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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诚信——中国保险业当务之急

刘元智 先振国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甘肃 庆阳 745000)

  [关键词]重建诚信;基础信用;制度体系;加强监管
  [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制约着保险业的发展,作为保险业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也成为当前发展的障碍。为此,在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建社会诚信,已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我们保险行业加强自身建设的当务之急。我们必须通过基础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来打造我国保险业的信用平台。
  
  一、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诚信,是指有诚意、守信用。任何一项社会活动,要想取得一定的成效,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讲诚信,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是公民立身做人的起码原则。同样,诚信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对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对各保险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的原则。规定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首先,对保险标的信息不对称要求被保险人应以诚信来参加保险;其次,对保险条款信息不对称要求保险人应以诚信来解释、宣传保险;第二,保险条款的射性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以诚信来签订合同。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诚信则是保险最具发展潜力的前提和条件。
  二、社会信用危机的存在使保险业受到伤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给国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是载入中国发展史册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在发展的进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诸多不和协的音符,比如,一些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为了赚钱,竟不顾诚信,不讲道德,大肆进行制假售假活动,致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广大消费者,尽管国家权力机关也下大力对制假售假活动进行打击、取缔,但假冒产品仍然屡禁不止。
  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国度里,少数人的道德滑坡、诚信匮乏给社会公德和市场信誉造成极大危害,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保险公司,也因此受到信任危机的侵害,曾经为此付出过而且仍然在付出着沉重的代价。一是社会上一些地方和区域信用水平低下,使许多人对保险的长期投资信心产生怀疑,寿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萎缩。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20多年,在这之前,极左思想对人们生活、生产的影响的阴影仍未抹去,导致人们对社会信用产生质疑。另外,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制定市场“游戏规则”时仍然带有很大的计划色彩,政企不分的问题使人们很难对保险业的信用和前途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30年甚至50年的投资信心不足,致使终身类保险产品发展步履艰辛。二是公司信用低下,致使前几年保险资金运用中“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屡屡出现。个别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饱受了“失本”之苦,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的坏账、呆帐使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三是道德失范,个人信用滑坡,导致保险骗赔案件层出不穷。近年来,由于受到不良文化的冲击,一些人的思想已渐渐变得扭曲,文化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这些人将金钱视若神灵,为了捞取钱财,不顾个人信用、不讲职业道德,为满足个人欲望,什么事都干得出来。近期新闻媒体披露的诈骗保险金案例,让人触目惊心。医患勾结,为骗保险金竟然无病开刀;利欲熏心,为了数万元保险金,丈夫竟然下手掐死结发妻子;发生特大事故后,社会各界在安慰亡灵,哭声恸天中领走保险赔偿金的竟不是死者的妻子;代表正义与公正的律师为了骗赔竟伙同被告伪造证据,冒领赔付金等等。这些案例中的被保险人,道德伦落到如此地步,怎能谈得上“诚信”呢!据资料显示,近几年来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每年比英美等国要高出一倍以上,保险业不发达而保险骗赔却如此频繁,这不能不说与某些人的道德失范、信用滑坡有密切的联系。
  如果说国内保险业受到信用滑坡伤害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话,那么,对这些社会公民的失信行为,单靠保险业界自身想改变现状是无能为力的,只有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道德规范来提高国人、国企的信用水平。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市场还远远没有完善,尤其是保险监管不力、体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造成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与市场需求极不协调,使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主要表现在:一是无统一的保险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目前国内挂牌的保险公司人员良莠混杂,投保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使保险整体信用受到影响。二是浮躁的险种氛围,造成保险公司自身信用难以保证。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正在进行着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各家公司都以抢占地盘为近期目标,他们在险种开发上不切实际地追求国际时髦,投连、分红等险种一夜间走红全国,但其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却值得考虑。三是不规范的代理人管理机制,造成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现象频繁发生,使消费者对保险信用产生了极大怀疑。前一段时间首都一家新闻媒体的一篇虽然失实的有关保险业发展的报道在全国保险界产生的巨大反响,正说明中国保险业信用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
  三、重建诚信,营造保险业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刻不容缓
  当前,社会信用危机已成为举国上下密切关注的话题,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2002年各级政府下决心解决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重建诚信的社会大环境基本具备,作为保险业界,《保险法》修正案即将出台,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力度明显加大,这都为国内保险业重建诚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如何尽快重建保险业的信用体系,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上精心打造:第一,打造以保险当事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体系。打造基础信用体系,重点是要做到保险当事人双方要“以诚相待”。这项工作需要保险从业人员去身体力行,用自己的诚心、诚信感化消费者,使双方之间产生认同感和亲合力。具体应抓好以下三点:一是抓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将保险公司的发展同社会进步、人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结合起来,以服务立司,用道德立范,使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积极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氛围。二是加强企业形象和保险法规条款的宣传,澄清一些消费者对保险业及投保的错误认识,消除思想障碍。三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保险业条款设计合理、资金运用科学安全、财务报表真实透明、险种宣传诚实可信、保险理赔迅速准确,服务保户热情周到。
  第二,打造以法律制度、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体系。一是从多方面积极学习贯彻即将出台的修改后的《保险法》,强化《保险法》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法打击失信行为。二是全方位完善保险业内部制度建设,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强化制度的严肃性,培养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失信行为绝不姑息迁就,按照条例规定该奖则奖,该罚则罚,赏罚分明,严肃纪律。三是加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用制度约束规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使他们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创造性地工作,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打造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督信用体系。一是发展信用评级事业,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积极与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一起,共同对保险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评估,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了解各公司的信用状况,积极参与投保。二是建立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库。首先是针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建立监管档案,并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其次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和信用评价状况记录在案,并实行信息共享,各家保险公司均可查询参考,对信用好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用状况差的投保人实行加费或拒绝承保。三是建立和完善代理人信誉评价体系。目前国内一些公司在代理人的管理上已实行了信誉评价体系,但是这些评价指标很不统一、不全面,尤其是在目前各公司代理人员流动较大的情况下,无法实现信息共享。一些代理人员在甲公司因信誉低下而难以发展业务,但都跳槽到乙公司重新发展,这对公司发展是很不利的。对于那些因信誉低下而又不积极学习提高的代理人员,公司代理人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四是大力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各公司应主动配合保监会管好各公司的人,看好自家的门,严格自律,遵章守纪,以诚实的态度、良好的服务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保险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编辑:潮流]
  [收稿日期]20020603
  [作者简介]刘元智,男,大学,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先振国,男,大专,助理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庆阳分公司办公室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