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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企业自保与商业保险合作

翟因华 李海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殊风险部,北京 100052)

  [关键词]企业自保;商业保险;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摘要]对于一些大中型企业,企业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但由于自保存在着应付巨灾风险能力不足、风险管理专业性弱、自保基金投资收益不理想等缺点,往往使企业在发生巨灾损失时,不能得到有效补偿。而自保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则可弥补自保的不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其合作方式主要有直接保险业务合作、再保险合作、风险管理服务合作等。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付风险的方法呈现多样化,概括起来,这些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防损与减损、风险自留、风险转移等。风险自留已成为风险处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当企业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权衡,决定全部或部分地由自己来承担可保风险时,我们称之为企业自保。
  一、企业自保概况
  企业自保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20-30年代,英国一些大公司开始建立自保公司,5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自保公司的大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共有自保公司4355家,总保费达280亿美元。我国的企业自保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石油化工行业是目前自保规模及影响较大的行业,笔者曾于2001年对国内最大的两家石油公司所属16家企业进行过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纳入自保的资产已占全部可保资产80%左右,商业保险承保的资产仅占12%左右,尚未纳入自保或投保商业保险的资产占8%左右,由此可见,自保已成为石油化工行业最主要的风险处理方式。
  目前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自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内部专项安全保障基金,专门用于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是所有参保企业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基金缴纳相应的分摊额。二是成立自保公司,采用专业化运作,专门经营母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的风险。自保公司类似于一家小型商业保险公司,它与公众保险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只承保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风险,不承保其他企业的风险。
  与商业保险相比,企业自保有节约成本、保险成本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有助于企业培养一支风险管理队伍等优点,但企业实行自保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自保公司或安保基金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不足。这一点在风险集中的石油化工行业表现得更为突出,一次巨灾事故有可能耗尽所有自保基金及其总准备金,使企业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1997年,北京东方红化工厂一次爆炸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达2.4亿元,2000年,科威特一炼油厂发生爆炸,损失高达2亿多美元。这类事故对当前国内企业自保公司或安保基金的规模来说,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
  2.企业自保后,由于与保险公司缺少了业务合作机会,无法获得保险公司专业性的风险评估及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服务。
  3.风险数据的来源渠道较窄,不利于预测未来损失,准确厘定费率。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的同质风险,大数法则能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准确厘定风险。
  4.自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如商业保险基金理想。这主要是由自保基金的规模决定的。自保基金规模较小,赔付资金的调度余地不大,只能投资于易变现的短线项目上,投资组合比较单调。而商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由专门的机构运作,通过多种保险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以保持较高的水平,投资回报的增加可以使保险公司主动降低承保利润,甚至实现“零利润”承保,使所有被保险人都可以分享保险公司较高的资金运用水平带来的好处,而这一点是参加自保的企业无法分享的。
  二、企业自保与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初探
  目前国内企业自保尚属发展的初级阶段,积累的资金不够充裕,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与之相应的是,国内商业保险公司过去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均保费增长率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壮大和承保技术的提高,为与企业自保开展合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企业自保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保险业务合作
  直接保险业务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保公司的顺利运作需要国内保险公司的配合与支持,二是企业自保需要商业保险提供补充保险保障。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中国境内财产应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但自保公司一般不和母公司在同一国家注册,而是在管制相对较松、税率较低的地区注册,如百慕大、柏林、中国香港等。这样一来,母公司应先向境内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再由该商业保险公司以再保险的形式将业务分出给其自保公司。对于境内商业保险公司的选择,有些母公司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的要求,要求他们出单后将业务全部分出给自保公司。就境内商业保险公司的使用,母公司应尽量要求他们自留一部分与其承保能力相匹配的风险,而不是将所有责任悉数分出。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使境内商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同舟共济,鼓励他们积极提供防灾防损等优质的当地保险服务。毕竟,自保公司受人力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保险服务未必能如人所愿,国际再保险人的服务则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二是避免过分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减少发生损失时再保险赔款无法摊回的风险;三是维持了与境内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渠道,有利于在其它保险业务方面开展合作;四是充分利用了境内的承保能力,在不妨碍自保的同时又支持了境内保险业的发展。
  2.自保公司承保业务时并非“捡进篮子都是菜”,对业务往往有一定的选择性,总的来说,愿意接受那些承保利润较好的业务,而往往将那些风险高、标的数量少、承保记录差的险种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如OIL(Oil Insurance Limited,是一个由多家跨国石油公司联合成立的行业自保公司)不接受海上油田建工险业务,也不接受利润损失险业务。就国内石油石化安保基金来说,目前正式纳入自保的只是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利润损失险、产品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诸多风险并没有得到保障。因此,虽说企业实行了自保,但自保的险种覆盖范围尚不全面,没有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为保证运营的稳定性和赢利能力的持续性,企业将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企财险自保将不能满足风险保障的需求,仍需要在商业保险市场购买其他保险作为补充。但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产品较单调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又无法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从这个层面上说,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应丰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自保以外的业务险种,拓展商业保险在自保企业中的发展空间;有必要针对具体风险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开发出符合行业特点的保险方案,采用“一揽子”综合保险的形式,承保企业风险,以改变目前条款针对性差、险种划分过细的局面。另一方面,改革现有展业营销方法,设立行业客户经理制,整合系统人才和技术优势,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档次。
  (二)再保险合作
  自保的最大弱点是积累保险资金规模偏小,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对企业而言,巨灾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损失期望值不大,但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这种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对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如前文提及的北京东方红化工厂爆炸事故和科威特炼油厂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巨灾损失,仅仅依靠自保基金是很难得到快速补偿的,只有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才能使巨灾风险得到真正的保障。为保证自保体系的稳健运转,扩大承保能力,自保公司需要依靠再保险来合理转移风险,对发展初期的自保公司来说,更是如此。超赔再保险由于操作简便、适合转移巨灾损失的特点,成为自保公司最常利用的再保险方式。如一座保险金额1亿美元的海上钻井平台的超赔再保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A层:0至50万美元,石油公司免赔额;B层:50万至1000万美元,自保公司自留额,具体数额根据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决定;C层:1000万至1亿美元,商业保险公司超赔再保险。
  通过以上安排,超过1000万美元的损失全部转移到商业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上述风险转移方式同样适用于安保基金。
  (三)风险管理服务的合作
  虽然部分国内企业实行了自保,但不可否认的是,风险管理人才相当匮乏。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人才优势,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包括事前风险评估、事后查勘理赔、日常防灾防损、再保险方案设计、自保基金投资运用在内的多项服务。上述各方面的工作对于自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都非常必要,自保公司或安保基金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这种“外脑”资源,特别是像人保这样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完备的网络和人才优势可以确保保险服务及时到位。另外,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这些工作还可以促进企业风险意识的提高,为开拓其它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创造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作实现“双赢”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不论采用何种合作方式,企业自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都有其强劲的生命力。
  [编辑:郝焕婷]2002年第10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2002年第10期
  [收稿日期]2002—07—08
  [作者简介]翟因华(1964—),男,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殊风险部总经理助理,曾发表《保险产品开发若干问题》等论文;李海棠(1973—),男,工程硕士,经济师,现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殊风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