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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市场化与新产品开发

张俊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002)


  [关键词]保险市场;费率体系;监管方式;准备金充足率;保险新产品;市场开发;保险品牌文化
  [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保险费率体系与费率监管方式存在着弊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保险费率市场化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而,保险公司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以用户需求为核心,制定适应市场细分,富有前瞻性的产品开发战略,整合产品开发体系,强化保险总公司产品开发的核心地位,使开发的保险新产品具有鲜明的保险品牌文化,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费率市场化,求得生存与发展。
  
  一、我国现行保险费率体系与费率监管方式的弊端
  保险作为一种满足消费者经济安全保障需求的无形商品,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商品,其提供的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损失后的理赔承诺,这种不确定的未来理赔承诺造成了保险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一般行业的商品,根据测算投入的资源可以事先确定成本,而保险商品的费率计算,是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来测算的,这就加大了成本的不确定性。同时保险费率的厘订是否公平合理,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传统上很多国家对保险费率采取了管控政策,我国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险、投资保险和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和修改,保险公司自行拟订的其它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其总公司事先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方可使用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这一方式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保险公司共同遵守既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可以起到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这种保险费率制定和监管方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一是保险费率变动存在“时滞”,使保险公司不能及时根据市场的供需变化进行调整。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主动权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后,费率调整要经过繁琐的行政过程,使得保险公司难以提供弹性费率,不能及时反映出费率水准及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坐失“商机”。二是保险费率偏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保险公司自行拟定费率时,由于测算的损失率可能不同于预期损失率,而保险公司又因“时滞”不能适时调整保险费率,为了稳妥起见,往往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作为弥补对未来预测错误或未来经营状况恶化的应对手段。三是不利于淘汰机制的形成,保护落后公司。经营水平较高和风险控制较好的保险公司,使用的统一保险费率往往高于按照自身损失经验所计算出来的费率,尽管他们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但按照相关规定,在经营中不能降低费率,这实际上保护了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保险公司,使其在竞争中不会因成本劣势而被淘汰。四是造成部分保险险种的有效供给不足。如果长期不调整某些险种的保险费率,按其损失数据计算出来的费率超过规定费率时,会造成保险公司不愿继续经营该保险商品。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因此,统一的费率扭曲了价格扛杆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及调节作用,偏高的保险产品费率势必在诱发隐弊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现行的费率体系和费率监管方式除了上述制度上的缺陷,还存在下述缺点:一是现行费率体系过于简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而长期以来绝大部分险种一直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缴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有的地区的被保险人应缴保险费过低,有的地区被保险人应缴的保险费却太高,显然既不公平又不科学。二是部分险种实行“双轨”制。如国内财产保险与涉外财产保险针对不同性质的投保人分别实行两种条款和费率,造成了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的“双轨”制。国内财产险制定了严格的费率,而涉外条款对费率没有严格限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一险两费”,既对客户不公平,也容易造成内耗,更不符合国际惯例。三是保险监管机关统一制(修)订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导致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部分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和研究投保人需要什么,市场需要什么,而是一味地向监管机关要政策,靠着“争取”到的优惠条款和费率,日子照样可以过得很舒服,而且还有不菲的利润。有些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支付给车商代理人的手续费曾高达60%,对新车业务的手续费尽管较高仍都抢着做,而营业性车辆的保险即使不要手续费,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承保。保险公司在支付了高手续费后,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这就清楚地表明现行的费率制度有问题,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保险供给主体日益增多,保险市场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逐渐打破了卖方的费率垄断,实现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步加强,消费者也得到更实惠的保险服务。与此同时,监管机关统一制订有关保险费率以形成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在实践上也遇到了挑战。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行为是一个相互博奕的过程,执行统一的费率作为一种博奕的规则,取决于对博奕的主体是否具有约束力,即取决于违反规定,是否可以取得大于成本的期望收益,如果制订的规定不合理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即如果预期收益的增长大于犯规所受的惩罚,从经济上来说,降低费率是一种理性的必然选择,统一费率将可能无法得到遵守。这个博奕的结果就是有名的“囚徒困境”。我国财产险整体费率水平的下降已经印证了上述观点(见下表):
  财产险主要险种历年实际平均费率
  (单位:‰)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1-6月)机动车辆保险12.0112.3312.2511.58企业财产保险2.592.131.741.57家庭财产保险2.823.031.241.99责任保险3.163.812.65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以保守著称的日本市场改变了过去对财产保险市场实行统一费率的做法,将费率放开。目前我国已加入WTO,中资保险公司要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对费率制度实行改革,其基本取向就是实现费率市场化。没有经市场供需状况调节形成的价格机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竞争,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产品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资源状况和经营目标策略,独立地厘订费率,而政府不再介入费率的制订。根据国外保险同业的经验,保险费率市场化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时滞”。保险监管机关可省去制订(核准)保险费率所需的时间,保险公司也免去了准备文件的时间和成本。二是迅速回应市场。对于市场的种种变化,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损失经验及趋势,迅速调整费率,以实现公司合理的经营利润目标,同时也可以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三是对风险程度相同的保险标的,费率能较正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预期损失成本。四是费率市场化能够激励保险公司对保险商品的创新,扩大投保人对保险商品、费率及服务的选择余地。
  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来看,保险费率市场化作为一种取向,要真正实现必须经过一番努力。实现费率市场化首先必须建立起与市场化相配套的条件与基础。如果保险公司的决策者缺乏正确的成本观念,降低竞争,致使其附加费用不足于支付保险的营业费用,费率市场化所产生的结果只能是无原则的恶性竞争,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根本利益,而且会从根本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违背保险的基本原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行费率市场化往往容易忽略公平性及社会接受性。由于提供保险商品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考虑的是利润,对于易造成亏损的业务,往往可能拒保或大幅提升保险费,有此种需求的被保险人要么买不到保单,要么付不起保费。而保险商品多样性及差异性的增加,会造成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决策复杂化。
  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在实行费率市场化时,我们认为监管机关仍应进行适度监管,但方式和重点应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准备金充足率的监管应成为重点。为使费率市场化科学、合理,当前我们必须开始着手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历史损失数据的分类统计工作,建立与完善损失数据库;二是加快产险精算人员的培养工作,制定统一的精算制度;三是对各类险种规定边际清偿能力监管标准;四是建立类似日本保险费率算定会的独立咨询机构。同时,保险公司自身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系统,通过行之有效的核保以及再保险工作,提高业务承保质量,提升资金运用的绩效。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采取渐进式放开,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对保监会制定的主要险种的费率实行有限度浮动,在限度内具体浮动多少,由各保险经营主体自主决定;第二阶段在精算的基础上,实行附加费用市场化;第三阶段实行纯费率市场化。将来除强制性险种或消费者没有议价能力的险种外,所有险种的费率制订都应该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方式。
  三、保险公司必须实施保险新产品的开发
  目前全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总计400多个,但相当一部分险种差异性小,替代程度高。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够真正形成有效需求并支撑业务规模、保证经营效益的险种主要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常规险种。保险商品存在着总体险种数量多、有业务规模的险种少的失衡现象,无法满足客户实际需求和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以2001年上半年全国产险保费收入中各险种占比为例,机动车辆保险占60.91%,企业财产险占18.88%,货物运输保险占5.38%、责任险占3.62%、,其它险种占11.21%。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创新机制不到位。因为新产品开发投入大,推广成本高,而产品又极易模仿,客观上不如推广原有险种省力、省事,而且开发、引进新险种,改造、完善老险种,各公司与之配套的奖励措施不到位也影响了从业人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面对入世挑战,加快新产品开发迫在眉捷。保险费率市场化必然带来整体费率水平的下降,而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又是保险公司追求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新产品、新服务来弥补,实行“广种薄收”、“薄利多销”、“精耕细作”并举的经营策略,达到业务增长的目标,而保险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激励保险产品创新,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立法的深入,各种新的风险也需要新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保障。此外,外国保险公司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营,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产品体系以及产品开发创新机制,为此国内保险业必须正视新产品开发,并付诸于实施。
  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必须改变传统的“我生产什么,你买什么”的思维模式,克服保险产品设计开发中存在的费率厘订不合理、产品相似、灵活性差、技术含量低、开发能力弱等特点。保险公司要以用户需求为核心,制定适应市场细分、富有前瞻性的产品开发战略,整合产品开发体系,强化保险总公司产品开发的核心地位。要明确产品开发和产品定位的重点所在,加大对国内产险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需求市场的分类研究,善于从经济、地理、民俗等多方面细化市场,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消费趋势,按照需求确定各类目标市场,有步骤地开发保险产品,力求引导市场,走在竞争对手前面。要达到这一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激励机制,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从开发创意、产品设计到产品推广各环节都应包含其中。此外,要导入产险精算制度,增加险种开发的科学性,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防范自身经营风险,要从产品开发开始。要建立新产品整体推广体系,改变以往单兵作战的分散化作业方式,提高新产品推广的整体声势和成本效益比。现阶段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市场性、效益性、合法性、规范性、国际性等原则,并做好市场预测,注意实际效果,条款设计要新颖,有吸引力。
  从当前保险市场看,产品开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现行产品进行盘点,全面“筛选”,淘汰一批没有生命力的险种,组合包装一批有市场的险种;二是引进一批险种,主要是国外保险市场成熟的产品;三是针对新风险、新需求,自主开发新的产品。具体而言,新产品的开发可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大力开发个人保险产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大量增加,个性化、多样化的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在财产及个人责任等方面的保障有着越来越多的需求。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普及率已达80%以上,而国内即使如北京、上海这样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也不足一成。二是大力开发和推广各种职业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新产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上职业人员因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导致被告求偿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尤其是个人信用消费制度的导入,无论是企业、团体或个人都面临着各种责任和信用保险,而我国保险市场上相关的责任和信用保险产品还比较匮乏,这些险种的业务保费也仅占整体业务的3.62%,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三是保险新产品的开发要和个人理财结合起来,开发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把财产保险市场和国债市场、资本市场连接起来,满足投保人投资增值的需求。
  开发的保险新产品必须有鲜明的保险品牌文化。开发出的新产品投放市场要有“卖点”,能“热销”。开发前就要前瞻性考虑到新产品能同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社会信誉相融,充分体现公司的品牌战略、差别化服务和差异化经营。新产品开发要做到在市场需求上做文章,在产品包装上下功夫,在销售手段上动脑筋,在新产品宣传上敢投入。保险费率市场化将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需要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企业制度、发展战略和产品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根本转变,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深入思考现行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同国际保险业发展接轨,迎接保险全球化自由化所带来的挑战。保险产品开发是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服务而产生的一项极具扩张力的工作;是完善险种结构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险公司应对费率市场化,求得生存与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110
  [作者简]张俊才(1947-),男,江苏盐城人,高级经济师,现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更正
本刊第2期第22页[作者简介]胡新民应为在读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