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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不对称与诚信体系构建
李爱东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22)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体系;诚信原则;信息不对称 [摘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保险经营和服务最根本的要求是诚信原则。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中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构建中国保险诚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必须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必须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 一、中国保险业诚信方面的主要问题 1.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甄选、培训和管理不严。一些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新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模糊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和条款说明,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投保人的不满。 2.保险公司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 3.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 4.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问题突出。 5.保险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制造人为事故,。二是虚假索赔案件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信息不对称与保险市场的诚信危机 一般情况下,市场中的买方和卖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比如,卖旧车的人比要买车的人更清楚车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经理比公司的普通投资者更知道公司的实际业绩。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对市场的运行带来很大的影响,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这不仅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使交易者丧失了利益。同样,在保险市场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不知投保人的真实情况,投保人风险意识降低,甚至诈保、骗保。往往会造成保险公司因为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更多的信息不对称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这是由保险业的行业特征、产品特性和中国保险业现状决定的。在信息披露缺乏的情况下,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格式化”的保单,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理赔和给付上做文章,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多是一个诚信问题。比如拒绝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或者有意无意的提供并制造虚假的信息。以寿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为例,有些代理人利用客户对新产品不甚了解,有意无意地误导客户,把短期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远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把保险投资收益与投资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基金收益率混为一谈;甚至用高预期的投资收益来承诺自己未来的经营绩效,片面夸大投资回报率、弱化保障功能,而对于寿险新产品所蕴含的高风险却避而不谈。这就是保险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诚信,而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不诚信又造成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是人为的信息扭曲和误导。 三、构建中国保险诚信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政策性建议 不对称是永恒的,对称是暂时的。保险市场中的信息总是处在一种不对称状态下,而且会永远存在下去。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信息不对称,在对称和不对称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平衡的最大砝码就是诚信。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中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诚信体系的构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诚信体系的基础。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诚信。建立制度诚信的目的在于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诚信的建立和发展。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诚信,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保证基础诚信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综上所述,构建中国的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改善信用秩序,惩戒失信行为。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手段是制度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其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诚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及其他信用主体的违约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诚信体系及其发展真正建立在法制化轨道上。 2.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的形成过程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诚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做法的效率比较高;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运作细则的模式,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息管理体系的运转。根据中国当前正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具体国情,中国宜采取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的模式。因为,信用数据的征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部门,只有政府出面,给予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征信机构才能高效率地运作。通过有效地征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信用资料,把孤立的、分散的信用资料全面汇集起来,建立起一个公开的社会诚信信息网络,以便交易各方获取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诚信制度的建立。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要解决保险公司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尽快建立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及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除了由政府主导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征信机构外,还需建立一批民间设立的独立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保险公估、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信用评估及信用保证,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对信用中介的执业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要依法来监督其职业道德。除法律许可的公共信用记录外,信用机构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为他人提供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记录。 4.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一是保险公司把诚信管理纳入内控管理系统之中,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记录、公布公司员工的诚信情况,建立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制度,作为日常评比和聘用的重要依据。二是保险公司把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教育作为日常教育工作中的重点来抓,根据代理人队伍的特点以及代理人的工作性质,拟定教育计划、编制教案,分阶段,有层次地全面铺开,让诚信观念扎根在每个员工的意识中,使投保人的知情权真正得到尊重和实现。三是建立和实行客户对代理人的道德信用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地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四是保险公司可尝试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用于承保因代理人在工作上的失误、过失或误导投保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自负额,以约束自身的行为。五是大力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大力弘扬员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精神,及时清理失信寡信的害群之马,确保保险队伍的纯洁性。[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10—09 [作者简介]李爱东(1969—),工商管理硕士,副主任医师,现供职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寿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