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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裴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保监办,浙江,杭州 310006)

  [关键词]投资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创新;金融环境;金融工具;保险消费;产品风险;利率风险
  [摘要]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引入是保险产品金融性的一种衍生,是财产保险保险性与金融性的融合,是对客户投资偏好的开发运用,是对保险产品消费者潜在保险意识的变现。投资型个人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对财产风险性、金融工具功能、市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有一定的认识,并具有一定数量与素质的保险精算和审计人才队伍,以及开放的政策法律环境。同时,信息对称性要求高,业务管控力度要求强,才能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引入,是保险产品金融性的一种衍生,是财产保险保险性与金融性的融合。这种产品的创新,是在目前金融环境中对保险产品消费者投资偏好的一种追逐,是对客户投资偏好的开发运用,对保险产品消费者潜在保险消费意识的变现。创新这种产品的条件在于:(1)对于财产风险性及其发生的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2)对金融工具功能、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有一定的认识和掌握;(3)具有一支对财产保险风险特点、业务性质、核算办法和税收体制,以及银行运作、证券市场运行、各种金融工具有一定认识的人才队伍;(4)具有一定数量和素质的保险精算和审计人员;(5)要有开放和鼓励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以证券工具为例,很多证券投资工具最早出现于美国和英国的金融市场,关键在于这两个国家的金融政策法律环境比较成熟,也鼓励金融工具创新。
  金融工具创新是对原来并不存在的一种金融工具的创造,如果我们对于在创新金融工具上一定要强调外国也有同样的产品,这绝对不是创新,而只是国外金融工具的一种复制,是一种中国版的金融工具。在保险产品创新上,我们要冲破传统的束缚,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借鉴国外保险创新的思路、方法,结合我国保险业以及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大胆革新,才能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产品。这种理论指导的方式方法,正是我国在消化吸收日本和韩国投资型财产产品的基础上创造出我国第一代投资型产险产品的理论基础。具体到投资型产品上,由于东西方消费习惯的差异,(即东方人习惯于储蓄,而西方人热衷于借款消费)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并没有这种产品,这种产品主要出现在东亚国家,尤其是日本和韩国。
  一、日本投资型财产保险发展状况
  日本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又称储蓄型财产保险产品)诞生于1963年。最早的险种是火灾相互保险和建物更新保险。这种产品的发展经历了五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1968-1974年,这一阶段的产品主要是长期综合保险、满期返还长期保险和储蓄交通伤害保险。第二阶段是1971-198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第一阶段的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第三阶段是1981-1986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金融形势的发展,开发新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有储蓄动产保险、储蓄公寓保险、储蓄女性保险、储蓄家族普通伤害保险等。第四阶段是1987-1990年,这一阶段因银行利率下调,业务急刹车,进行业务整合。同时,新开发的财产伤害保险、储蓄生活综合保险、新储蓄女性保险等新产品出台。第五阶段是1991-1999年,这一阶段,大量旧保单到期,推出建物更新综合保险、储蓄生活伤害保险、储蓄自动车保险等,这些险种也是目前日本的主要投资型财产保险险种。
  日本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特点主要是同时具有保险功能与投资功能。投资型财产保险保费由风险保费和投资保费两部分组成,在投资型产品设计中,预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优质企业债券利率。从预定利率趋势看,多年来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不到0.1%,优质企业债券利率在0.7%-0.8%,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利率一般在1%左右,有的达到1.5%。
  在总保费中,投资部分的运用收益与满期返还金(预定利率)及投保人分红的差额就是利差益或利差损,追求运用收益是财产保险公司产业的多元化。以投资型保险储蓄部分的运用确保预定利率,超出部分与投保人分红。日本投资型财产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80年代前5年,增长较快,增幅为24.17%。虽然后5年增幅降低,但增幅也达8.8%。
  1988年,日本投资型财产保险发展达到顶点,保费收入为3兆2240亿日元,以后保险费收入比前年减少,1993年转为增加。投资型财产保险占财产保险费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到1985年上升了50%,1986年达到42.6%,此后一度降为30%左右,随即保留这一水平。1999年投资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186亿美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3.4%。
  由于投资型财产保险的发展,日本财产保险公司总资产迅速增大。投资型保险的内在收益驱动使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由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并举转变为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要突出收益性,而且,收益性具有底线,也就是必须高于产品预定利率加费用率。但由于日本经历了经济泡沫时期,经济泡沫对投资型产险产品的发展产生了一些重要影响。1987年5月,日本保险审议会在投资型产险产品急速增长的背景下,起草了“迎接新时代财产保险业应有的做法”的报告,对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评价是投资型产险产品是长期性合同,如果能安全而顺利地满期,结果能具有投资的特征,这是有去无回形态的财产保险产品所没有的。投资性财产保险产品在低利率的市场下,被评价为相对有利的金融产品。1986年,日本经济虽然因日元上升而不景气,但作为节税商品,金融产品单一年度即增加114%,1987年虽然逆向减少,1988年再度增加。1986年至1988年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费收入约为6.5兆日元,投资型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96.5兆日元。
  投资型保险的保费变化是与满期保险金的规模、保险金的回流密切相关。随着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成熟,满期保险金成为既存保险市场很大的资源,依此规模与续保率影响保险费的变化趋势。
  二、韩国投资型财产保险发展状况
  相对于日本,韩国投资型财产保险开办较晚。在1960年以前,韩国财产保险的客户多为企业客户,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发现可供开发的保险客户资源十分有限。财产保险保费规模增长困难,发展空间相对减小。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寿险业保费增长很快,这种产寿险的不均衡发展导致了其保费比例在20世纪60年代达到1∶9,产险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产险公司认识到个人客户的重要性,认为大力发展个人业务是保持产险增长的主要手段。但是,面向个人的传统财产险险种面临很多问题:保单数量大、单均保费少,相对来说代理店的销售成本高、效率低,因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代理店对于个人业务没有积极性;同时国民保险意识不强,人们认为买财产险如果没有出险就白交了保费。此外,韩国政府有关部门也看到了产寿险这种不均衡发展,出面鼓励产险公司进行创新,开发带有投资功能的险种,增加单均保费,促进销售,加快产险业的发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各产险公司纷纷开发具有投资功能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
  韩国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于1969年11月正式推出,第一个长期财产保险产品是家庭综合保险;1984年12月,为司机开发的重要产品:长期司机福利保险。这些产品都是固定利润的产品。1990年,浮动利率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开始出现。最先推出的产品是21世纪综合储蓄产品,此后,Safe Aged年金保险、最优癌症保障和三星医疗保险等产品相继问世。长期产品中,固定利率的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相对较高,为6.5%。分红产品的保底预定利润相对较低,为5.5%。保险公司投资收益高出预定利率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客户分红。除以上两种产品外,韩国还开发了联动利率险产品。这种产品利率不固定,但承诺随某个参考利率变动而变动,并保证比其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的利率主要有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企业债券利率等。到1996年,长期险营业额为42亿美元,2000年为56亿美元,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7.8%。
  三、我国投资型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趋势
  我国长期财产保险是从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开始的。为什么无论是在日本和韩国,还是在我国,首先出现的长期性产险产品都是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呢?究其原因,一是个人对保险标的持有时间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个人购置耐用消费品后,如果该耐用消费品不损坏,一般不会在短期内转让。二是常规风险相对稳定。从家庭财产保险损失经验看,出险率较低,损失金额相对较小,风险变动性不大。三是个人对于保费支出反应敏感,如果一年不出险,投保人“吃亏”的感觉较为明显。
  出于对个人风险性质的理解,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之初,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还本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产品设计的原理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预定利率,以保险期限内的预定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这种产品在本质上是保险保障功能与银行储蓄功能的融合。保险公司利用收取的保险储金进行资金运用,收益率大于预定利率的部分归保险公司所有。在当时资本市场还不发达,资金投资渠道还狭窄,银行存款是居民主要投资方式,居民投资意识不强的条件下,这种产品还是很受欢迎的。但是,随着社会投资意识的增强,投资渠道的增多,尤其是银行存款利润8次下降,这种产品不再被市场看好,对客户的吸引力减弱。同时,在开办这个险种时,由于资金管理、核算和运用上的原因,个别保险公司出现了经营风险,这也影响了对保险公司开展这一险种的积极性。
  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发展滞后时,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居民收入不断增多,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253元。居民家庭对现代化的耐用品的拥有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普及程度迅速提高。虽然居民资产总量增多,资产结构和消费偏好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个人金融产品消费,尤其是保险产品消费一直未得到很好地开发,家庭资产除固定资产外,流动资产多集中在银行存款上。这种金融资产结构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资产结构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居民金融工具消费偏重于银行存款,一方面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不很发达,适合个人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工具和个人保险产品较少;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居民投资意识不强,而注重资产的安全性。
  改革个人金融工具消费趋向,使越来越多的居民购买保险产品,就必须开发适合个人消费需要、有特色的保险产品。2001年初,中国保监会批准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固定利率的居安理财家庭财产保险。该险种保险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三年期,另一种为五年期,预定利率均按年单利计算。与日本和韩国投资型产险产品相比,相同点是:同为投资型保险产品,均是保险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的融合;同为固定回报率产品,以承诺的回报支付保险费或部分风险保费;精算原理相同,但结构不同。日本产品将全部保险费分为补偿部分保费与投资部分保费,各自承担一部分费用,其余作为净保费,这样可使帐务处理比较清晰。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的居安理财产品将全部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和业务费用后作为投资部分保费。不同点是:日本产品根据满期返还金确定应交保费,居安理财保险则根据缴费确定满期返还金;日本产品上有全损无返还约定,居安理财产品没有此类约定。日韩产品设计复杂,不适合柜台销售,居安理财保险则相反。之所以同意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这种产品,主要原因:一是该公司投资能力较强,过去几年投资业绩良好,投资收益率平均高达13%左右;二是电脑系统联网情况较好,而且信息标准统一;三是总公司研发时间较早,开发力量和管控力量较强;四是公司的现金流体现为净流入,这种现金流向一般不会出现挪用投资保费的现象。该产品推出后,自2001年1月至4月,销售状况一般,主要原因是销售渠道没有打开,社会尚不了解该产品。2001年5月,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一方面加大了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宣传该产品;另一方面又在与银行进行代理谈判中取得突破,多家银行为其代理销售。这样,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等地,居安理财产品热销,短短1个月,保险保障金收入就突破1亿元大关,而且增势不减。
  从产品风险角度看,长期性保险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主要是担心利率的变化使投益与预定利率倒挂,从而出现利差损。事实上寿险公司的倒闭,以及日本个别经营长期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大多出于此种原因。除利差损以外,费差损和损差损也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损益结果。我国的部分寿险公司出现巨额的利差损,正是利率剧烈变动的结果。但是,利率风险是与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的,国家剌激经济发展时期一般会下调利率,增加货币供给量;防范和化解通货膨胀时一般会上调利率,紧缩货币供给量。从我国目前宏观经济情况看,经济发展平稳,GDP的年增率在8%左右,通货膨胀较低,经济没有过热。前几年,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连续8次降息,这说明目前我国的利率水平已经处较低的水平,再次降息的空间不大。也就是说,长期性保险产品,出现利率风险的机率不大。
  利率风险不大只是说目前推出长期产险产品时机较好,并不等于没有风险。从目前各公司实际情况看,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即投资人才力量不足。我国的保险公司偏重获取承保利润,对于投资重视不够。投资人才储备不足,投资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机构不健全。多年来,除个别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不是很理想,有的甚至出现了许多投资呆坏帐。这种投资结果不仅影响公司收益,而且影响决策部门对保险公司投资政策的制定。出现长期财产保险产品的本质要求,经营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人才队伍。另外,保险公司业务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动方向也是制约长期性保险产品经营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来说,现金净流出的保险公司不宜过多地开办这项业务,因为公司现金流形势不好,保险公司就很可能动用投资保费填补资金窟窿。这样投资保费不但产生不了收益,而且可能血本无归。
  从以上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可以是投资型产品。固定利率和投资分红产品,以及投资连结产品均是长期产险产品备选的方式。但从保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角度看,分红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比固定收益率产品更具有先进性,缺点在于计算复杂,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标准较高。(2)信息对称性要求高。如果信息不对称,严重时会导致投保人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这是危及整个财产保险业稳定的隐患,也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3)业务管控,尤其是单证管控力度要求强,要彻底杜绝撕单和埋单以及隐瞒不报现象。(4)资金问题一定要解决好。一是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取,二是要讲求资金时效,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损耗,三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资金汇入投资帐户。(5)加强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404
  [作者简介]裴光(1966-),男,山西襄汾人,经济学博士后,复旦大学研究员,中央财政金融大学客座教授,曾任中国保监会财险部处长,出版专著《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参编《保险知识读本》等保险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其中多篇获奖。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保监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