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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资金运营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刘毅 李晋
(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安徽 蚌埠 233041)
[关键词]保险资金;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投资;风险准备要求 [摘要]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将全面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发达国家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尤为重要。此文对美国保险资金的运营作了考察,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建议。 一、美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状况 1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包括:国库券、各等级的债券、各种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政策性贷款、短期投资等(见表1)。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资金进行投资组合。 1991年美国产险公司的资产分布 表1(单位:10亿美元、%) 资产数额 (10亿美元)比例说明现金及其等价物37.56.5股权106.818.6美国国库券96.216.8联邦机构证券31.05.4市政证券140.824.6公司债券和 外国债券102.217.8抵押资产7.71.3其他51.99.1总计572.8100.0注:这些数据来源于“非寿险公司”的数据 资料来源:1992年第一季度联邦储备理事会《资金流动帐户,金融资产和负债》2保险资金投资的证券化趋势加强。在投资多样化的总趋势下,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抵押贷款等的比例逐渐缩小,而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的比例则逐步增大。 1920-1997年的58年间,美国500家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抵押贷款”、“保单贷款”所占比重从45.1%下降至12.2%,而“政府公债”和“公司债券”所占比重从45.1%上升至56.3%,上升最快的是股票投资,从1.0%增至23.2%,增加了22.2个百分点;将债券与股票相加,1997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70%。 3通过立法对保险投资实行比例管理。根据1945年的McCarran-Ferguson法案,美国保险公司主要在州一级受到监管,每州都制定了法规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本州从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他们主要规定:(1)有资格作投资对象的证券类型;(2)向监管部门报告证券价值如何确定。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最低,对于合格的投资活动,美国州监管部门也会规定分配于普通股投资的资金少于资产的10%(某些州可为20%)或盈余的100%,对所投资的债券和优先股也有一定的质量登记要求,“一篮子条款”通常允许将5%的资产投入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工具。 4,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公司负债的性质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金分配到长期债券上。财产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的性质,比寿险公司更多地投资于股权而较少投资于债券(见表2)。 1993年美国寿险公司的资产分布 表2(单位:百万美元、%)资产数额 (百万美元)比例说明国库券326785182公司证券债券64986036.1普通股420592.3优先股101270.6合计70204639.0抵押22004312.2房地产430042.4政策性贷款737654.1现金46290.3短期投资406602.2其他38941421.6总资产1800346100.0 资料来源:1994年贝斯特保险报告——人寿/健康险。 5,保险资金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成为重要的投资机构。特别是寿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在美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来源中,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所占比重长期维持在20%左右,仅次于商业银行和共同基金,位居第三。一些年份,甚至超过了商业银行的比重。1998年,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比重为25%。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保险基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一起构成三大机构投资主力。在美国的保险市场上,保费收入可达GDP的10%左右,保险资金形成的资产规模十分可观。就资产总量而言,保险资金(包括寿险和非寿险)在三大基金资产中的比例高达43%,位居三大基金之首。 6,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管理,一般分为设置内部的投资管理部门、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和设立保险投资基金三种形式。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设置保险投资部或更细化为证券部、国债部等部门进行投资管理,而大型保险公司通常设有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母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门进行投资的公司,独立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这两种形式均对资金运用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实行包括投资决策、投资风险评估、资产管理和投资行为监督的投资管理机制;另外可对保险公司专门募集设立投资基金,一般为私募基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分为不同的资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7,保险投资的监管。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有效安全运用,美国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资金的多种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资产检查进行细化。例如,保险公司被要求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其目的是: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被相当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货币资产担保;旨在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三是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四是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除了检查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还通过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来对资金运用进行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根据其面临的风险的性质计算资本金要求,即风险资本金要求。美国将资产和负债用特定百分比(风险权重)进行加权来决定风险资本金要求。例如:美国政府债券的资本因子为0.0%,AAA级的公司债券为0.3%,违约级债券为30.0%,普通股为15.0%,房地产为10.0%。风险资本要求从两个方面影响保险公司。首先,较低的法定盈余限制了保险公司对高信用风险资产的投资;其次,将资金分配于特定种类资产的规定不仅取决于某种资产的潜在收益,还取决于风险资本金要求。 二、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一是法定运用渠道比较少。1998年以前,只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二是保险资金实际运用渠道比较单薄。近10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在证券市场上,保险公司只可进行基金投资,这方面仍存在很大的距离。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但由于相当数量的保险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够重视,有的寿险公司甚至没有开展国债业务,加上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本身也不够活跃,所以保险公司效益也并不大。总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初级化和表面化问题。 2,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由于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变化中,宏观政策调整较多,对保险业有较大影响。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1997年底以前,我国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差已不小,平均亏损在4.22%至5.22%之间。而从1997年底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已从7.8%下降到2.22%,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随之从8%至9%下降到现在的2.5%,现新单利差收益倒挂0.28%。如果没有相对高一点的保单利率,就无法吸引顾客投保。1998年底,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最高为9%,最低为4.5%,加权为7.8%,各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总资产)不到3%,存在严重的利差损问题。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靠性。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40年)、安全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5,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当保险资金无适当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而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例如挪用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高级轿车等。 三、改进我国保险投资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一是对那些业绩好、有较丰厚红利又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保险公司也可进行长线投资。向企业直接投资较之于通过证券形式进行的投资会得到更高的收益。鉴于当前中国股票市场尚不完善,这一比例应低一些,保监会对此已有比例要求。二是应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投资于与其险种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行业,如风险咨询、车辆维修、救护中心、海陆运代理等,这既利于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加保单的附加值,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又利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收益。三是允许保险公司对那些信誉较好的保险客户(企业或个人)提供抵押贷款。例如在保险公司提供住房、汽车保险的同时,允许向客户提供贷款,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和汽车贷款保险等险种,既方便客户,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四是允许保险资金介入国债回购业务。五是允许保险公司在有条件时,成为证券市场上的自营经纪人。 2,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多种运营模式。(1)应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专门负责保险资金的运用。(2)应允许部分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方式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以下优点: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人才优势;二是能节约成本;三是可以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确保资金的安全。(3)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对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专门的私募投资资金。 3,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由于产险和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保险资金对偿还或报酬的要求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同;其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也有差异。寿险资金更注重安全性,其投资方向应主要在风险小、更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上,如长期债券、抵押贷款等;产险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可更多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证券投资资金等金融工具上。 4,将保险资金的来源加以划分,对不同性质的资金按照不同方向、不同品种、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对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这样既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解和监控,避免出现偿付危机。 5,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建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设立的投资部门要有独立性,决策层仅就投资的战略性问题作出决定,操作部门应根据投资战略进行操作;加强对投资方面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同时可和银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合作;保险资金的运用应与自身业务特点和实力相适应,切忌好高务远;应建立投资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机制。 6,在放宽对投资限制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手段,改变监管方式。《保险法》应做相应修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引导保险投资活动,从法律角度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创造条件;监管机构应改变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变成规则约束;在注重对费率和条款等内容的监管的同时,应把重点转移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发展的时间很短,由于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大量的给付时间还未到,所以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将直接和我国保险业的安危相关。监管机构应制订各种资产的风险准备要求;对不同的投资方向制订不同的比例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季度和半年)向社会公布其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Frank J.Fabozzi,France Modigliani.资本市场:机构和工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王萍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的几点探讨[J]上海保险,2001(8) [3]李国安.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提高[J]保险研究,2001(12) [4]赵晓夏,郭晋鲁论寿险公司的投资政策[J]保险研究,2001(10) [5]蒋洪浪,论保险投资机制的建立[J]保险研究,2001(10) [6]郑伟,孙祁祥论保险投资风险与管理[J]保险研究,2001(3). [编辑:傅晓棣]2002年第6期保险研究•动态保险研究•动态2002年第6期 [收稿日期]20020308 [作者简介]刘毅(1970-),安徽安庆人,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安庆分行,现供职于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李晋(1973-),安徽六安人,金融学硕士,现供职于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