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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寿险市场及监管考察报告
葛翎
(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江苏 南京 210029) 一、韩国寿险市场状况 目前,韩国人寿保险业已进入较发达阶段,1999年寿险保费收入达到356.38亿美元,占世界寿险保费收入的2.52%,居世界第7位。寿险业总资产达1102953亿韩元(约850亿美元)。 韩国寿险市场主要由原有公司、内资公司、合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等多元化的经营主体构成。至1999年末共有27家寿险公司:原有公司5家,保费收入32.1兆韩元,占寿险市场的80.3%;内资公司10家,保费收入4.4兆韩元,占寿险市场的11%;合资公司6家,保费收入1.6兆韩元,占寿险市场的4%;外商独资公司6家,保费收入1.9兆韩元,占寿险市场的4.7%。 在客户需求日益个性化、细分化趋势下,韩国寿险市场的主要险种与传统的储蓄型险种相比,终身保险等保障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多。1999年韩国寿险市场包括健康保险、重病保险、终身保险等在内的保障型产品保费收入11.213万亿韩元,储蓄型产品包括年金保险、投资保险特别是变额保险在2001年7月上市销售,因而储蓄型产品的保费收入也有35.542万亿韩元。 二、韩国寿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及变化 韩国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渠道主要为公司所属营销员及代理销售点等中介人,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系统的应用,销售渠道已大为拓宽,如TM(电话联系客户)、CM(互联网交易)等新方式的出现,使新的销售渠道比传统的销售渠道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三星生命保险公司为例:TM占本该公司业务的3.2%,LT(大学学历的男性高效率销售组织)占比0.2%,AM(合同签署代理)占比2.7%,复合TM(TM和访问并举)占比0.3%,CM占比0.016%。 三、韩国保险监管部门 1999年1月前,韩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分别由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和证券监督院等分业监管。后为顺应国际化混业经营的需求和IMP(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在总理室下设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对金融业实施综合监管。金融监督委员会委员长兼任金融监督院院长,在金融监督院内设保险监管局,下设若干处、科。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对金融业包括保险业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及制定各项政策均由财政经济部负责,而金融监督院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 四、韩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1.保险公司的设立 根据韩国《保险业法》第6条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必须缴纳300亿韩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基金”。但2000年1月韩国修订了《保险业法》,在保留原第6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保险人在总统指示的保险项目种类中只开展部分业务时,可根据总统令,将资本金或基金总额调整为100亿韩元以上”。据此,预计在韩国保险市场将会成立小规模、专业化的保险公司,目前已有一家“韩国汽车保险”专业化公司完成注册登记。除对资本金有规定(且规定在放宽)外,韩国基本上没有市场准入等其它规定限制。同时对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基本不需经监管机关批准,可由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经营成本情况自行设立。 2.寿险营销制度 韩国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营销组织战略,到1962年为止采取不考核、不登记方式的营销员管理体系。1962年监管部门制订了保险约束法,开始实行营销员登记制度(不考核、登记:由协会来负责登记)。随着寿险市场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为了消除在快速增长阶段出现的交易隐患,1977年开始实行营销员进行考核后再登记的制度(考核由协会负责,登记由原监管机关韩国保险公社负责);1981年开始实行考核前后进行教育和登记的制度(考核和登记由协会负责);1986年开始实行新登记人员的T/O制和事前进行面试的制度。 针对大量销售人员离开原保险公司的现象加剧、维持率和经营收支恶化等问题,1992年保险监管机关制订“改善寿险营销制度细则”,并修订 “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管理运营规定施行规则”、“寿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在预定营业费用范围内实行手续费自由化。最近,废除了禁止挖走其他公司营销员的规定和保险代理一家专属制。 3.资产运用管制 出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目的,为了限制对特定投资对象的过度依赖,引导资产适当分散,并限制对无担保贷款或非上市公司等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或低流动性项目的投资,具体管制方式有:分不同项目的资产管制、对高风险性特定资产的投资限额管制、对同一人投资限额管制等,保险公司可投资资产一般为债券、股票、贷款和银行存款等。随着最近全球范围内掀起的金融自由化、市场开放和国际化趋势加速发展,韩国对资产运用的管制也逐渐放松,并推进了自由化政策。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韩国现行的《保险业法》,原则上禁止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之外的其他业务,但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将有可能自由地进入其他金融业,除核心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部门。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与保险业外的其他金融业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扩大业务领域。业务合作的对象有银行、证券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合作内容可以有共同利用营销网络、共同开发并销售商品及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 5.财务质量管理 (1)责任准备金提存状况。1999年以前,韩国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以提取纯保险费式责任准备金为最高限额,以提取平准期为7年的退保金或准备金为最低准备金。按照新修订的保险会计规定,自1999年3月结算期开始,以提取纯保险费式责任准备金为原则,并承认递延新合同费的平准。 (2)偿付能力额度制度。韩国现行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制度规定了偿付能力额度基准,偿付能力额度与之的比率即为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在50%-100%的寿险公司,进行增资及缩减营业费用的经营改善劝告;对于该比率在0%-50%的寿险公司,要求通过限制分红、更换公司领导层、限制部分业务等措施改善经营;对于该比率未满0%的寿险公司,则命令通过合同转移和合并改善经营。 6.经营状况评价 韩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业的特点,采用了新型经营状况评估制度一CAMEL式评估制度,主要内容是:重点评估偿付能力额度及资产质量,强化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经营质量管理;构筑偿付能力额度、民间经营评估、预警等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定期检查和经营状况评估相结合,并对评估结果采取事实纠正措施。 评估等级分优秀、良好、普通、脆弱、危险等5个级别,对于登记为优秀的企业,通过缩小检查范围予以优待,对于等级不良的企业,则采取改善劝告、改善要求等行政措施。 7.企业经营结构的改善 1999年韩国成立了由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学者、机构投资者等构成的、以民间人士为主的企业经营管理结构改善委员会,制订了“企业经营管理结构模范准则”,并劝告公开企业和金融机构采用这一准则,其主要内容为:积极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加强小股东的权利,积极发挥理事会的作用,提高透明度,加强公告,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8.保险价格自由化 韩国寿险预定利率及预定营业费用自2000年4月开始实行自由化。保险价格自由化不仅可以引导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健康的价格竞争,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拓宽消费者的选择面,还可以使消费者具备对不同保险公司财务质量、保险费率、分红情况等的判断能力。与实行保险价格自由化之前相比,保险公司亏损和破产的可能性会加大。为了防止实行预定利率自由化给投保人带来损失,韩国开始实行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和标准退保金制。 9.公告制度 监管部门强化保险公司的公告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保险公司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实现对保险商品的了解程度,增加消费者自觉、合理的商品选择,减少失效退保率,有助于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结构。 10.通过新的会计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 韩国保险业根据IMP、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机构的要求,于1998年12月制订了以普通财务信息利用者为中心的保险业会计处理准则。新会计制度的基本宗旨是,加强对有价证券的市值评估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以提高保险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透明度。 五、几点启示 1.韩国保险监管部门给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权,引导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如对分支机构和产品均不审批。韩国金融监督院有监管人员1500人,另在国内和海外分别各设有4个派出机构,而从我国来看,地域大,监管人员相对较少,应研究如何抓住重点,做好监管工作。 2.对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登记,可由保险行业协会承办。 3.对各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先交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后,上报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保证其真实性。 4.韩国在2001年7月份才开办变额寿险业务,且较为谨慎。我们应加强对寿险新型产品的管理,适当控制,特别应防止误导消费。 5.从三星生命保险公司来看,韩国保险公司注重对各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培训,加强企业文化宣导,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整体素质,这对我国的保险公司具有借鉴意义。 [编辑:钰婷]2002年第10期保险研究•动态保险研究•动态2002年第10期 [收稿日期]2001—12—01 [作者简介]葛翎,男,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机构管理处处长,曾在报刊上发表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