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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保险市场简况


    一、澳门自然人文状况
    珠江水奔流入海不回头,却把从上游带来的泥沙吐在了岸边,经年累月竟在海岸与一些小岛之间淤积起一道沙堤,变成了一个与陆地相连的半岛。
    数百年前,这个半岛形同一朵莲花。与大陆连接的沙堤长约两公里、宽约10余米,恰似莲花的中茎。沙堤的南端有座“附萼连蜷”的小山,名莲花山,沙堤便又因山得名,名莲花茎。莲花茎两侧水色不同,西侧水色清碧,东侧“浪涌红黄”,故有红黑海之名。除莲花山外,半岛上起伏着西望洋山、东望洋山等高度不超过百米的小山。这些峰峦之麓,奔流着大龙喉泉、二龙喉泉、小龙喉泉、山水围泉等清冽甘美的泉水。在半岛的东方、南方和西方,碧波浩渺,海岛林立。这个倚山环海,气象万千,可入诗,可入画的美丽的半岛就是今日的澳门半岛。它与附近的凼仔、路环两个离岛一起构成了澳门地区。
    明朝时,当地人把珠江口一带可以停泊船只的港湾称为“澳”,例如浪白澳、广海澳、屯门澳等等,所以澳门有时也被称做“濠镜澳”。当时澳门属香山县管辖,它县境内其它许多“澳”,被总称为“香山诸澳”。后来“诸澳俱废”,独存濠镜,所以香山澳也就是专指濠镜。大约是在清朝中叶,濠镜逐渐变成了“澳门”。
澳门半岛北部有240米陆地与珠海市的拱北相接,从珠海市区乘公共汽车,只需一个小时便可达澳门市区;西部与珠海市的湾仔镇一衣带水,仅隔一条不到一公里宽的濠江水道;东与40海里外的香港隔海相望,成犄角之势,共扼珠江咽喉,南临浩翰的太平洋。澳门西南距新加坡2600公里,东距东京2800公里,南到马尼拉只有1200公里,正处东亚海上航线的中心。
    由于历年来不断地填海造地,今天澳门地区的面积已由上个世纪时的10平方公里左右扩大到23.5平方公里(1994年统计数字),其中澳门半岛9.1平方公里,凼仔岛6.33平方公里,路环岛8.07平方公里。1974年澳门与凼仔之间的跨海大桥建成通车后,90年代第二座连接澳门与凼仔的跨海大桥连接凼仔与路环岛的跨海大桥相继建成,把澳门半岛与凼仔、路环两岛连成一片。
    澳门地区现有人口42万(1997年末数字),其中约95%居住在澳门半岛上,两个离岛上人口不多。澳门的居民中,96%以上是华人,其中大多数讲广东话,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有一万多人。
    二、澳门保险业的监管体系
(一)澳门保险法例
1912年,新上任的澳督以训令形式颁布了第一个保险法令。但该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主要原因是保险业仍不具规模,市场供给方式主要是依靠代理,如环球、宏利、友邦、美亚美和康利等保险商代理,代理的险种主要是水险、火险和寿险,且险种有限,加上颁布的第一法令过于简单,不能满足保险实践的需要。
1981年12月,前任澳督高斯以“第50/81M号”法令颁布了第二个保险法例《保险活动管制法例》。该法全文共9章82条,主要内容如下:
(1)在澳门设立保险公司应为商业公司,并要求注明有限公司形式成立。
(2)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向澳门发行机构提出申请注册,经澳督批准,以训令形式公布。
(3)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非寿险1500万元,寿险3000万元。
(4)保险公司必须向澳门发行机构交纳永久性按金25万元。如该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永久性按金为50万元,但是资本部份或全部为葡国所有以及资本额大部分为其他国家所有的保险公司,则可豁免交永久性按金。
(5)保险公司必须设立技术准备金,以确保其履行责任,该项准备金亦可以各种资产代替。
(6)保险公司还须在其每年纯利所得中抽取若干设立一个常备金额,如常备金额末达到25万元前,则从每年纯利抽取15%累积,达到25万元后,每年按纯利的10%抽取累积。
(7)保险公司在获得澳督批准并交纳按金后,必须向澳门发行机构作特别注册,方能进行营业。
(8)澳门发行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协调和稽核。
保险法颁布后,澳门保险业活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运作有法可依,保险公司有章可循,消费者有法保障,保险业务进入新一轮发展。1989年,澳门政府针对原保险法例中某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重新修订《保险活动管制法例》。这次修订的重点,一是废除了带殖民色彩的葡资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澳门注册豁免交按金的条例,二是保险业按人寿保险和非人寿险分业经营,1997年6月澳门政府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再一次修订了《保险活动管制法例》。新颁布的保险法为11章149条。
澳门政府除了对整体保险经营活动作了立法外,为了加强对居民尤其是对劳工阶层的生活、工作安全方面的保障,分别在1983年和1985年颁布了两项强制性保险,一项是1983年7月9日颁布的《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法例》,另一项是1985年8月10日颁布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之损害赔偿权法例》。另外,澳门政府根据旅游业已是澳门经济主要来源并结合旅客日益增多的特点,于1995年8月颁布了第三项强制保险《旅行暨旅游社业民事责任保险》。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是澳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盲从机构隶属政府的经济暨财政政务司,监署的主要职能:
(1)建议及辅助总督制定及施行货币、金融、外汇、保险等政策。
(2)规范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活动法规,指导统筹及监察上述市场,并对该市场的经营人进行监管。
(3)在货币、金融及外汇政策之范围内,确保货币平衡和保证本地货币的自由兑换,确保本地货币对外的偿还能力。
(4)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以及外汇,其他对外支付工具的管理人职能。
(5)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澳门保险公会
澳门保险公会是一个自律监管机构,成立于1987年12月,该会参予了不少有关保险法令的设立或修订的咨询工作,它作为保险行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保险监管机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为了提高澳门保险业在国际间的形象和地位,该会积极努力创造条件。目前该会有会员20家,该会的主要宗旨为:
(1)拓展及维持会员间良好关系;
(2)对有关影响保险业的规范建议及法例执行上,作为会员与政府或对外之间的联系桥梁;
(3)加强保险从业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提高保险服务的素质;
(4)改善社会人士对保险业的固有形象及认识不足;
(5)促进会员与外国同业间的沟通;
(6)处理一切有关会员的共同权益事务。
(三)澳门保险中介人协会
澳门政府于1989年以“第38/89/M号”《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法例对保险中介人作出明确的界定:保险中介分为三大类:
一是保险代理;
二是保险推销员;
三是保险经纪人。当前,澳门保险市场有已登记的中介人约750人,其中保险代表人约占90%,保险经纪人约占8%,保险推销员大约占2%。
保险中介人协会于1990年6月成立,现有会员185名,该协会的宗旨为:
(1)提高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贯彻职业道德标准,倡导从业人员尊重本职务使命藉以服务社群;
(2)加强同业互相认识,多作交流,集思广益,进德修业;
(3)维护同业及会员合理权益,提供保险资讯、会务讯息及康乐联谊服务;
(4)透过协调及合作,肩任与社会、政府、保险公司之间的桥梁,并顾及彼此利益;
(5)促进对外关系,与邻近国家及地区的同业保持及发展友好往来,互相切磋,交流经验。
澳门保险中介人协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对会员制定了会章会规,如会员资格、协会组织、保险中介人义务、保险中介人职业道德、中介人专业形象及地位的建立等。
(叶好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