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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提前给付

卢兴祥 李殿平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 合肥 230001)


    [关键词]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
    [摘要]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提前给付,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绝症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如何具体实施应用,是本文探讨的核心。

   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险的人寿保险形式,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予以给付。因为被保险人最终都是要死亡的,只是死亡的时间不确定,所以保险人是一定要支付这笔死亡保险金的。终身寿险保单后期现金价值一般较大。
    因为终身寿险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予以支付,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常有这样一种看法,即其本人不能受益。另外,随着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被保险人的平均寿命都有较大的增加。这样,医疗保健和长期护理的成本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来说是一笔颇大的开支,一般难以承受。因此,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提前支付一笔资金给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来说非常必要。在终身寿险的基础上附加提前给付条款可满足被保险人这方面的需求。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一般规定:当被保险人在死亡之前满足了某种条件时,保险人将支付终身寿险死亡保险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予被保险人。这种附加也称为生存保险。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绝症保险
    绝症保险是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种绝症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一般为死亡保险金的25%到50%。条款还常常规定被保险人此后最多还能活六个月到一年。许多保险人免费提供这种附加条款,因为他们确信这种提前给付的时点与死亡给付的时点不会相去多远,能承担提前支付一部分死亡保险金的成本。另外,条款一般还规定各保单总的提前给付的金额不能超过某一最高金额(比如,3万元)。这样,如果某一被保险人投保了两张保单,且两张保单均是附加提前给付条款的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附加条款规定提前给付的比例为25%,那么这个被保险人从第一张保单中可得到提前给付的金额为25000元,从第二张保单中则只能得到5000元(25000和30000-25000中较小者)。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更多欺骗性的索赔。
绝症保险最早是由南非的一个保险人于1983年开办的,然后于1985年由国际再保险人传至英国。在美国,最早是由杰克逊国民寿险公司于1988年开办的。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了这种附加,名为“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未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二、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规定的提前给付的条件与绝症保险基本一致,只是大病保险提前给付要求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几种列明的大病之一种,包括脑中风、心脏病、癌症、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和肾衰竭等。
大病保险和绝症保险一样,规定保单的死亡给付将因提前给付而降低,减少的金额即为提前给付的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将降低,但降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减少的金额即为提前给付的金额;另一种是按提前给付的金额与当年度疾病死亡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在美国,按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人寿保险提前给付指南”要求: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数据说明,以便反映提前给付对保单的死亡给付、现金价值、保险费和保单贷款的影响,另外,还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关提前给付及其发生条件的简短描述。这主要是因为大病保险可能会引起大量的索赔纠纷。
大病保险还有这样一个缺点,即有一些疾病没有包括在所列明的大病中,难以穷尽。另外,健康保险计划也将大大冲击人们对大病保险的需求。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都开办了大病保险,人寿的名称为康宁保险,平安的名称为康泰保险,条款所列明的大病都为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和主动脉手术等十种大病。但是,象铂金森氏病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等大病没有包括在内。
三、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规定:当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而行动受限制时,保险人将按月进行提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单独购买也可以作为任何寿险的附加条款进行销售。为了获得这种提前给付,被保险人一般必须满足行动受限制、等待期和免责期的有关规定。行动受限制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需要以下几种护理服务:注册护士熟练护理、中级护理和监管护理等,有时也包括家庭康复护理服务。一般还规定行动受限制要在出院30天内发生。等待期就是从行动受限制发生的时点到第一次给付的时点,可以是二到六个月,这取决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限。免责期就是附加条款生效的最短时间,这段时间可以为三到十年,并且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长期护理保险按月提前给付的金额一般为死亡保险金的2%,它常常受制于每月最高支付额和总的支付额(一般为死亡保险金的50%)。有的公司还采取分级累进制来计算按月支付额,例如:当死亡保险金在150000元以下时,比例为20%;当死亡保险金在15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时,比例为0.5%。这样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的保单按月支付额为2000元,死亡保险金为50万元的保单按月支付额为4750元。
另外,长期护理保险所发生的给付,将在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下从死亡保险金中予以扣除,保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比例减少。
除了上述的三种提前给付形式外,被保险人还可以通过贷款、解约和转让等起到提前给付的作用。
1.贷款。当被保险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可以凭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这种贷款一般规定:(1)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当年的利息;(2)利息按年支付并按保单列明的利率计算;(3)到期未付利息将自动算作针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贷款;(4)如果总的贷款及其应付利息大于或等于保单的现金价值,那么保险合同将中止效力;(5)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这里用贷款一词并不确切,这种贷款实际上是保险人最终在保单下要支付的金额的一部分,贷款也就是一种死亡保险金的提前给付。这种贷款并没有在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因为保单持有人并不是必须要偿还所谓的贷款或贷款利息。但是,如果保单持有人愿意的话,他也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偿还贷款和利息。
我国保险人一般规定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每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从条款的规定——“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来看:贷款和贷款利息没有必要及时偿还,也就是说贷款期限可以延长。
2.解约。当被保险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可以采取解约或部分解约的方式来取得对保单现金价值的使用。实际上,这种解约现金是将来被保险人死亡时所支付的死亡保险金的构成部分,解约也就是一种死亡保险金的提前给付。
在确定给付现金价值的数额时,保险人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一般的做法是,现金价值应该等于所交保险费减去保险成本,再减去处理保险单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这样处理既不会使解约者受益也不会使继续参加保险者受到损害。按照这种方法处理,解约现金价值应该等于资产份额。但实际给付的现金价值可能少于资产份额。因此,对被保险人来说,通过解约来取得死亡保险金的提前给付是不利的。
不论是借款还是解约,被保险人所取得的款额都受到保单现金价值的限制。当在保险的早期保单现金价值较低时,这两种方式相对于提前给付来说,很难在财务上对被保险人起到很大的帮助。
3.转让。保单的转让,属于有权通过诉讼获得的动产的转让。保单持有人可以把自己的保单赠予或售予别人,这叫绝对转让;如果把保单作为贷款抵押品抵押给别人,叫相对转让。不论是绝对转让还是相对转让都是以取得一定的现金收入为目的。这种现金收入的额度是与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关的,而且在实质上也是一种死亡保险金的提前给付。
另外,当被保险人将来死亡时,受让人的纳税地位发生了变化,不同于以前的受益人。例如:A将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的保单转让给B,取得3000元的现金,在B继续交保险费12000元后,A死亡,此时B获得10万元的收入,但其中的85000元(100000-12000-3000)需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19991101
[作者简介]卢兴祥,男,1984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数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于1991年7月加盟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工作和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现攻读博士学位。
李殿平,男,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数学系,于80年代加盟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调研和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