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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险传销的表现及治理

黄涛

  一、保险营销与传销的区别
  (一)传销的定义及特征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工商、公安部门在实际执法中,以是否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作为认定传销的依据。一是收取高额入门费。即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二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即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三是采取复式提奖的计酬方式。即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被发展人员的入门费由他的各层上线人员以提成形式进行利益瓜分。
  上述三个特征分别从入门条件、增长方式、利益分配三个行为流程点对传销模式进行了界定,三者相互间也具有较强的逻辑关联。可以说,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可能千变万化,但其行为模式的支点脱离不了这三个特征的范畴。因而,是否符合这三个特征也就成了区分保险营销和传销的关键点。
  (二)保险营销与传销存在本质区别
  1保险营销的入门条件与传销不同。现有的保险营销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展业方式,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考试(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与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同等级别的国家级资格考试),加入保险营销机构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入门费用或是强制购买保险产品。而传销从业者大多只有年满18岁的限制,加入传销组织要缴纳一笔不低的入门费用或是强制购买一定的传销产品。
  2保险营销的增长方式与传销不同。与一般的营销模式类似,保险营销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努力向社会公众推销产品来实现业绩增长。相对比,传销是通过欺骗诱导从业人员拉拢其亲戚朋友加入,依靠下线人数的增加实现业绩增长。简而言之,保险营销是向不确定人群销售产品来实现业绩增长,消费者完全享有了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传销是依靠发展熟人关系收取高额入门费来实现业绩增长,作为传销媒介的产品绝大多数完全没有发挥使用价值。
  3保险营销的计酬形式与传销不同。保险销售采用国际通行的佣金制计酬。只有保险代理人可以在销售一张保单后获得所收保费一定比例的佣金,代理人的管理者和辅助者不能直接从他的销售业绩中提成。全部保险期间的合计佣金一般不会超过保费总额的 5%,其他保费资金一方面要用于保险责任赔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资获利。相对比,传销采取复式提奖的计酬方式。复式提奖有两层含义:一是多层提奖,传销组织下线的业绩超过90%由他的各层上线以提成形式瓜分;二是终身提奖,传销组织的上线人员不需要对团队进行管理,也不论是否继续发展下线,只要归属其名下的传销团队增员就可以获得提成。
  二、利用保险传销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特点
  目前社会上出现传销组织利用保险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现象,即组织者或经营者利用保险营销的名义,以保险营销人员为主要发展对象,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一定数量保险产品取得加入资格的传销行为。
  (一)表现形式
  1利用保险产品的定价执行漏洞变相收取传销入门费。保险产品必须依据精算原则和保险监管机构核批的费率条款进行定价,但卡折式和撕票式产品由于存在单证系统外循环、销售渠道不透明等问题,其定价执行往往容易出现变形。传销组织通过控制保险中介公司,以卡面面值四分之一甚至更低的价格从保险公司批量购买短期意外保险卡折式产品,然后以推销保险的名义,按产品的面值强制传销参加者购买,达到变相收取传销入会费的目的。
  2利用保险管理的集会形式掩护传销活动的洗脑宣导。保险机构通过定期举行集会对营销队伍进行培训和激励,以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这种形式成为保险企业文化的突出特色,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保险传销正是利用保险营销集会的普遍认同性,借助保险营销培训的名义规避有关执法部门检查,对参加者进行高频率、高强度的“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3利用保险营销的团队形式掩护传销活动的下线发展。保险营销主要采取团队形式展业,即由营销团队长管理、指导、激励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拓展,团队各层级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表现在团队长不能直接从保险营销员的销售业绩中提成。而利用保险进行传销则是传销组织常以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的名义,诱导、欺骗、甚至强制保险营销员及一般民众加入传销网络,其团队只有单纯的上、下线业务关系,表现在以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这实际上就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
  4利用保险回报的佣金形式掩护传销活动的复式提奖。保险营销采用佣金制计提报酬,其各级管理人员由保险公司支付工资和津贴作为管理和发展业务团队的劳动回报。可见,保险营销的佣金制与传销的复式提奖形式上有相似之处,本质上却截然不同。保险传销组织在对外宣传上故意混淆二者的区别,利用计提保险佣金的名义掩盖传销活动复式提奖的实质,降低民众的警惕心,混淆检查执法部门的视线。
  (二)主要特点
  1危害性更大。其一,由于保险营销的表面形式与利用保险传销存在一定相似性,民众特别是保险营销人员对保险传销的警惕性较小,容易受诱骗和误导。其二,保险营销组织大多已具备完善的机构和人员网络,只要几个掌握传销运作关键环节的骨干人员从中策动,就可能使整个保险营销组织向传销团队蜕变。其三,属于滥用保险企业的机构信用,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形象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2欺骗性更强。传销组织利用卡折式保险产品存在的定价执行漏洞,将传销活动渗透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增员、管理、营销、计酬等各个环节,借合法保险营销之名掩盖非法传销之实,使保险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3流动性更高。传销组织普遍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传销活动,从发展成员、管理团队,到计提报酬、结算资金等运作过程均实现了网络化。网络具备的无边界性、开放性和快捷性,使传销在保险业传播的速度更快、波及的范围更广。传销策划者往往只需一台连接传销网站的移动电脑,就可以在某一地区迅速发展保险传销团队。
  4治理难度更大。利用保险传销是一种新形态的传销活动,现行《保险法》对利用保险机构及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没有相关的罚则,保险监管部门和打击传销的主管部门也未对保险传销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建立起完备的监管合作制度,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传销的监管暂时处于“查而难处、禁而不止”的尴尬局面。
  三、利用保险传销的成因分析
  (一)保险行业对传销的免疫力低
  从表面上看,保险营销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计酬方式等方面与传销存在一定相似性,传销组织很容易在宣传中混淆传销和保险营销的概念,将传销活动隐藏在保险营销的各个环节之后,达到规避检查执法部门监管的目的。此外,保险行业固有的管理文化和营销模式,使得传销一旦在保险业中找到了发展的土壤,就天然地带有较强的隐蔽性、流动性和传染性。
  (二)保险产品定价管理存在漏洞
  传销可以看作是一种严重扭曲了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营销活动,因而它必须以一种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产品作为媒介。如果保险产品都能严格按照报批的费率条款定价出售,其价格基本上是能够遵循价值规律的,传销活动也不可能在保险行业中出现。从现有的市场行为看,短期意外保险卡折式产品不按报批的条款费率定价出售,是传销在保险业出现的直接原因。保险业应重点防范此类风险的还包括撕票式产品。
  (三)保险中介市场退出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均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管控各种违法违规经营风险的能力有效加强,但保险中介市场由于发展起步较晚,准入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得经营主体良莠不齐,市场秩序较为混乱。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原本一些保险中介机构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发展业务的空间日益减少,小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压力和高额传销回报的作用下,容易受传销组织鼓动和控制,成为传销活动在保险业滋生的土壤。
  (四)政府部门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保险监管部门不是打击传销的主管部门,它主要依托《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现行《保险法》无法对保险行业中的传销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另一方面,工商、公安部门虽然有打击传销的行政法律依据,但对保险营销存在着专业知识的认知门槛,往往难以发现并查处隐藏在保险营销之后的传销活动。
  四、防范及治理利用保险传销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卡折式保险产品管理
  短期意外保险卡折式产品存在的定价执行漏洞是诱发保险传销的直接原因,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一是抓好保险单证管理。卡折式产品必须纳入有价单证管理,由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统一印制和发放。二是抓好条款费率执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对卡折式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和销售。三是抓好保费收入确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卡面面值收取保费,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保费收入。四是抓好销售渠道管理。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直销,或者委托合法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销售卡折式保险产品,有关的手续费(佣金)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管理
  鉴于当前传销组织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传销活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一是尽快出台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市指导制度。疏通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市渠道,引导经营不善的保险中介机构有序退出保险市场。二是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在监管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下,重点关注那些长期没有业务或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中介机构。三是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门槛。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适当地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和高管人员任职要求,增加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传销活动的违规成本。
  (三)加大业内外的宣传力度
  鉴于传销组织利用保险营销和传销的外在相似性进行保险传销活动,必须提高行业内外对保险营销和保险传销的认识。
  (四)加强执法部门联合监管
  一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将保险业中出现的传销信息反馈给有关执法部门;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将传销的新形态和新特征知会保险监管部门,并在宣传保险营销与保险传销的区别上给予保险业必要的帮助。二是理顺案件处理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整合保险传销案件的报案、移交、处理流程,提高查处保险传销案件的效率和力度。三是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运动。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保险业专项“打传”活动,广泛发动群众,确保将保险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
  (黄涛,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