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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不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选择
王宪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1)
[关键词]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财产权;所有权;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 [摘要]对于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如何改革才能提高治理绩效,提升综合竞争力,许多人士把目光投向了股份化改革。本文提出:股份化不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唯一选择。并从公司制理论、战略管理、量子结构理论以及现实国有企业改革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于国有保险公司这样一个特殊国企,只能进行综合改革、综合治理,分步改革。 随着入世的临近,国有保险公司如何改革才能迎接入世的挑战,许多人认为,当前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出路在于股份化。其理由: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企业制度产权不清晰,经营理念陈旧封闭,经营机制僵化滞后以及缺乏灵活有效的资本补充渠道,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并最终导致它的综合竞争能力难以达到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从国际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较为规范科学。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明确产权关系,实现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建设规范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无疑这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是有利的,但股份制之后下一步该如何走?国有保险公司的问题,关键是治理绩效低下,股份化与改变这个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股份化远远不能解决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绩效低下的现实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与转换经营机制、增加盈利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纵观成功企业,其成功经验无非有三个:一是有强有力的委托人架驱下的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制衡机制,并能够为市场机制监督约束;二是有优秀的经理和员工队伍;三是有较强开拓新产业的能力,即创新能力。当前,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重点是改革组织结构,构建强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制衡机制,并能够为市场机制监督约束,提高治理绩效。 1.从公司制有关理论看,国有保险公司不一定非要股份化。一般研究认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高组织形式,其典型形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实际上西方企业理论没有给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定义,而仅仅是从大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说明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西方企业制度的理论主要有产权与交易费用学派、经理革命学派、委托人——代理人学派等。虽然各学派主张的侧重点不同,但其中都贯穿一条主线,研究和解释近乎相同的问题,这就是研究现代企业中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缘何分离以及分离之后,所有者如何对经营者实施激励和监督约束。 (1)产权与交易费用学派理论的核心是科斯定理,其认为:只要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为零,不管财产权开始时如何分配,有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消除有害的外部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的实质是,市场机制可以矫正市场失灵。据此,现代产权学派认为:有害的外在性具有相互性,不是单方面的,外在性不需要政府干预,可以通过私人谈判、协商来解决,解决之后可以同样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虽然产权理论在西方和我国搞得轰轰烈烈,其实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阶段即使在法国和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不完全成功。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改革中完全套用这一理论有其局限性。 (2)经理革命学派认为,两权分离产生机关经理中心主义。在一定时期,没有财产权的经理阶层的确掌握过公司的控制权,使两权分离,然而两权分离,并不是千古不易的主题。所有权与控制权,可以由合一而分离,同样也可以由分离再趋于合一。在发达的国家,公司的机构、法人股东成为控制公司股权的重要力量。法人股东兴起的过程,实际上是两权由分离而合一的过程。机构、法人股东绝不可能象昔日分散的小股东那样远离公司的决策层,而是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形成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机构股东能够对管理层行使有力的控制,使其真正代表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对公司进行治理。实践证明,防止公司过分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关者追求一方利益收益,而牺牲其它利益相关者收益的最重要机制,就是使公司金融权益相对集中,并存在一个有能力也有动力行使控制权的委托人。在我国,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讲,不可能出现所谓的经理革命,即公司机关的经理中心主义,完全可以通过改革,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一个强有力的委托人加以解决。目前这个模式也正在积极探索中。 (3)委托人——代理人学派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委托代理的合约是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基础之上,委托人因直接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具有监控代理人行为的积极性,并因其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使委托人能够通过产权转让重新选择代理人。在这些条件下,西方的代理理论不必研究委托人如何监督代理人,更不必研究如何使委托人去监督代理人,只须设置一种能给代理人足够刺激和动力的机制和合约,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实现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 我国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同西方市场经济委托代理制有极大的不同。对于我国的大部分国有企业来讲,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关系要经过从全体人民到国家权力中心,再由国家权力中心到最终委托人形成,属双重授权体系,自上而下的委托并非是以一个自愿性的契约为基础,而是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代理关系。授权体系紧紧依赖政权体系,经历多重委托、多重代理,使责任主体混乱、职责不清,初始委托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委托权,真正委托人本人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缺乏监控积极性。同时,由于产权不能流动,使委托人失去经营者选择权,造成对经营者的监控弱化。但对于国有金融机构来讲,由于垂直一步到位,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过长问题,这是在国有体制制度框架内不可克服的内在性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不力及失控的必然性。 从以上公司制理论看,现代公司应具有产权结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三大特征。重要的是其有强有力的委托人架驱下的精巧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制衡机制,并能够为市场机制监督约束。国有公司的改革应以建立法人管理组织结构为第一步。 2.从管理角度看,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化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战略管理的层次讲,股份制是一种战略结盟,是竞争到一定程度自股份制而股份制发展起来的,制度仅仅是外表的东西。企业的成长受制于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文化是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和制度的根本力量。我国企业的历史状况、文化传统、制度变迁路径都与别国不同。同一文化圈的中日韩的东方管理文化,与欧美的西方管理文化虽然殊途同归,但运行过程中有可能异化,“桔生淮北则为枳”。正是这两种文化的不同,其规模扩张也有两条道路。一是从内部扩张,通过资本积累,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资金优势和管理优势,向纵深产品、相关产品或相关产业发展;二是从外部扩张,通过增资扩股、资产购并、重组等方式实现。前者的典型当以台湾国泰寿险为例;后者的典型是1994年以来,席卷西方方兴未艾的购并浪潮。但在东方的金融企业中却不多见。显赫一时的韩国公司曾走过这条道路,时至今日以失败告终。 美国模式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发达的理性资本市场对于公司绩效的提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这个理性资本市场中,人力资本市场对于加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至关重要;日本模式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大股东的合力行为对于经理人员的约束是相当大的,当然这个大股东并不是国家股东而是法人股东。美日模式对中国都是很难适应的,鉴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国有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不能采取照搬照用以美日模式为代表的外国保险公司制度。 3.从量子结构理论看,公司成长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系统和生物系统相似,有生老病死的过程,也有一定生命周期。为什么类似的企业却有好有坏?这是由其内在因素决定的,即企业系统防御功能决定的。根据量子理论,自稳定调节是系统结构决定的,系统结构是系统调节功能的基础。只有系统结构合理,系统的功能才能具有良好的作用,才能产生实力。另一方面,系统功能又可以反作用于系统结构,促进子系统结构的改变,进而改变系统原有功能,结构的变化完全是功能变化的结果。 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生存发展对外部环境具有极大的依赖性。企业从外部环境中不断摄入人财物信息,购成企业的根本要素,经过内部加工处理,再向外部环境输出有形和无形产品。所谓自稳定调节功能是指在企业子系统内外环境不断变化时,企业系统通过信息反馈调节机制,使系统各种变化限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以保持企业系统的正常获利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现代控制论和耗散结构的观点,信息反馈机制有正负两种,正调节机制使企业变化趋于稳定,负反馈机制使企业系统变化偏离原有态势。系统活动失衡,企业系统就会发生质变。企业系统正是在这两类反馈调节机制的相互作用下生成和发展的。相同类型的企业在相同损害因素作用下,自稳定调节功能健全的企业可持续健康生存,相反,必陷于瘫痪。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涨落是相互作用的,结构功能之间的关系是具有决定性的,而涨落把随机因素引入其中,随机因素即使开始时十分弱小,经过不断放大,对未来的状态也会造成巨大影响,其长期效应是一个结构生存消亡的关键,我们常说:失之分毫,差之千里。 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健全企业自稳定调节功能上下功夫,探索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企业合力,这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关键是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关键在于它是否有良好的组织及对称的机制。股份制公司没有良好的组织建设,没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同样不能成长为好企业。在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中,对于个别企业,股份制并没有促进它的成长,成功的企业也是因为它的治理结构良好而成功的。西方企业发展史也表明,企业良好的治理机制是企业成长的基因。先有企业治理结构、机制,后按企业的成长条件选择实行股份制、合伙制、业主制等企业制度,这些外在的制度是通过有条件的内因(治理结构、队伍、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成长的。4.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看,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化不一定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企改革之后,股份制并不一定能保证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建立,相反却使那些治理好的公司获得了成功。国有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它既非垄断性的也非完全自由竞争性的。如果国家放弃绝对控股,其性质发生变化,这些在旧中国官僚资本废墟上建立的国家金融资本将有可能不存在,这条路走不通。如果国家绝对控股,则在股份制过程中,要划分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其中,国家法人股占绝对优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股独大,股权凝滞”(吴敬莲)的状况。第一,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这就限定了市场的定价功能,造成了股权凝滞,使以资产重组决定最优配置的效率的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市场定价与争夺企业控制权的联系被割断。第二,在凝滞的股权背后,存在疆化的资产管理体制,市场定价争夺企业控制权的联系被切断后,重组资产只能在行政干预下进行,以股东追求财富利益最大化目标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督机制的功能自然被大打折扣了。不能建立股份化要求的有效的治理结构,股份化未必能起到原有功效。第三,股份化后的管理层是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代表,也就是原先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利益主体仍然保持了相当的法人代表任命权,只不过其动态调节有了微弱的约束力。其身份自然代表了国家、部门利益,其本人的命运和行政部门之间仍有一条“脐带”相连。正常情况下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经济机制的影响调节下,自然使追求经济上的成功带有追求行政晋升的色彩。第四,治理绩效对于管理层来讲,多数企业家能在初期由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会对企业有调节力量,但当与其追求的二重性目标发生矛盾时,就不会倾心管理,企业内部无组织力量就可能放大,治理绩效低下,创新能力削弱。国有企业始终没有从系统上摆脱“企业是国家附庸”的地位。这个经济机制决定了企业管理层追求(上接第17页)二重目标(利润目标和自身行政目标)的动机持久存在。企业组织结构始终处于外似超稳定,内侧无活力的无序之中。资产流失、亏损、无效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可见,股份制也很难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治理绩效问题。因此,对于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必须区别其他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而不能一刀切,强调多元产权结构,但不等于国有保险公司也改成多元产权结构。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存在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是必要的。第二,多元产权结构本身也有一个合理化的问题,产权结构的配置是否合理对于企业治理的高效并非无足轻重,但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认为所有多元产权结构都是合理的,产权过于分散和过于集中都可能导致企业治理绩效的降低。第三,使国有公司转换经营机制,使其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必须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进行全面改革。其关键在于:规范内部监督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从而形成权责明确、平衡制约,自我激励与自我监督相匹配的经营机制。现阶段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改革,应先调组织,进而再调制度、总调机制。股份制改造和原有公司组织完善并行不悖。[编辑:韩艳春]2001年第9期保险研究•调研保险研究•调研2001年第9期 [收稿日期]20010721 [作者简介]王宪(1965-),男,大学,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近年来发表论文7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