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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加快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杨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2006年底就有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已经超越下岗就业成为城镇居民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但是,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应该而且能够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保险对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尽管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商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用多渠道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代替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在美国有70%左右的职工参与了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由于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以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是一个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广覆盖”的需求、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保基本”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架构,只有这样,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的要求。 (二)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 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也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在养老保险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在内的丰富多彩的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在医疗保险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也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美国,由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占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其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全国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0%。在法国,80%以上的家庭拥有由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计划。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由于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政府福利的巨额支出等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三)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社会基本保险一般由政府或公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经营。这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保险的公平性,但也暴露出运行效率低、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等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主要途径就是选择专业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稳健持续经营、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著名的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近年来,南美和欧洲一些国家也进行了养老制度改革,把保险公司作为养老金管理公司,并且由其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均高于同期许多国家由政府管理的养老基金收益率。 二、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商业保险在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走了一条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道路,其发展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从政策支持的力度来看,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 总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93年到党的十六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将商业性保险业务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标志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初步得到了肯定。二是从党的十六大以后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进一步明确。三是从2006年至今。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正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从市场主体的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康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目前已设立了五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并在资金投入、机构发展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在农村保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近年来,几家大型保险集团纷纷增强了在县域市场上的布局,并开发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在2007年确立了“网点进镇、服务进村”的农村服务网点建设思路,制订了《农村网点2008—2010年建设规划》,拟在三年内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这将对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 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满足了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目前,商业保险提供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有110多个、医疗保险产品有400多个,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19万亿元。从企业年金来看,2006年至2008年间,各养老险公司共受托企业年金57395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年金缴费达20548亿元。商业保险将成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支出的重要来源之一。二是在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保险业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截至2008年底,保险业在15个省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9个省开展了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三是有效管理、承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保险机构共在14个省参与了“新农合”工作,惠及农民31189万人。中国人寿与河南新乡市政府开创的“管办分离”的“新农合”运作模式,使政府管理人员由519人减到56人,年管理费用由1000万元降到300万元,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同时依托中国人寿的专业和网络优势,提高了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尽管商业保险在参与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缺少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基本思路(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 目前,虽然我们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做了初步研究,对国际上的情况也有了一些了解,但总的来说,保险业在养老、医疗、农村保险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很多重要的问题我们还没有完全弄清楚,需要研究的领域还很多。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个人养老年金等社会保障类商业保险的研究,拿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以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的开拓力度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截至2008年底,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同时,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失地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大量既无土地、又无固定工作,同时也不能加入城市基本社会保险计划的农业人口。因此,人民群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我们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在这三个领域加大投入力度,与社会基本保险形成协同、互动。 (三)要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障性业务的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我们要更深入和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需要在六个方面继续夯实基础:一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二是强化精算技术支持;三是健全偿付能力管理;四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账户管理;五是提供“一揽子”的配套服务;六是充分发挥综合营销能力。 (四)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经办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常会给予社会保障性业务的经办者和受保人以特殊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为养老和健康保障做出安排,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养老、健康和农村保险的发展,同样离不开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各省市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沿用了国[2000]42号文件,即税前列支比例为4%,也有采用5%、6%的,税收优惠的比例比较低、政策比较分散。因此,有必要由国家出台一个比例更高的、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要深化投资、社会保障管理、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包括股权合作在内的多种方式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杨超,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 [编辑: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