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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与监管目标
孟 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34)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化;监管目标;信息不对称 [摘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保险中介的监管目标应该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中介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党中央在“十五计划”建议中强调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步伐,打破垄断经营,引进竞争机制。还特别指出要实现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这应当成为我们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经营和监管指导思想的出发点和方向。 一、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一)市场化。保险中介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世界范围保险中介人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看,保险业发达、保险中介行业成熟活跃的国家,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世界知名的保险中介公司,无一不是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我国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保险中介人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二)规范化。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估人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职业化。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有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要用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从业人员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艰难的创业时期,要有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国际化。所谓国际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是动态的,既是目标,也是过程。目前,保险中介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因此,我们一开始就应该想到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时间、争取主动、争取到市场。 二、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 作为监管者,其监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的监管行为无疑将对被监管者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包括: 1.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事实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产品和中介公司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使一个高度透明的企业,消费者也难以对它了如指掌,而且也没有这个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实现。不知情的需求者与知情的供给者之间的交易,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既要维持公平,但又不可能要求需求者必须掌握他本来就无法得到的信息,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供给者必须忘却他本来就已掌握的信息。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才是监管的目的。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没有竞争,秩序是毫无意义的。 3.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上述维护与商业保险相关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相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和唯一的目标。因此,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二是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关闭,都是正常和必要的。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中介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相辅相承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前提。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这个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 所有的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者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要将这些目标变成现实,单凭监管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与相互支持,需要有经济、金融、法律环境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信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配套与支持。 [编辑:韩艳春]2001年第3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1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001127[作者简介]孟龙(1963-),男,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部副主任,曾出版专著《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银行监管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