根本无法适应日益深化的监管要求。因此,必须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
  (七)保险人才不充足
  首先,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为追求保险规模,保险公司看重的是展业人才,训练出了一批习惯于争增长速度、抢市场份额、重保费规模,而不擅长拼质量、争创新、重效益的从业人员。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业数量扩张型战略实施的后果已成为“入世”对中资保险公司最实质的挑战。
  其次,保险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监管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保险监管迅速地向国际靠拢、接轨,无疑首当其冲面临考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保险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现实状况是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较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程度有限。我们必须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如精算师、会计师、律师等,并加紧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如果监管人员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同国际接轨将是空谈,也必将阻碍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八)保险宣传不深入
  加快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险需求(买方市场)。虽然我国潜在的保险需求量为全世界之最,但由于全民的保险意识淡漠,这种潜在的需求要变成市场现实需求,必须加快培育全民的保险意识。否则,保险经营主体再多,保险产品再丰富,没人购买或不知怎样购买,保险业也难以实现快速发展。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46个城市的保险市场需求调查结果显示,36%的居民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大多数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只有6%的居民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得较多。而且,实际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消费者只有25.6%,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仅占9%。城市尚且如此,在广大农村更可想而知。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思考
  (一)应加快中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
  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应尽快提出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方案,以加快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步伐,力争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过渡期内,解决这一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认真研究改革可能引起的震动,作出预案并及早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防止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应转换股份制公司经营机制。尽快制订实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指引》,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建立可追究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鼓励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民营资金参股,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加强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险公司逐一出具监管意见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
  通过国有公司的体制改革和转换股份制公司经营机制,彻底转变企业经营观念。应从单纯追求保费规模与市场份额转向追求利润和价值的增长,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要降低公司管理费用。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过高,承保利润率偏低。我国保险公司必须从降低管理成本上下手,抓效益,增利润。应改变目前产险公司的营销模式。借新《保险法》出台之机,鼓励引导保险公司成立控股的专业代理公司,把展业人员剥离出去,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的承保公司;要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代理。目前银行代理保费已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2.6%,极大地降低了销售成本,有力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要提高保险公司一线核保、核赔专业水平。保监会可制定核保员、核赔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在内控上要求核保员、核赔员工作的独立性,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的承保、赔付质量。
  (二)适量增加保险市场主体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投资热情比较高。据了解,现已报送保监会要求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申请有10个左右,要求设立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申请多达560个,这为我们增加市场主体提供了现实基础。
  应适当增设中资保险法人主体,特别是中资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逐步建立起组织形式比较完善、中外资数量基本匹配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在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独家经营的地市,鼓励和支持其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市场化、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互助合作保险和企业自保等其他组织形式,进行健康险等具有特色的专业性保险机构试点;研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通过增加保险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形成,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加快保险业发展。
  (三)尽快完善保险法律法规
  应按照新修改的《保险法》,修订和完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法实施条件》;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制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抓紧做好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工作,制定取消、下放、变更项目的替代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脱节;要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认真研究制订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制度;抓紧修改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转变。
  (四)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应加强监管力量,增加监管人员,增设内部职能部门;要调整监管职能,保监会以政策研究、法规起草、法人监管等为主,派出机构以现场检查为主;将资格考试、投诉等部分职能授权行业协会来做,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为我所用;要提高监管权威,拉平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的级别,拉平各派出机构的级别,统一派出机构的名称;要强化对法人监管,在目前还不完全具备偿付能力监管的条件下,要尽快制订对法人监管的措施及办法,增强其自我约束和管控能力;要继续加大市场整顿力度,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对分公司财务风险的监管,建立超大项目监管介入制度,遏制恶性竞争,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监测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单笔大额标的、重点险种(如保证险等)、车均净保费等来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配以现场检查、会计师审计等手段,打击价格倾销行为;要提高社会公众对监管机构的认知度,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工作,通过被保险人来监管保险人的方式抑制公司的违规行为;要重视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决策服务,建立起产业、监管机构、学术界相结合的保险决策机制,避免决策失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借鉴香港、新加坡行业自律做法,增强同业协会功能和地位,逐步建立起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督体系。
  (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要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以服务取信于民。要改革和创新销售方式,规范营销制度,加强营销管理,显著提高营销员素质。应改革目前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分业、分级代理人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划分为产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初级寿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高级寿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制度上防范由于代理人知识结构的错位所引起的误导行为;进一步扩大销售渠道,发展银行、邮政等窗口行业代理,方便客户投保;树立保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加强理赔和售后服务,完善客户电话服务中心管理,积极开展异地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多样化的附加服务;抓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以减少事故发生和国家财产损失;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客户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监管机构应辨证地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保监会应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如个人购买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健康险以及强制性、政策性保险的减免税政策,保险营销员免征营业税政策等;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明确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监管问题,防范社保局经营商业险的风险,例如深圳市社保局每年的补充养老保险保费收入达2~3亿元,占深圳寿险保费收入的10%左右,而且政府有税收上鼓励,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市场开拓,而且由于社保局未纳入保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风险;积极向国务院建议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在法律的框架内,可考虑面向保险公司发行国债、基建债券等;考虑允许保险基金投资国外债券、国外基金;可鼓励与汽车生产商组成战略联盟,在汽车信贷领域有所作为;建立保险界信息通报制度。每月监管机构可将行业财务数据和业务状况向各公司通报,增加信息透明度,以利于各公司的理性竞争;加强对保险业的正面宣传,充分与民众沟通,增强社会的公信力,同时引导消费者的投保理念;协调有关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
  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现代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和领导,避免多头行动,重复建设;要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试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尽快制定并推行保险业监管信息标准,统一各保险机构的财务和业务统计口径,并设计开发保险监管信息电子系统,实现监管报表数据采集、生成、上报、存档的规范化和电子化,加强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七)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中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压力不是资产实力上的悬殊,而是人才流失的隐忧。中国入世意味着“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但最终的竞争是人才竞争。如摩托罗拉中国公司1997年的雇员有1.5万人,其中,中国雇员1.47万人,外国雇员300人。到1999年,外国雇员降为150人。
  对我国保险业而言,要想在人才争夺战中稳住阵脚,进而夺得先机,必须逐步实施人才国际化战略。出台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世界范围内物色高素质的保险专才,可考虑承认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精算师资格考试,如北美精算师考试,加快充实我国精算师队伍;尽快建立科学的留人机制。必须在用人、分配和管理等领域标本兼治,全面改革。其中实行内部人员管理职务和业务等级两条线发展的模式应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为技术人员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和更好的待遇,提高自我满足感;建立核保师、核赔师的资格认证制度,为吸引其他行业的人才进入保险业打开一个渠道;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教育培训体系,形成自己的造血机制。这是有效解决人才短缺的根本之举。培训的重点应该是当前非常匮乏的保险高级管理人才、更加细化的保险专业人才,比如精算师、风险评估师、核保师、核赔师等。国内保险界在这方面已作出了很好的尝试。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设立了中国人保研修院,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名校联合办学的方式,让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后备干部全部参加MBA核心课程学习,使大家开阔管理视野,吸收保险经营管理的前沿知识。平安保险公司也投资3个亿建立平安金融学院,打造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内部培训体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组建的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已于2002年正式挂牌,这是国内首家以保险公司命名的金融保险学院,学院除了招收应届生之外,还为公司员工提供学历教育。
   (八)加快保险产品开发和进入市场的速度
  推进险种创新,积极开拓有特色、技术含量高、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新险种,以应对产品竞争。现阶段,对产险公司而言,险种结构的调整重点,应从战略高度着眼,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成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对寿险公司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从储蓄型产品向保障型产品的转化,另一方面又要开发投资型产品。
  应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鼓励其配合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力开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产品;增强投连、分红和万能等新型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切实开发需求多样化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积极稳妥地开展与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子女教育金保险;努力拓展市场潜力大、目前尚未充分开发的各种责任保险产品;搞好对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服务,提供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保险产品;努力拓展与居民个人和家庭密切相关的、灵活多样的综合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采取鼓励的政策,并完善条款、费率审核方式,加快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对新产品采取审核程序上的保护期,保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市场现有产品和申报新产品制订险种基准条款,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附加条款进行事后备案;对主要险种的基准条款授权当地监管机构或同业协会按经济区域精算制订风险费率,作为监管机构审核产品费率的标准。如此,可以提高产品审核效率,可以增强公司产品设计的灵活性,可以防止价格倾销。这对于费率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九)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培育保险需求市场
  加强对保险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备专业人员将工作抓实抓好;组织专门力量,抓紧编写出版针对社会公众且简明易懂的保险知识读物;协调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1—06
  [作者简介]张响贤(1955—),男,本科,高级编辑,复旦大学兼职研究员。曾任中保集团办公室宣传处处长,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兼《保险研究》主编,中国保监会办公室主任兼《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主任。现任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