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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保险市场发展综述
武宏亮 薄立丛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从开放的自由竞争市场到国有化,然后又重新回到自由竞争市场,印度保险业发展历程经历了一次辩证回归过程。 一、保险业发展里程碑[1] (一)寿险业 1818年: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在加尔各答开业,标志着印度寿险业的诞生。 1912年:印度寿险业监管的第一部法律《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法案》颁布。 1928年:《印度保险公司法案》颁布,赋予政府获取寿险以及非寿险业务统计信息的权利。 1938年:以保护保险公众利益为目标颁布《保险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印度寿险业,适用于印资保险公司以及在印度经营的外资保险公司。《保险法案》规定印度保险业的最高监督管理机构为财政部领导下的保险管理局。 1956年:245家印资、外资保险公司以及储蓄互助会被中央政府接管进行了国有化。根据国会的议案《人寿保险公司法案》(LIC Act,1956),印度政府出资5000万卢比成立了印度人寿保险公司(LIC)。从此以后,印度寿险业由LIC独家经营。 (二)产险业 1850年: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在加尔各答成立的第一家产险公司——氚核保险有限公司(Triton Insurance Co Ltd)。 1907年:印度第一家全面经营各种产险业务的印资产险公司——印度商业保险有限公司(Indian Mercantile Insurance Co Ltd)成立。在此以前,产险业务主要由英国保险公司经营。 1950年:为了弥补《保险法案》的不足,印度政府于颁布了《保险法修正案》。补充修正的主要方面有:(1)对所有在印度保险市场营业的保险人的全部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进行监管;(2)对代理人的佣金限额作了具体规定:代理火险及杂险的佣金最高限额为5%,水险为10%;(3)成立印度保险协会;(4)成立费率顾问委员会。 1957年:印度保险协会产险委员会制定旨在保证公平竞争、稳健经营的行为准则。 1968年:为了防止在保险费率方面出现不公平竞争,成立了费率顾问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与此同时,《保险法案》得到了进一步修订。修订该法案的目的在于对保险投资监管、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监管作出法律规定。成立之初的费率咨询委员会独立性及透明度较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费率咨询委员会的独立性已经大大增强。为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费率咨询委员会已将修订和简化后的火险费率表在其网页上公布。 1972年:《产险业国有化法案》(General Insurance Business<Nationalization>Act,1972)颁布并于1973年1月1日生效,产险业全面国有化。107家产险公司被合并成为四家国营保险公司:加尔各答国家保险有限公司(National Insurance Co Ltd)、孟买新印度保险有限公司(New India Assurance Co Ltd)、新德里东方保险有限公司(Oriental Insurance Co Ltd)、马德拉斯印度联合保险有限公司(United India Insurance Co Ltd)。四家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印度产物保险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于1972年11月成立。根据GIC与其下属4家公司缔结的市场协定精神,4家公司之间不得竞争,即使有竞争,也仅限于保险公司服务方面,GIC作为管理部门,其业务仅限于非比例再保险。 1973年:印度的农作物保险开始试点。1985年7月印度政府公布农作物保险综合计划。该计划摒除了试行计划中的种种限制,规定凡从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贷款的农民必须参加农作物保险。各银行成立专门的办事处作为保险联络站,凡参加综合计划的邦政府都设立了邦农作物保险基金会,以合作保险人的身份配合该计划的实施。农作物保险综合计划的主要保险人是联邦政府的中央农作物保险基金会,该基金会由GIC管理。[2] 二、保险业改革的启动[1] 1993年,为了对印度保险业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对印度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合理预测,前任财务部保险管理局领导人RN Malhotra牵头成立了曼哈特委员会(Malhotra Committee)。该委员会将改革的目的定位于:“创造满足经济发展要求的更高效、更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关注目前正在进行的结构变革,明确‘保险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进行相应改革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到1994年,曼哈特委员会递交报告提出如下改革建议:政府将其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缩减至50%;允许GIC分支机构获取独立公司的行动权限;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管理自由权限;以进入保险业的最低资本要求10亿卢比作为基本条件向私营公司开放保险市场;禁止保险公司通过同一机构同时经营产寿险业务;允许外资以与印资保险公司合作的形式进入印度保险市场;允许邮政人寿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开展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仅限于一州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在保险投资方面,曼哈特委员会建议LIC人寿基金在政府公债方面的投资由75%缩减至50%;GIC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持有任何公司超过5%的股权。在客户服务方面,曼哈特委员会建议LIC在赔付延迟30天以上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利息;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投资连结养老金计划业务。1999年12月,随着“保险监管与发展委员会议案”在国会的通过,保险机构改革开始启动。 2000年4月,保险监管与发展委员会(IRDA)成立。自成立之日起,IRDA就是一个官方机构。该组织致力于监管框架的构建工作,同时为私营保险公司的注册提供服务。保险监管与发展委员会已作出决定,通过在线服务为保险公司发放、更新营业许可证,从而为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提供支持体系。 三、印度保险市场的开放 2000年8月,印度保险市场对所有许可证申请人开放。2000年10月,第一张营业许可证发放。到目前为止,14家提出申请的保险公司已经有10家获得IRDA的批准[4]。印度保险业的开放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为了实现保险市场开放,促进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印度保险监管与发展委员会最近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在完善法律法规方面,首先对《保险法案》进行了重新修订,在法律上确定了保险经纪人以及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的地位、对保费缴纳方式、经纪人酬劳的给付等大量具体管理内容进行修改并出台了辅助规定。 在投资方面,规定外国公司的参股比例至多不能超过26%,但是在人寿保险的投资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松动。然而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没有放宽。根据印度政府的规定,非寿险公司必须将投资的20%购买政府金边证券,再加上其它政府要求购买的政府或担保证券,投资的30%要投入政府。另外还要有10%投入基础建设和社会,至少5%投向住房工程。 为使国营保险公司在市场开放后能处于比较有利的竞争地位,IRDA对印度产物保险公司及其4家子公司进行了改组。将印度产物保险公司由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产物(非寿险)保险公司改为国家再保险公司,并更名为印度再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市场所有非寿险公司,包括新成立的私营和合资公司必须将每笔业务的20%分给印度再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将GIC的4家子公司分立,改组为各自相互独立的保险经营机构。GIC与其下属4家公司所缔结的市场协定精神也就相应作废,4家公司将会成为彼此的竞争对手。 从目前情况来看,印度国营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超过900亿卢比,拥有600亿(上接第48页)卢比的资本以及自由准备金,超过4000家营业机构,至少15年工作经验的员工超过80000人。并且,在商品住宅以及重要的工业领域拥有大量的债权、股权投资。由此可见,国营保险公司在印度保险市场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印度国营保险公司同样为人员过剩、机构臃肿的问题所困扰。 印度作为一个有着10亿人口的大国,其中有2.5亿人是中产阶级,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保险业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的激活,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导致保险产品的增多以及服务质量的上升。可以预见,印度保险市场将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而这种良好预期将会对跨国保险公司亚洲市场战略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印度保险业开放力度的加大,保险业经营环境的改善,跨国保险公司在考虑对亚洲地区进行投资时,印度将会逐渐成为中国的强劲竞争对手,从而对中国的保险业开放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Asia Insurance Review Feb,2001: A Thumbnail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Insurance In India;P44 India:Sweetening The Antidote For The Malady Affecting The Industry; [2]王友.世界保险市场概况[M].,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1.(37) [3]Asia Insurance Review Feb,2001: India:Final Details of Outward Reinsurance Rules [4]Asia Insurance Review Mar,2001: India:New Entrants Expected to Capture 25% of Nonlife Market P11[编辑:郝焕婷]2001年第9期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2001年第9期 [收稿日期]20010609 [作者简介]武宏亮(1976-),男,河北省石家庄人,现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保险会计以及英国保险会计制度;薄立丛(1977-),女,河北省石家庄人,现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市场学以及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