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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

张绪风

(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关键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信用评级;稳健经营
  [摘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其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与盈利最大化的统一。寿险公司应在满足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法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同时,努力提高其信用评级和维持充分的技术偿付能力,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利润最大化目标。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承诺保险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来的各种给付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这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核心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寿险公司盈利的根本目标与保持偿付能力的基础目标间又有相背的一面。作为寿险公司重要利润来源的投资收益,总是与投资风险相伴而生的,保险人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则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而投资的风险性越大,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越差,必将对其偿付能力造成危害。因此,实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与追求利润最大化双重目标的统一,成为其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课题。
  一、寿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1.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它通过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巨大。但因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并且保险人承诺的是未来的赔付责任,从投保人购买保险到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间有一个时滞,尤其是寿险产品其期间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无法对其购买的保单品质进行有效评估。而且,保险产品的技术性很强,其条款的设计、费率的厘定及保险责任范围等,投保人往往很难鉴别。加之投保者对保险知识、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财务状况知之甚少,在此情况下,如果对保险业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一旦保险人陷入财务危机造成无偿付能力,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就会危害社会稳定和破坏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必须担当起对保险业的监管责任,而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则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
  2.法定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法定偿付能力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的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因这种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故称之为法定偿付能力。为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各国政府大都对保险业设有“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和模式。由于各国保险业发展程度及监管水平的差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别,如美国采用风险基础资本额监管模式,英国则将承保、理赔和资本分别计算后取其最高者,我国采用的是固定最低资本额模式。通常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1)资本和盈余要求;(2)保险产品和定价;(3)投资;(4)再保险;(5)准备金;(6)资产负债匹配;(7)与所属分支机构的交易;(8)公司管理等方面。
  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中国保监会新颁布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按险种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长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时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的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用于计算偿付能力的资产不仅应为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实际资产,还应根据未来资产预计的实际变现价值确定认可程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和审慎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信用评级及其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投保者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品种及其价格,而且必然要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价,从中选择那些财务信用状况优良、偿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投保,甚至把对后者的选择看得更为重要。但在投保过程中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投保人要想真实全面地掌握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进而对其偿付能力的强弱作出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专门的保险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专业人才使用专门的技术和信息渠道,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进行评级,使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认识,以有效地帮助投保者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于任何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之外,其信用评级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能够按照自身制定的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及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社会公众正确估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 Best Company)、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具有国际公认的权威性。这些评级机构间的评级工作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决定其信息来源及信息标准,评级采用的数据不同,所使用的评级技术和方法也不一样。即使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其侧重点也各有不同。虽如此,但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最看重的是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水平及其充足性,看其资本金数量与所经营业务的风险程度。除此之外,评级机构还要考虑其他一些数量指标,如产品线组合、盈利状况及边际利润、营业费用水平、保单持续率,再保险业务、投资收益和资产质量、资产负债匹配、资产负债组合的风险性等。评级机构将据此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相应的等级分类。
  评级机构的保险信用评级,目的在于反映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但评级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首先,保险信用评级影响保险人新业务的发展。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评定的等级越高,表明其资信越好,偿付能力越强。由于人们都希望选择信用等级高,偿付有可靠保证的保险公司投保,因而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新业务,进一步壮大其经济实力和改善财务状况;其次,保险公司评级越高,就越能巩固其老业务,提高保单持续率,减少和避免因退保所致的损失,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反之,当一个保险公司的评级低时,不仅会给新业务发展造成困难,而且还会影响到老业务的持续率,一旦投保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缺乏信心,就会导致短期内出现大量挤退,引发保险公司现金支付危机,进一步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保险评级对保险公司发展关系重大,许多寿险公司都把追求和保持优良的评级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之一,想方设法提高其评定等级,而寿险公司要提高其评级地位,就应采取更加审慎的保守经营策略,将风险较大的投资转向更为安全的投资领域,以改善其资产结构和获得更高的保险信用等级。
  三、技术偿付能力在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技术偿付能力又称经济偿付能力,是指企业能够按时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一家寿险公司要具有技术偿付能力,就必须使其现金及其它流动资产大于或等于流动负债。在寿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技术偿付能力比其实际偿付能力更有意义,这是因为具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企业,并不意味着一定具备技术偿付能力,如其总资产(流动资产+长期资产)超过总负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但其流动资产却低于流动负债的情形。事实上,不仅是寿险公司,所有企业都要求具有技术偿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经营的持续稳定。为此,寿险公司应努力实现现金流匹配,即使其现金流入在时间和数量上尽可能满足现金支出的需要。寿险公司主要的现金流入是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而现金流出则主要是支付各种保险金、投资和营业费用支出。由于寿险产品的复杂性,寿险公司产品的现金流大多难以预测,特别是比较复杂的险种,如利率敏感性产品,很难真正达到和保持理想的现金流匹配,这就要求寿险公司通过现金流管理,使其现金流入超过或等于现金流出,以实现净现金流入和保持技术偿付能力。
  四、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实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双重目标
  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造成利率大幅度上升,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大,利润下降。面对经济环境不确定性的压力,寿险产品逐步增强了投资理财功能,转向利率敏感性的保险或储蓄产品,而金融机构间相互竞争的加剧,新型投资理财工具不断出现,又迫使寿险公司采取更加激进的投资策略,进行高收益的高风险投资,导致不少寿险公司因资产负债管理不当而倒闭或重组,于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引起了关注和重视。保险监管机关加强和改进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改变资产负债评估规则,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如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与监督跟踪系统(FAST)和现金流测试(Cash Flow Testing),保险公司开始注意资产负债管理,以达到偿付能力和盈利的双重目标,资产负债管理逐步成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内容。
  资产负债管理(ALM)是对保险人的产品组合及其投资组合两个方面的财务结果进行协调和管理的计划方案,它集中在对保险人的净现金流及与之相联系的利率风险管理上,以维持其持续的技术偿付能力,实现保险人偿付能力与盈利的双重目标。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及管理保险人的投资及负债风险,达到其保持偿付能力及占领市场和获取利润三者间的统一。
  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即资产组合,产品组合也即负债组合,因而保险人对其投资组合与其产品组合的资产负债管理,也即对其资产与负债组合的管理。寿险公司产品组合的主要目标是:(1)提高产品的市场吸引力;(2)产品定价应在稳健的精算基础之上。其投资组合的主要目标则为:(1)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2)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对寿险公司而言,资产负债管理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通过管理公司日常的净现金流,以更好地满足技术偿付能力要求;二是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利率变化风险进行管理,即通过管理净现金流,控制因保险公司产品组合与投资组合间现金流的不匹配所致的利率风险。在这两个目标中,保持技术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所必须的,而管理因市场利率变化所致的风险则是为了实现既使寿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又能提高其盈利水平的战略目标,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对保险人则意味着获得收益或蒙受损失,进一步又会引起保险人资本金的增减变化。但是,寿险公司通过控制其产品组合和投资组合的净现金流来达到上述第二个目标,不能以损害公司产品组合和投资组合的主要目标为代价。尽管资产负债管理在实践中的技术性很强,但其基本思想是现金流的匹配,换句话说,资产和负债现金流的匹配可以看成是更加复杂的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简化和近似。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工具主要有:(1)以产品线进行资产和负债组合划分;(2)现金流管理;(3)组合缺口分析,包括到期分析和利率敏感性分析;(4)模拟分析,包括现金流测试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5)最优化分析;(6)投资损失防范战略等。
  因资产负债管理有很强的技术性,涉及到寿险公司精算、投资、业务管理、信息技术等许多技术部门,故通常由这些部门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公司的ALM小组,具体负责其产品管理和投资管理的技术问题。为实现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公司的最高管理层通常要组成专门的ALM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在资产与负债方面所面临的风险,评估产品及其定价和投资策略所产生的组合风险和权益,并根据公司的预期目标对策略进行适当调整。
  [编辑:谷越]
  [收稿日期]20010620
  [作者简介]张绪风(1962-),男,高级经济师,硕士,FCMI,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在相关报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