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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险理赔纠纷产生原因及其对策

徐 建 青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 苏州 215002)


  [关键词]机动车险;理赔纠纷;保险意识
  [摘要]机动车险理赔纠纷主要集中在保险金额、事故车辆未经查勘定损、单证不全、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问题上。理赔纠纷的存在既有保户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及社会的因素。必须大力普及保险知识,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透明度,以更好地服务保户。
  
  一、机动车险理赔纠纷的焦点
  1.保险金额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是保额不足。有的保户为了节省费用,在车损险上动脑筋,压低保险金额。所谓的“十赔九不足”,大多是由保额不足造成的。象桑塔纳普通型,保险价值最低档次要12.4万元,不少出租公司一律只保12万元。有的保户不懂保险金额,或者根本不知道应该保多少才算足额。有的车主购买了二手车,也只按照成交价投保,直到索赔时才知道保额不足。另外,由于保险金额一般是按照新车购置价包括附加费来确定的,其保险金额往往要高于实际价值。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时,赔付方面没有什么问题。但当保险车辆全损时,根据条款,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出实际价值的那部分保险金额显得没有实际意义,保户往往很不理解,纠纷也由此而起。
  2.事故车辆未经查勘定损
  有的保户对保险理赔缺乏了解,出险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者报案时事故车辆已经修复;有的保户根本没有报案,等交警处理好了再来索赔;有的保户以为只要自己的车定损就行,没有通知对方车辆去估价定损;还有的因为事故双方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只通知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索赔时无法提供车损照片,缺少重新核定的依据。
  3.单证不全
  保险理赔对单证的要求比较严。许多保户对理赔手续不了解,即使经咨询人员指点,单证不全的情况依然存在,少的要跑两三次,多的要四五次。主要是提供不出有关证明,或者是因为事故要素有出入,或交警调解书有笔误,需要更改。最重要的是,单证齐全不仅是及时赔付的前提,更涉及到赔付金额的多少。如伙食补贴费和护理费,即使调解书上有这两项费用,但病人根本没有住院,按规定就不能赔付,或者出院证明的住院天数与调解书上的计算天数有出入,也只能以出院证明为计算依据。差距较大的还有误工费。因为伤者的月收入和误工天数往往最不容易确定。误工天数要视受伤程度而定。有的保户在索赔时提供了半年甚至一年的病假证明,但伤者只是骨折,按常规一般只能给100天的误工费。江苏省交警总队每年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费用的标准》,明确规定了国有同行业年平均收入标准。但这些数字也往往是粗线条的,不能准确地反映各行业的真实情况。有些单位的行业属性不易确定,有些行业在标准中还没有得到反映,在理算时也就缺乏参考依据,这样计算出来的理赔金额显然很难让保户心服口服。
  4.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
  有的保户没有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导致机件失灵,酿成事故。按照条款要求和某些公司理赔规定,出现上述情况,保户承担全责或主责的,至少要加扣10%,承担同责或次责的,至少要加扣5%。不少保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转卖,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不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到出险后才补办手续。有的保户车辆更新以后,行驶证上的车牌号已经更改,而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仍然是原来的车号。根据条款,这两种情况出险后都可拒赔。
  5.收费不合理
  保险车辆出险以后,通常被拖到就近的停车场,由物价部门进行估损,其估价费和停车费当然由保户承担,但保险公司对这两项费用均不予理赔。这就给保户出了一个难题:车辆不估价,事故不能处理;交了估价费、停车费,保险公司又不能赔。关键是,对物价部门的估损金额,保险公司不认可,保户非但倒贴了估价费,还让保险公司打折理赔。特别是在外地出险,各种费用高得惊人,事故支出明显增加。财政局、物价局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车辆的拖拉、违停、起吊费用都有明文规定,对损坏路面、护栏、路标等公路设施及草坪、绿地、苗木等附属设施都有详细的补偿和赔偿标准。在伤人案件中,这种乱收费现象更为严重,保户遇到的麻烦也更多。被保险人明知吃亏 ,明知缺少单证理赔不足,为尽快把案子了结,也只能听之任之。
  二、产生理赔纠纷的原因
  1.保险知识不普及
  我国从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已有20个年头了。20年来,保险业务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相当比例的保户对保险仍然处于一知半解的程度。在出险报案中,经常出现“三不清”:对对方车辆的损失情况说不清,对对方的车牌号码记不清,对对方车辆的行踪说不清。有的保户以为花钱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至于投保的险种,附加险的具体内容,出险以后的必要手续,一概不知。从理赔实践来看,相当比例的理赔纠纷主要是由于保户对保险知识缺乏了解引起的。同样是玻璃破碎,如果是因碰撞、倾覆、火灾或爆炸等引起的,只要投保了车损险就可得到赔偿,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要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才能得到赔偿。有的保户根本不了解,以为只要玻璃碎了,保险公司都可以赔,甚至灯具、车镜玻璃碎了也来索赔。
  2.理赔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
  保险的定损理赔不同于其它社会服务项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单证要求严,理算类别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构成一件赔案的要素很多,除了保险金额、所保险种、事故责任、查勘定损,还有伤残程度、住院天数、护理人数、被抚养人、财产损失、施救等。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对理赔金额产生直接影响。对于保户来说,按责分摊和扣除免赔多少还能理解,如果因为保额不足,车辆机件失灵,或者没有定损,要按比例赔付或打折扣,解释起来难度就大了。
  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其实并不复杂,但出险情况千差万别。要求业务人员在展业时把各种情况都讲清楚,这是不切实际的。往往在理赔时,甚至支票领到手了,才想弄清为什么要这样算而不那样算,为什么这个要扣那个要扣。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保户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根本不知道县级以下医院的医药费,保险公司是不认可的,也不知道今后医药费最高只能是已用医药费的30%。虽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每一项目都有据可查,但对保户来说,怎么赔、赔多少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容易给人一种不透明的感觉。
  3.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保户处于不对等地位
  保户从业务员和保险单上了解到的只是保险条款,至于条款解释中的大量具体内容,许多人无从知晓,还有出险以后的具体程序,以及实际理赔中的各种规定,除了定损理赔中心的工作人员比较熟知以外,几乎无人能说得一清二楚,保险所是这样,业务员也是这样,保户就更是这样了。特别是一些由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保户能够了解到的就更是微乎其微了。
  保户对保险理赔不了解,很自然地会对理赔金额产生怀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个现象应特别值得注意,即往往支公司或保险所代保户前来索赔的,很少有争议,即使有异议,一经解释比较容易想通。而出租汽车或私家车,出险率高,理赔纠纷也最多。这从一方面说明,保户对理赔方面的怀疑,心理因素居多。应该讲,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意见箱,对消除保户心理上的疑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保户其实比谁都清楚,保险公司要维护客户的利益,也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4.事故处理偏松,标准掌握不严格
  交警的调解、法院的判决,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但交警调解和法院判决与保险理赔往往有一定的差距,有些伤人案件甚至相去甚远,特别是以后的医药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交警调解时为了能尽快结案,明显偏高,有些案件还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额外补助,而这些补助,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对医药费,保险公司理赔时要剔除陪床费、护理费、伙食费、空调费等,以及在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对交通费,保险公司要剔除打的、乘飞机等的费用。而交警调解书是有多少算多少。甚至有的伤者没有伤残鉴定,交警照样给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有些事故交警已经处理完毕,但对方拒不付钱,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致使调解书无法执行,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还有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交警调解与保险理赔也不尽一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全责承担100%,主责承担60%-90%,同责承担50%,次责承担10%-40%。但在实际调解中,交警往往偏向受害者一方。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一般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对保险及其相关法律缺乏了解,与保险理赔的差距显而易见。
  三、减少机动车险理赔纠纷的对策及建议
  1.抓好全民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
  目前,社会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远未达到成熟期。针对这种现状,除了品牌宣传和形象宣传外,应该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全民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使保险知识普及到千家万户,为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准备良好的土壤。保险也是一种资源,如果一味地开发而忽视培育,无异于竭泽而渔,所谓的保险发展潜力永远是一个理论数字。当然,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这样做也许不一定立竿见影,但要舍得花成本,坚持不懈地做下去。最近保鉴会出版发行了《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保险公司可以编印一本《保户手册》,用通俗浅显的语言介绍保险的基本知识、理赔程序和手续,以及出险、索赔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尽可能简化手续,切实改变索赔难状况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出险率最高的主要是出租车、公交车及私家车。对一些轻微的车损事故,可以由单位指定的安全员直接签字定损,照片也由其提供;人员伤亡较轻的,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承担金额理算,减少手续,加快事故处理进度。对私有车辆单车肇事,一方面把关要严,另一方面手续要简便。只要有警方证明,有事故现场的,可以当场赔付,或者将单车肇事作为附加费的一种,一来增加了险种,二来减少了纠葛。对重大的伤人赔案,除了开具差额证明外,还应另附赔款项目,具体理算方法,以及扣赔项目、扣赔理由。
  3.加强对伤人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现在,第三者的伤人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单证齐全难度很大,尤其是外地出险,很难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特别是在被抚养人问题上,由于涉及人员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户口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其它活动来源证明等,而且,为了办全这些有效证明,一般要来回跑好几次,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较多,保户反映强烈。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伤人案件,特别是重大伤亡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深入了解死者的家庭情况、被抚养人情况及经济来源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来可以堵塞三责险中的漏洞,二来减少了保户单证齐全的难度,再者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履行自己的职权,可谓一举多得。
  4.加快建立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商业关系。发生事故后,无论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都难于保证公正、公平。保险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出险后双方容易在合同解释、损失估算方面意见不一致。而且,按照目前的现状,发生理赔纠纷,保户的投诉对象还是保险公司,让保户觉得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是一件很难的事。因此,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在保证定损理赔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可以起到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5.加快保险电子化进程
  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中心和蓝田市场研究公司的调查,中国家庭电脑拥有率已达14.2%,在城市居民中,有5.9%的人有过上网经历,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为9.6%。可以说,网络已经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保险应该是网络先锋。开展网络保险有许多独特的优势,可以节省费用,拓宽服务时间和空间,公开性和透明度较高,保户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可以将各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特色,以及理赔程序、理赔手续在网页上公布,并且可以开办一些保险茶座,回答保户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00814
  [作者简介]徐建青(1965-),男,江苏常熟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定损理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