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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云月秋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约因素;信用风险;信用体系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消费信贷时期。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适时出现,并为关系各方所看好,但事实的发展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受宏观政策和基础环境因素的制约外,主要是业务各方对该险种关键问题认识不一致,如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实质、保险公司在该业务经营中的属性和该险种费率的本质等,从而导致各方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难以有效的运行此项业务。为此,澄清相关的概念,建立各方共赢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现状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指保证人(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向被保证人/债务人提供购车贷款的商业银行)约定,当债务人(即被保证人,是向银行借款购车的个人,人保条款中还包括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偿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997年年底,我国南方一些城市开始兴办此项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迅速推出相应的险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等。各家保险公司之所以反应奇快,是因为对该险种的市场前景看好。其理由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按照国外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该国就进入消费信贷时期,人们对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会急剧增加。在我国,许多城市人均GDP早已超过1000美元,许多居民具备了购车能力。与此同时,消费观念的更新也令大量的城市消费者把目光投向消费信贷。上海近期的一项调查表明,有高达89.8%的市民愿意选择使用按揭方式购车,有74%的答卷者表示愿意投保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2000年,亚飞汽车销售连锁店在北京的销售总量近4000台,销售额达6亿元,其中有5亿元销售额属于消费信贷。这无疑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再从微观环境来看,汽车消费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出,对四方关系人,即银行、保险公司、购车族和销售商均有益处。对银行来说,可以盘活资金,拓宽贷款担保的渠道,规避、分散、化解了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使贷款安全得到了保障;对保险公司来说,拓展了保险市场,产生保险产品销售的连锁效应,可以为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找到新的增长点;对购车族而言,仅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在丧失还款能力后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对汽车销售商而言,可在银行消费信贷支持下促进销售,因为在银行降低了放贷风险后,放贷积极性大大提高,可以扩大汽车销售量。简言之,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出将是一个“多赢”的结果。显然,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将蓬勃发展至少在理论上是讲得通的。然而,现实业务的发展状况却未证明理论的正确性,开办此项业务的各保险公司不约而同地遭遇了尴尬,主要表现为:业务规模狭小、速度慢,在许多城市这一险种尚属于空白;恶性竞争严重,竞相支付高额的手续费;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赔付率高,处于亏损境地。事实证明,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绝非一帆风顺,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因素。
  二、制约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理论推演与现实状况的巨大差异使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是银保合作难度问题。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履约保证保险范畴,根据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87)的规定,“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换言之,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应属于担保中的保证行为。所不同的是,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的保证人不是一般的担保人,而是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因而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兼具担保与保险的双重属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商业银行一般只注意该业务的担保属性,而忽略了其中的保险属性,在实际操作中忽略了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属性,一味的强调自身的利益,将保险与银行的双重担保变为由保险公司一家担保,将自身从风险中完全分离出来,变成没有任何风险的发放贷款的机构。这无疑会使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从而加大了银保合作的难度,双方难以寻求利益的结合点,所以一些相对保守或比较稳健的保险公司对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持观望态度,没有积极入市,这无疑会限制这一市场的发展。
  二是信用体系问题。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充当保证人和风险经营人的双重角色。就保证人的角色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着担保的责任;就风险经营人的角色而言,保险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商业利润。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信用风险,在我国现阶段,经营信用风险的风险无疑是很大的。由于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形成,公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总体信用等级不高,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缺乏基本的信用体系基础。但在国内现阶段,为增加市场份额,占领市场,有的保险公司忽略信用风险,无限制地放宽承保条件,增加手续费的支出,对于销售商和商业银行的不规范操作一味地迁就,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加大的同时也搞乱了市场,制约了这一业务的发展。
  三是保险费率问题。许多人认为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实质上是一种手续费或服务费。对于有反担保的保证保险而言,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确实具有手续费的属性。但对于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而言,反担保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操作中还难以实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实行汽车产权证制度,汽车的抵押登记手续难以办理,加之汽车自身的可流动性,汽车的重复抵押和转让是难以避免的;另一方面,其他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要么手续繁杂,要么价值或所有权难以确定而不利于操作。据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的调查,约有29%以上的人因为手续繁琐而放弃了贷款购车。所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现阶段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保险费也非单纯意义上的手续费,它应和其他业务的保险费具有相同的性质,也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的,纯保费(按照百分比纯费率)主要用于满足赔偿支付和建立保险基金的需要,其决定因素主要是保额损失率,即决定于事故发生的频率、事故损失率损毁程度和风险比例。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事故发生的频率客观上决定于保险公司对借款人信用的前期“预审”,即前期的资信调查情况,而目前保险人尚无国内统计资料和经验数据而言,所以纯费率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而不单单是担保手续费的概念;附加保费是由业务费用构成,即职工工资、代理人佣金、办公费、宣传广告费、培训费、税金和合理利润。因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的费率不仅仅是手续费或服务费,而是包含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成本和收益。
  四是业务经验问题。与一般保险业务相比,保证保险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它所要求的专业技能需要花费很多年的时间来开发,并且确实不容易得到。我国现阶段保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处于探索阶段,该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均处于实验的磨合期,各方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环节的把握控制,如事先的风险评估、事中的风险控制和事故发生后的追偿与索赔由谁来做和怎样做等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无疑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五是消费客观环境问题。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比较保守,还不习惯于今天花明天的钱。北京亚运村汽车城的调查表明,约有35%的消费者愿意一次性付清,而不愿意采取分期付款的消费信贷形式,上海的汽车消费信贷群体也主要集中于无购房需求的年轻人;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也制约了这一市场的发展,如预期未来汽车会降价、会有更好的适应自己需求的车型等等;滞后的宏观消费政策也是制约这一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如养车费偏高、小型车上牌照难、手续繁琐等问题。
  三、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建议
  为了突破上述瓶颈,使有着广阔市场潜力的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应在加强宏观环境建设、进行有效消费引导的同时,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协调好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关系。责权利的对等是一切经济合同成功运转的基础,本业务也不例外。基于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现状,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显然是不客观的,目前这种做法已有所改观,如北京亚非汽车连锁店将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80%由保险公司承担,20%由自己(汽车销售商)承担,银行则没有风险。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由保险公司一家承担风险的局面,但并未从根本上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就目前的市场操作现实状况而言,许多追偿案都发生在银行的放贷把关不严和盲目放贷上,所以,应该是银行、保险公司和商家共同承担风险,对于银行应增加免赔额的规定以增强其责任心,对销售商应规定自负额,至于消费者则可以提高首付比例、实行反担保等办法,当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较大的比例,因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就是风险。
  二是规范业务流程,把握关键环节。良好的业务流程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促进业务的发展。在业务的办理阶段,应该是银行审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银行放贷,而不应该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银行放贷——保险公司或银行审贷,应在“预审”阶段将“坏玩家”剔除市场,也不应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银行就放弃自己的审贷工作。当然,双方可以联合起来从事审贷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来完成,所需费用自然双方共同承担,但分摊比例可以有所偏重。在责任期限内,为有效的控制履约过程,一方面要加强公司内部的控制,如实行责任人制度、履约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定期回访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做好双方工作的衔接,如购车发票等单证的流转,对借款人相关资信的控制,建立银保联系的电脑软件系统等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加强追偿力度与速度,如公司建立追偿机制,成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采取委托第三方追偿的方式等。
  三是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于寡头垄断地位的多家公司并存的寡头垄断市场,类似于世界石油市场,在这一市场状况条件下,只能像世界石油输出国组织一样,各公司走向联合才能做大市场并取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暂时的市场份额,各家公司独立的拼抢市场,只能是作乱市场,在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和借款人等诸多关系人中成为最大的输家。保险公司的联合一方面需要保险同业公会的积极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保监会的积极引导和培育这一市场。
  最后,也是问题的关键,就是保险人应积极研究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和这一险种本身的特征,积累经验,稳健操作。在研究中,首先应注重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建立和完善,银保销之间的合作尚属于探索阶段;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小范围内试点之后再稳健推广,不可操之过急;再次,面向市场的同时注重自身商业公司的基本属性;此外,还应注重定期的总结和经验的提炼与交流。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20610
  [作者简介]云月秋,女,在读博士生,现供职于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金融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