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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行业效益、成本管控与监管创新

慕福明

  近年来,伴随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保险市场化改革,我国车险市场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违规经营、非理性竞争问题在车险市场滋生、蔓延。违规经营、非理性竞争问题的演变、升级,威胁行业健康发展,侵害着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车险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效益下滑,个别公司的“高成本”通过市场潜规则向行业蔓延,个别公司车险承保利润下滑演变成整个车险市场的利润缩减甚至亏损。
  一、车险市场乱象:高成本展业
  纵观车险市场乱象,一是承保环节违规操作,利用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的形式套取资金,造成保费收入的大量流失。二是理赔环节跑冒滴漏,通过虚假理赔、虚增赔款及赔案费用,甚至汽车修理点与保险公司人员合谋骗赔,导致理赔资金损耗。三是费用核算混乱,以各种方式虚增经营管理费用,违规套取资金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总的来看,车险乱象的显著特征是以各种名目违规套取资金进行“贴费”,或者用以支撑升级的恶性竞争,或者由公司挪作他用。这些违规具有隐蔽性,往往被费率系数、虚挂应收、虚假批退等账务处理方式所掩盖,严重影响保险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对中间“消耗”的“贴补”直接导致经营成本非正常膨胀,大量车险利润流失。更重要的是,在赔付、费用水平走高的同时,拖赔、惜赔、拒赔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亟待维护。可以说,是该收的保费没收,不该支的费用大量流出,但该赔的赔款却被缩水,形成了车险经营的非正常“损耗”。
  事实上,车险高成本问题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起初,粗放式发展、非理性竞争集中表现在恶性价格竞争。随着保险经营对渠道依赖程度提高,保险机构相对于中介机构的谈判劣势显现,手续费竞争日益激烈,保险机构利用各种手段违规套取资金的问题日益严重,从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假赔案,等等。在外部监管和公司内部系统化集中管控作用下,这些“损耗”的隐性出口被逐个堵上,成本开始“显性化”,非正常成本被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用、赔付支出等项目中,车险高成本问题直接表现为综合成本率加速攀升。
  车险市场上的高成本问题,一方面源自不完全市场条件下车险的经营特性。车险业务涉及机动车专业技术知识,销售、理赔过程交易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易引发理赔、索赔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销售、理赔等环节,车险经营又必然以汽车经销商、汽车维修点以及掌控车险团购资源的企事业单位为“媒介”,因合作双方效用不对等,再加上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保险机构相对于“媒介”位处谈判劣势,“设租”现象普遍。保险机构试图通过游说、行贿等非理性“寻租”行为,建立对保险资源的“独占”,使得相关环节的交易成本逐渐攀升。不成熟市场经济体中,非经济因素干扰、限制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车险高成本问题是车险市场高成长性与车险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冲突结果。在缺乏成熟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的自律约束机制、创新保护机制情况下,保险机构短期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产品改进成本较高、见效慢,选择粗放式发展扩大市场份额的获益大。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高速扩张,车险需求激增并呈现需求软约束特征,条款差异较小、费率总水平较高。面对拥有庞大客户资源和丰厚经营利润的车险市场,一些竞争主体或者忽视内部管控,无视经营过程存在的跑、冒、滴、漏;或者突破行业监管和自律约束,选择非合作博弈,不惜代价展开“保费规模”的恶性争夺战,“滚保费”、“现金流承保”充斥车险市场,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一再攀升。
  二、市场中的博弈:成本管控与行业效益
  近来,一些产险公司总公司开始关注车险高成本问题,成本管控意识提高,并试图通过核保核赔权限集中、费用全面预算管理,分险种、分渠道核算以及日益细化的业务条线考核对基层机构经营行为实施控制。但客观上,基层市场风气如果得不到扭转,经营潜规则不变,总公司控制难以奏效。突出表现是个别公司收紧费用政策后,业务出现滑坡。有的基层机构变换形式套取资金,甚至出现定损员与维修点联合骗赔现象。还有一些公司借助业务考核政策中的费用杠杆实现市场开拓,基层利用较高的可用费用率高成本“买”业务,加剧了目标市场的高成本展业问题。
  高成本刚性带来的虚高的产品定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中介渠道恶性的成本竞争,又侵蚀了公司的利润空间,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这使得监管部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确保偿付能力之间面临两难选择。解决这一难题,可以从成本管控入手,通过压缩虚高成本,促使产品费率回落,同时确保盈利能力、偿付能力的稳定。但对成本进行管控,单靠公司自我理性约束还很难真正起到作用,因此,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实行成本管控监管。成本管控监管,并不是监管部门直接干预公司具体的财务核算和经营行为,而是以行业平均成本水平为标准,对公司成本指标异动进行监测,找出推动行业社会成本不断上升的“领头羊”,通过查处高成本问题背后的违法违规,引导公司加强成本管控,建立对其经营行为、市场行为的约束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所以,维护车险市场秩序,可以探索实施成本管控监管,通过以恰当的行政干预,避免、减少这种市场失灵的损害,通过制度改进措施提高保险资源配置的效率,通过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实现对车险市场成本的管控,维护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基层监管创新:成本管控监管
  面对新兴市场的高成长性和不完全竞争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管控监管将矛头直指各种违规问题的共性——高成本支撑,尝试从基层市场切入,对高成本问题实施非现场预警和现场监管,规范保险经营与核算,从根本上维护车险市场秩序。
  1监管原则
  一是指导性原则。在坚持市场化改革基础上,针对市场失灵问题予以介入和制度修正,做到行政干预行为不替代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决策,通过制度引导并矫正市场行为,同时注意掌控政府干预的边界,避免监管对经营管理细节的过渡干预。二是抓大放小原则。成本管控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不局限于市场行为监管,涵盖治理结构和偿付能力监管,需要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手段,事前指导、标本兼治、多管齐下,抓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通过制度杠杆实施调控,避免事无巨细或者单纯依赖事后检查和处罚。三是把握规律分阶段推进原则。尊重新兴市场发展规律,结合宏观环境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实际,考虑各地市市场成熟度和不同公司的阶段性特征,循序渐进解决问题,避免休克疗法导致大起大落。
  2监管重点
  一是关注公司非理性经营理念和战略规划,将公司对基层机构费用政策的合规性、导向性作为成本管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将成本管控纳入高管谈话、机构批设的指导范围,减少基层违规经营的制度诱因。二是整治基层机构财务、业务核算混乱问题,要求公司强化对数据质量控制,建立层层管控、层层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数据质量负总责。三是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清理整顿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代理行为的信息化、系统化、标准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打击中介设租以及保险公司与中介合谋行为。
  3监管措施
  一是健全“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实现公司原始数据录入、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应用的全流程控制,以真实可靠的数据监控经营行为,提高成本管控监管科学性、有效性。规范各级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核算,要求省公司建立数据质量负责制,履行核算管理职责,规范核算口径和标准,建立财务、业务核算内控机制。实行保险机构财务核算办法、费用政策、承保理赔制度报备制,对制度、政策科学性、有效性实施监控和审查。二是建立“成本控制类指标监控体系”。制定成本管控指标监测和分析框架,进行月度、季度,分公司、分地区的数据采集、分析、监控和预警。对省级机构、地市机构成本控制指标监测结果进行季度通报,对指标异动、超常的公司、地区、险种实施现场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成本控制类指标监测结果,对数据机构和上级管理机构实施质询和谈话,必要时要求总公司对指标异动情况进行说明。建立成本控制信息库,记录各公司关键指标历史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和评价,定期对全辖保险机构实施成本控制综合测评,将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和市场准入的参考内容。三是构建“成本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倡导理性经营,加大违规成本的思路,每年末,根据评价体系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全省和各地市成本控制最差公司;对成本控制最差公司的超标险种实施数据质量和违规行为的重点检查;对相关机构的数据质量问题和违规竞争问题查实后,依法严厉处罚,必要时停止其承保新业务、限制基层机构延伸。四是推行“成本控制网状监管模式”。确定重点地区和市场,做到行业自律、公司内控、外部监管三管齐下。继续推进地市市场监管联系小组工作制,将成本控制监管作为地市联系小组例行工作的内容,设立举报制和末位评选制,进一步畅通保监局与地市市场信息渠道。在省行业协会、大同、运城行业协会实施监管派驻制试点,指导各行业协会和自律小组履行自律职责。要求公司根据成本管控要求,健全并落实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报送公司内审报告。将成本控制纳入分类监管范围,对重点公司、地市,实施重点检查和监控。五是建立“成本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涉及高成本展业的违规信息进行行业通报,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和主要指标异动情况。对危害严重、屡查屡犯的公司实行全行业和主要媒体披露,提高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声誉意识,促使其选择横向、纵向重复博弈,遏制道德风险败坏行业风气。
  (慕福明,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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