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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的风险自留和保险转移

梁伟雄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广州 510641)

  [关键词]大型企业;风险自留;风险自保;再保险转移
  [摘要]风险管理的水平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风险自留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回避的选择。由于大型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成立自保公司是其风险管理可行的途径,但毕竟它不能充分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进行再保险转移则是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在自然界和人类活动的社会范畴中,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这种不幸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不幸事件的承受者,都是无法确切预测的,因此对于特定的人或物体,便构成了风险。
  随着技术的进步、资产的积累、人口的膨胀、人类安全期望的提高,风险的集中程度迅速提高。例如,因为产品设计的缺陷而导致巨额的赔偿责任,或因一个火星而引起森林大火,或因一个曲轴的断裂而造成生产的全面瘫痪,这样的例子屡见报端。特别象产品责任的赔偿,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然而在过去的五十年里,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使得企业不能正确地认识风险的危害性,也缺乏识别风险的主观能动性,更遑论实施现代的风险管理。九十年代初,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逐步作为独立主体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风险管理的水平高低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好的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决策中一项重要的议程。
  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而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而风险处理的手段可分为风险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风险控制是事故发生前采取预防和回避等措施来消除隐患、降低风险损失的方法。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确定自己承担风险事故的方法。风险转移是经济单位将自身的风险转移给受让者,它包括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保险转移包括两个层次:专业自保和自保之再保(转分保)。
  本文重点讨论大型企业的风险自留、风险自保和再保转移。
  一、风险自留
  企业自留风险,是风险处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有时甚至是一种满意的决策。大型企业集团拥有数家、数十家甚至更多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能分布于全国各地,面临的风险状况千差万异,因此期望通过母公司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出去往往是不现实的,原因有三:
  1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订立的任何一种保险合同,都会有除外责任;同时,对于承保的保险标的,通常都会设置自负额,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承担除外责任和自负额范围内的损失。
  2基于成本与效益的考虑,企业只能通过风险控制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而无法彻底消除风险。例如台湾前两年连续发生多次大地震,再次证明了台湾处于强烈地震带地区,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为台湾的经济单位提供地震保险,即使有些保险公司愿意这样做,也会收取极高的保费并同时设置相当高的自负额。由于损失控制成本过高,而损失控制的潜在受益不确定,因此很多企业只能选择自留地震风险的方案。
  3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大型企业组织庞大,结构复杂,风险迥异,并且小事故频繁,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事故发生后责任的划分需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这必然降低了经营管理效率,因此选择一定责任限额内的风险自留不啻是一种最佳选择。
  大型企业自留风险,在国外是一种流行的做法。由于大型企业资本雄厚,信用程度高,融资手段强,当遭遇一定范围内的损失,通过内部的资金融通,就可以补偿损失,恢复生产。但是必须注意到,企业自留风险不应是盲目的、被动的、而应该是有计划、有针对性的:
  (1)合理评价风险状况,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经济规模等等,确定企业自留风险的额度,并将自留额以上的风险转移出去。自留与转移并存,成本及效益兼顾,既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又保障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受致命打击。
  (2)建立安全及意外保障基金(以下称“基金”)。根据企业以往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风险事故损失的统计,预计未来三年到五年内每年的损失总额,确定科学的、客观的比例标准,由母公司向各分支机构收取基金的分摊额。建立基金有利于企业内部共享资源,共担风险,增强企业抵御风险事故的能力。
  二、保险自保
  企业风险自保流行于世的组织形式是专业自保公司。自保公司是企业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它为企业自己和附属机构甚至相关机构提供保险服务。自保公司的形成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情。英国石油公司(BP)于20世纪20年代成立的Tanker Insurance Company,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自保公司。
  企业通过建立“基金”来处理自留风险,就必然会走向通过建立自保公司来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御的能力。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实力的提高,“基金”的缴费形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与保险公司以大数法则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障系统的做法相同。可以说,自保公司是比“基金”更高一级的形式。
  与保险公司相比,大型企业的自保公司具有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具体如下:
  (1)熟悉并能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风险状况。由于自保公司源自于母公司,对母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设备维护状况、周边环境情况、行业经营特点等等都比较了解,而在这些方面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位置。同时,大型企业的损失记录比较完整,有助于自保公司全面系统地评估和分析损失的原因、发生同类事故的频率,更好地完善防灾减灾工作。
  (2)保障范围大且灵活。自保公司的立足点是为自己的企业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因此自保公司会承担保险公司许多除外的责任;在赔偿处理方面,即使在自保条款的措辞、限制、约束等方面可能会出现歧义,自保公司也较保险公司容易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
  (3)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基金”的分摊费于税后缴付,而向自保公司缴付的保费则作为税前成本支出,这就为企业风险管理降低了费用开支。此外,企业向自保公司缴付的保险费,至少节省了保险公司必须收取的营销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预期利润等部分。换一句话说,自保保险费基本按照纯费率来计算,而商业保险费的计算则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三、再保险转移
  尽管自保公司有许多的优点,但其致命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世界上两个著名的自保公司在遭受巨灾风险事故时的不同后果。
  一家是1972年1月1日成立的石油保险公司(Oil Insurance Ltd.),它由壳牌、道达尔、莫比尔等49家大型石化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自保公司。1988年之前的十几年间,由于该自保公司的成员发生的事故损失较小,自保公司没有对巨灾的再保险安排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到1988年,突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石油保险公司的成员在此后的两年里发生了累计高达11亿美元的损失。仅是1988年5月5日,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壳牌下属的一家炼油厂,因输送管道中一个被腐蚀了的弯头爆裂而引起连锁的爆炸,造成了2.5亿美元的损失。由于再保险安排失策,在这两年发生的所有损失中,石油保险公司只能从再保险公司摊回1.86亿美元。在遭受了一连串重大的损失后,石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下降,在随后的几年中,承保限额从每次事故3亿美元降至每次事故2亿美元,并且不得不向成员公司征收额外保费。与此同时,另一家同样性质的自保公司的日子则好过多了。成立于1986年6月1日的石油意外保险公司(Oil Casualty Insurance Ltd.),尽管也面临着上述事故的赔付问题(石油保险公司的成员很多也是石油意外保险公司的成员),赔付责任累计高达2.8亿美元,但由于可从再保险公司摊回1.9亿美元的再保险赔付,大大减轻了其自身的赔付压力。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自保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财务能力相当有限,抵卸巨灾打击的体系相当脆弱。自保公司就象一个巨人,孤军作战,前无先锋后无护后,连续奋战后必然严重透支体能。此外,自保公司的承保对象的数量毕竟相当有限,绝大多数的承保标的又是同质风险,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很容易发生大数法则失效的情况,并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现象。
  (2)自保公司安排巨灾风险再保险是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就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由于巨灾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相当低,人们预期的巨灾损失不大,因此对巨灾风险的迫切感并不强,但作为大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小概率事件的大灾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打击。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自保公司通常以超赔再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出去。以德士古石油公司的自保安排为例:德士古公司自留1000万美元的风险,1000万美元以上的风险则转移给德士古的自保公司Headingtong Ltd.;而Headington Ltd.则自留2000美元以下的风险,并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了2000万至7亿美元之间的成数分保。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大多数公司的自留风险额度为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则安排超赔再保险或多层超赔再保险。另有资料表明,自保公司自留10%左右的风险为合适。上面提到的Headingtong Ltd.,自1970年成立以来,一直严格实行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制度,从而保证了自保公司几乎每年都有盈余。至1992年底,Headington Ltd.的资产累计已高达13亿美元。
  标准普尔公司在其1995年度报告中指出,巨灾损失的总额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由于风险集中和保险金额的增大,使得未来的赔付金额变得更为巨大。据Guy Carpenter & Co.1995的统计资料显示:1987年以前,保险业从未在任何年份对巨灾损失的赔付金额累计超过50亿美元;从1987年起年赔付金额平均为150亿美元。保险业历史上损失最为惨重的10次巨灾中就有6次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由此可见,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开办企业,就少不了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生产风险、管理风险、责任风险、法律风险等等,不胜枚举。可以说,没有风险的企业不足以成为企业,至少这个企业没有盈利的胆量和可能,因此,自留风险既是企业无可奈何的选择,也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可回避的决策。
  自保风险是自留风险的一种特殊形式,自保公司在组织结构上为企业的风险自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了诸多的便利;降低了风险管理成本,减少了母公司在现金流量方面的不稳定性,增大了企业的巨灾风险转移的谈判筹码,获得了税收方面的优惠。事实上,自保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为大型企业和跨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开拓了有效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保险行业多元化的发展。
  自保公司的优势显而易见,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自保公司通常隶属于某一母公司,或由为数不多的企业联合组建而成,其承保的风险标的的数量相当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因此一旦巨灾发生,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将受到严重的挑战。为了避免自保公司陷于困境,选择超赔再保险的风险转移方式,无疑是合理、可行的风险管理决策。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风险自留、风险自保和再保险转移在大型企业风险管理中是环环相扣、互为补充的。事实上,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财富的高度集中,大型企业如何自留风险、转移风险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是其风险管理部门不可回避的问题。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11213
  [作者简介]梁伟雄(1969-),男,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现就职于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能源及工程险核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