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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安排中危险单位与保险单的分离
王勇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32)
[关键词]财产保险;再保险;危险单位;保险单 [摘要]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通常是以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的,这在一些情况下脱离了危险单位的概念,造成保费流失和风险积累的隐患。而通过建立危险单位系数参与再保险安排,就能使财产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从而避免再保险操作不当造成的保费流失和风险积累。 危险单位,亦称风险单位,是风险管理学中的基本研究单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金额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划分的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险单份数相等同[1],尤其是在再保险安排中要避免责任积累和保费流失的情况。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通常是按照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处理的,这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满足分散风险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造成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具体表现为: (一)当作为生产企业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参照国际市场通行的年度一揽子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时,通常一次性投保包含财产保险、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内陆运输保险等险种,其货运险项下通常按下一个保险年度预计生产量来确定保险金额(假设为人民币5000万),而保险条件中含有每次运输限额(假设为人民币200万)的条件,假设保险公司对该类危险等级项下自留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在一般的电脑系统录入或生成保险单时,业务人员可能按以下三种方法录入电脑生成保险单:方法一:按总保险金额5000万的总金额录入,出具一张保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8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3200万,合计分出比例84%。方法二:按每次运输限额200万把总保险金额拆分成25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40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0万,合计分出比例20%。方法三:按该危险等级自留限额800万录入7单,其中6单8000万,一单200万。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40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0万,合计分出比例20%。 从上述出单方式来看,为达到合理自留的目的,第三种方式较为合理,第一种录入方式明显造成保费流失,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乏此例。第二种方法则明显造成重复工作并且为承保统计带来不便。 (二)在财产险业务中有时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在某承运船上有某一全国性保险公司A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500万)、B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1000万)、C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1500万)等若干票货物,由于投保渠道不同,承保公司分别出单,这些被保险人投保的货物保险金额之和(3000万)如果超过溢额再保和约的自留限额(假设为2000万),就可能会造成责任积累,一旦发生沉船等全损情况,赔款将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很大冲击。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财产险中,不同企业坐落于同一地址(常见的是写字楼)被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情况是常见的现象;还有同一条船上的数票货物,客户要求按数张提单出具相应的保险单,这在货运保险中最为常见。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看出,以保险单为分保计算基础不仅存在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隐患,还使保险单脱离风险管理基本单位的概念,在业务处理时人为地将保险单拆分,增加电脑录入和处理的工作量,就存在不合理的拆分保险单,而不是“拆分危险单位”。因此合同再保险安排过程中处理危险单位的定义或者说分保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从上述两种情况分析,危险单位的管理要注意两个层面。从微观来看,每一保险单(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危险单位小于保险金额的情况,分保时要对保险金额拆分处理,防止保费流失,如上述第一例;从宏观来看,在保险人所有承保风险中,是否存在责任积累的问题,这不仅限于上述第二例中提到的同一承运工具或财产坐落地址的情况,还存在某一被保险人不同险种相互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要考虑单一责任限额,例如一次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同时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因此合理的危险单位管理要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当前金融行业普遍采用的C/S(客户端与服务器)联网电脑信息系统为我们实现危险单位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种电脑联网的业务管理系统能够做到全国的承保数据在短时间内统一管理。因此,可借助上述业务系统,通过管理上的控制来解决上面提到的危险单位管理问题。例如设定“危险单位系数”的概念为:一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其所属危险单位的比例。当一张保险单的危险单位系数大于1时,对于该保单项下的再保险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危险单位再保系数得出的数额安排,这一种情况类似于前述第一例;当该系数小于1时,再保险应当将所有相关保险金额加总后安排,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第二例。当该系数等于1时,再保险就按照本保单项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安排再保险。这样就把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危险单位的管理建立了一种数学上的连接。具体操作举例如下: 当要出具的保险单按照上述第一例的情况需要拆分保险金额时,往往由核保人录入危险单位系数,电脑系统可以按计算出的特定危险单位的金额安排分保;在生成保险单产生上述第二例的情况时,电脑系统可以将该保单危险单位保险要素在保险单库中进行关联检查。如财产险查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货运险查运输工具和开航时间,例如生成“XXX酒楼”(保险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一单财产险保单时,电脑系统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XX号,XX大厦”等关键词进行关联检查,提醒核保人或再保岗位工作人员,还存在“XXX投资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XX基金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750万元)、XXX餐厅(保险金额250万元)”等都在本公司投保,提示风险积累的核查,并自动调整上述四张保险单的危险单位系数分别为02、04、03、01,再保险安排按上述保险金额总和人民币2500万元的基础计算。类似的办法也可以解决不同险种间责任积累和同一运输工具的风险积累的问题。同样也可以解决货运保险中多港装运和多港卸货的再保险问题。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工作中建立科学的危险单位管理体系,再结合合理溢额再保和约和超赔和约,可以使公司风险管理更为科学和精细化,令自留额的确定更加准确,保证保险公司达到财务的长期稳定和永续经营的目标。参考文献[1]《再保险》胡炳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第一版,第3页。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325 [作者简介]王勇(1973-)男,大学,现供职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险部。2002年第6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