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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法开创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刘京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北京 100034)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监管;改革创新;市场环境;发展机遇
  [摘要]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监管促发展。学习和贯彻新《保险法》,一要确定保险监管部门作用的边界,依法确定保险监管部门职能,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定位;二要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要从无限职能转向有限职能;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职能调整中,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自律职能,对原有的部分监管职能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围绕强化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这一核心,对涉及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监管机构的38处条款内容进行了增加和修改,更加全面地展示了我国保险业在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必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改革促发展
  新《保险法》在推进我国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改革方面的最大创新是确立了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如扩展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审批改革,保险监管体制和职能等,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提高保险监管部门行政效率和适应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制度、体制、结构、增长方式的改革调整转轨时期。在这个转制过程中,国有保险公司将逐步变为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政府的保险监管职能与工作方式也将随之逐步转变。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改革创新活动将从过去以直接组织和策划改革创新为主,转向今后以宏观调控,创造条件和制度环境,促进和推动保险公司自主改革创新为主。因此,应更加注重和争取实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双推动,即改革和创新双驱动,这种转变需要我们更加注重知识和人才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在政府改革推动和宏观环境改善的情况下,主要依靠保险业体系内在的改革创新力量来推动保险业发展,这将最终决定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在目前保险体制、产权制度改革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应借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利用它的催化作用,大力推动保险市场化改革,将保险公司真正推向市场,迫使保险公司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内部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不断推进保险体制深化改革。
  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的创新和竞争,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是保险监管部门在建立保险创新体系中的基本职责之一。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均应有助于消除保险公司在改革创新活动中的各种障碍,有助于形成鼓励保险公司改革创新和合作竞争的环境,有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保险业发展战略是关系保险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决定性的重大战略,是在现存的保险体制基础上,对保险业发展的自觉筹划和安排,它影响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因而决定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改革促发展,就要积极探索保险业发展的新思路,解决保险业发展的新问题。为实现保险业发展战略,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战略发展目标和战略发展手段,必须客观地对我国保险业的总量、结构、技术、供给等进行符合实际的分析,利用最佳的宏观调控手段对保险业各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力争达到最优配置。因此,我们的传统观念必须转换成战略思维,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市场资源、国际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推进我国保险业尽早达到世界水平。
  二、以创新促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业近7年的创新发展,新《保险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观点,对监管审批,监管制度,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明确代理人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创新。新《保险法》在理论创新方面的成果,直接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创新促发展,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保险业创新主体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创新的观点不断推进保险业发展和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部门来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放思想,进行观念创新,培养创新思维。创新思维要求人们不拘泥于对客观世界已有的认识成果,而是面对社会生活实践所提出的重大课题,在现有认识的深度和广度的基础上,联系人类社会、人类文明、人类文化发展的实际,在更深层次上回答这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实践过程是提高我们创新思维能力的根本途径。要想提高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必须勇于实践。在实践中取得成功是提高我们创新思维能力的最终目的。
  新的发展机遇,要求保险业必须根据保险实践的需要进行理论创新,保险监管理论和体系也必须适应保险业实践的发展,反映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保险业的创新主体首先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各类中介组织,保险公司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市场竞争,也正是这种创新推动了保险理论的不断创新。当今,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面向不断创新的实践,努力探索保险监管的新思路、新突破、新手段,开创保险监管的新局面。新思路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新《保险法》和世贸规则,树立创新发展观念,重新审视保险监管职责和任务,制定正确反映市场发展需要的政策和措施;新突破就是要在保险体制改革、产权制度、资源配置方式和保险监管模式等方面,突破因循守旧、墨守陈规的认识禁区,以观念创新促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新手段就是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增强保险监管的超前性、有效性、规范性、透明性和科技性。
  虽然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成果显著,有目共睹,解决了许多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问题,但是,旧问题解决了,又产生了新问题,如何解决新问题,没有经验可以参照,只有进行创新。保险理论创新是保险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随着国内保险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公司的产权关系,保险资源配置方式,保险公司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的根本性变化。创新是永无止境的。通过理论创新实现理论体系的转换,就要抛弃不合时宜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对当前实践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总结,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实事求是地总结从实践中得出的一系列结论,形成新的理论体系,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三、以开放促发展
  新《保险法》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体制和法律建设都将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实际,对原有明显违背入世承诺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更好地体现了以开放推进改革,以开放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随着外资保险公司更多地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它们会将保险技术创新的成果带进我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在外部竞争压力和内部利益驱动双重因素作用下,会采取主动措施,学习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机制,以创新活动来扩展业务、规避风险、增加盈利、提高效益。我国保险业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化竞争将扩大保险创新的供给。当我国保险公司普遍以创新作为开展服务和竞争手段时,无疑将扩展保险创新活动的领域和空间,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引入网上保险和电子商务等高新科技手段发展业务,注重知识在创新中的作用,努力利用后发优势,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实现跨越式的赶超,都证明了我们已经在主动地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
  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根据新《保险法》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我国保险市场管理走上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道路,保证保险业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有序、自律地发展。为此,首先,要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即根据变化了的保险市场情况,按照国际保险业通行的先进做法,有前瞻性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其次,必须按照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提高保险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利用科技手段和国际先进经验,扩大保险监管的深度和广度;第三,实现规章制度标准化,与国际市场接轨,也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第四,只有制定完备透明的保险政策,方能使外资对我国保险市场有信心,才能保证外资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积极参与,利用开放推进国内保险业的各项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推动保险业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面临严峻而复杂的国内外竞争局面,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保险业发达国家利用资本规模、科技实力、服务质量、管理优势,占据了全球保险竞争的有利地位,使得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保险业发展正在经历由供给短缺向相对过剩的结构调整时期,保险业发展由过去主要受供给资源约束转变为受供给资源和市场需求的双重约束,由以往供给引导型转变为需求刺激型,外延型增长模式的局限性将越来越大。在这种严峻而复杂的竞争环境下,我们只有坚持改革与创新,才能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弥补资源和资本上的不足,努力提高国内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迎接这种严峻的挑战。
  四、以监管促发展
  新《保险法》的修改强化了保险监管职责,对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了更多的监管任务,加大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同时也为我们全方位、深层次、多视角地认识保险监管的作用,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现实告诉我们,发展是硬道理,是保险业的第一要务,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发展,监管只是促进发展和加快发展的手段。能否促进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应该成为衡量保险监管绩效的重要客观标准。在保险体制转轨,保险市场开放,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经营主体不断增加,监管对象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创新、监管与服务、监管与自律的关系,是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现实课题,并将直接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从本质上说,保险监管就是服务,保险监管的职能是由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保险监管部门的责任是促进和协调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协作。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需要的社会目标。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该转换管理职能为服务职能,依靠市场在配置保险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公司自主经营、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改变目前审批项目过多、职能转变缓慢、执法权威不高、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率偏低、社会监督成本过高等问题。
  学习和贯彻新《保险法》,一要确定保险监管部门作用的边界,依法确定保险监管部门职能,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定位;二要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要从无限职能转向有限职能;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职能调整中,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自律职能,对原有的部分监管职能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提高依法行政效率,集中搞好宏观调控,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克服市场机制的自发性和保险公司竞争的无序性,应该更多地使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尽量减少使用行政手段,对保险经营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监管部门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其体制构架和制度安排,是如何加快实现从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保险业进行有效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迅速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将注意力放到法律的完善、创新和接轨上来,增强保险监管政策的法律性和透明度,提高保险监管部门的制度供给能力。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11—14
  [作者简介]刘京生(1954—),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