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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日本寿险业监督制度的新发展

崔  勇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 100035)


  近年来,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经过50多年成功实现产业化发展的日本寿险业,受到严峻的考验。特别是“日产生命”、“东邦生命”和“第百生命”等6家寿险公司在出现巨额利差损与资金运用乏力的背景下相继宣告破产,暴露了日本寿险监督制度的一些缺陷。为了防止由于寿险公司经营恶化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出现信用危机,并对其他相关行业产生不良连锁影响,日本寿险监督当局根据1995年修改后的《保险业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寿险业出现的新情况采取了一些新举措,使近年来日本寿险监督制度出现一些新特点,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相对日本过去的寿险监督制度,近年来发展的总体特征是同国际接轨,由过去的事前监督转变为事后监督。为了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制定“寿险公司健全性经营指标”,公示经营状况
  为了确保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1995年修改后的日本《保险业法》对保险业的经营范围、资金运用渠道、方式和比例以及险种费率等均具有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保险业监督当局有权制定检查保险公司健康经营的标准,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分,其经营状况是否良好等制定出基准。根据这一规定,重点制定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余力比率”。
  所谓“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主要是指保险业监督当局可以不受各寿险公司当初设定保费水准时采用的基础率和责任准备金积累方式的约束,通过自己的正确判断而制定新的必要责任准备金水准,并以此作为检查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否符合健全性经营要求的依据。
  所谓“偿付余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总和的比率,具体为:偿付余力比率=偿付余力总额(资本额、价格变动准备金、危险准备金、贷款呆账备底、账外收益的90%、不动产收益的85%、超过解约偿还金的责任准备金、其它)/基准风险对等额(保险、预定利率、资产运用和经营管理风险等)×100%。
  在规定上述“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余力比率”的同时,监督当局要求强化寿险公司精算师的作用,即精算师在公司每一期决算时,都要就是否达到健全性经营标准进行确认,并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书,意见书副本同时报监督机关。从目前日本寿险监督的实践情况看,发挥精算师的多方面作用和严格按“偿付余力比率”检查寿险公司经营状况,已成为实施监督和发现问题的主要方式。同时,从1998年度开始,各保险公司的决算就按此比率公开发表,已成为保户评判寿险公司的重要依据。
  二、导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寿险公司及时解决相应问题
  日本《保险业法》规定,监督当局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后,在必要时可命令其提出确保公司健全性经营的改善措施,命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分保险业务。在实际监督过程中,监督当局是根据“偿付余力比率”来作出相关决定的,即比率在200%以上为经营健全性公司;比率在100%-200%之间为需要提出经营改善措施的公司,监督机关对其改善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比率在0%-100%之间时,监督机关将对保险公司提高“偿付余力比率”提出强行改善要求,主要包括要求公司提出和实施充实自有资本的计划,对股东和经营者的分红及奖金进行监控,禁止对投保人分红,下调新签保单的预定利率等;当比率不足0%时,监督机关将下令公司停止一部分或全部业务。
  导入“早期改善措施”作为监督机关对寿险公司实施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一环,重在促使寿险公司及时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为寿险公司选择继续经营或宣告破产留有余地,以争取把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目前,在监督实践中,监督机关在寿险公司偿付余力比率不低于0%时,主要还是要求公司通过自我改善经营扭转不利情况,但同时允许寿险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以降低继续经营造成的更大损失。寿险公司如果不申请破产,可在法院同意其改善计划后通过增加资本金继续经营。
  三、建立“保户保障制度”,为维护保户利益提供保障
  寿险经营的长期性决定了必须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因此,在寿险公司破产时切实保障保户的利益,是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过去,日本在一家保险公司破产时,主要采取由大藏省强行要求另外保险公司接管的做法,但1995年日本修改《保险业法》后这一做法遇到了挑战,于是,保户保障制度就应运而生。“保户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寿险公司破产时,保户的利差得到必要的保障。为此,日本分别在寿险和产险两个领域建立了“保户保障机构”,这两个机构强制各寿险和产险公司加入,并按照各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责任准备金比率出资,建立“保户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时,负责为前来接管的托盘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救助,在没有接管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担负起保单的转移、管理和处理工作。
  根据2000年5月对《保险业法》的修改,“保户保障机构”将不再直接接管破产公司,而改由其法人子公司接受。接受公司在具体处理破产公司有关事务时,原则上责任准备金的保障不少于90%;在转移保单时,应从长计议变更基础率(预定利率),并对提前解约采取控制行动;到2001年3月止,为了持续保有的保单,可以支付100%的死亡保险金。目前,日本用于保户保障的积累金已达到9000亿日元(其中政府资金4000亿日元),在9000亿日元中,已决定将3600亿日元用于对“东邦生命”的破产处理。由于近年来日本寿险公司的破产连续不断,“保户保障基金”已面临新的困难。
  综观日本寿险监督制度近年来的新发展,我们认为,它不仅适应了日本寿险业出现的新情况,而且标志着日本寿险监督向着更为健全完善的方向迈出了新的步伐。尽管它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不尽科学的方面,也难以改变日本寿险业目前危机丛生和举步维艰的局面,但这一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偿付余力比率”,强调寿险公司建立起超出常规的更大安全性;通过导入“早期改善措施”,强化对寿险公司全过程的监督和及时防患于未然;通过建立“保户保障制度”,确保各保险公司的负担和投保人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降到最小地步等主要措施的付诸实施,已经体现出日本寿险监督制度思路的程序的一些重大变化趋势,这些新的动向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编辑:郝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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