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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

——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

李俊李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政研处,北京 宣武区 100052)


    [关键词]台湾地震;风险责任
    [摘要]台湾地震损失严重,引起我们重新研究地震保险问题,作为商业保险公司,能不能承保风险责任,本质上是一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以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可信损失为内容的经济活动,地震保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它还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因此,应该研究地震风险的处理和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台湾地震概况
    1999年9月21日,台湾遭受了本世纪以来最强烈的地震,强度为里氏7.3级,主震之后一周之内,发生了7441次余震,每小时余震20-50次,比较大的余震有三次,分别为里氏6.0、6.4和6.8级。
    根据台湾防救中心统计,到1999年9月27日下午2时止,“9.21地震”罹难人数2101人,受伤在医8713人,被埋困140人,已经救出的埋困人数为4895人,失踪12人,因交通阻绝受困100人,房屋全倒7017栋,半倒5941栋,无家可归者达10万人。
    由“9.21地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目前正在统计中,但从所报道的台湾主导产业——个人计算机和半导体产业的受损情况看,形势非常严重。
1998年,台湾经济增长率为4.7%,岛内生产总值为2700亿美元,其中,电子产品出口总额约为1100亿美元,占岛内生产总值的40.8%。由于电子芯片生产线对地震和断电十分敏感,“9.21地震”对台湾信息科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
    台湾信息科技产业集中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园区距离台北市70公里,占地面积600公顷,包括联合微电子公司在内的众多著名微型芯片厂家都在园区布点生产,这里是美国硅谷各家公司的主要原料供应地,已经成为世界电子产业的主要生产中心之一。
    1998年,新竹园区大约300家高科技公司的销售总额为4550亿元新台币,1999年上半年销售总额达到2800亿元新台币,成为世界最大的半导体原料生产基地,在世界晶片市场,园区产品的占有率高达70%。由于余震和停电,新竹园区大部分厂家已经停止生产,当地计算机专家预测,园区停产一天,就会造成50亿元新台币的经济损失,从目前的情况看,电力的完全恢复至少需要两周时间,余震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停止。尽管停产的部分损失可以通过以后的加班工作得以弥补,但是违约合同损失仍然不能避免,加上由于地震而发生的成本追加、恢复生产费用、利润损失等等,估计最后的确切损失总额至少在300亿元新台币以上。
    现在尚无法精确量化“9.21地震”造成的保险损失。1999年9月27日《台北时报》报道,此次地震造成的保险损失在20亿美元以上,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保险损失大约在5亿美元左右,到9月26日止,新竹园区已经报案的索赔达200万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估计,在“9.21地震”中,它可能接到3900万美元的索赔,大约与它在1999年8月土耳其地震中接到的索赔数持平。
位于震中地区的台北市和南投市,建筑物受损情况最为严重,倒塌建筑物8500多栋,此外,处于非震中地区、仅有4级余震强度的台北县市也有多栋高层建筑物倒塌。由于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大多数拒保地震风险责任,这些倒塌建筑物并没有导致极大的保险损失,但是,台湾民众对这些建筑物倒塌事件提出了不少与地震风险处理相关的责任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
1.地震风险责任的处理问题
“9.21地震”对台湾社会急难事件的处理能力是一个重大考验,充分暴露了台湾社会在地震风险责任处理方面积存的问题。除一些保险公司在工程险附加险条款中承保了部分地震风险责任外,大部分台湾保险公司多年来坚持不承保地震风险,在这次大地震中,与其它行业相比,保险业遭受的保险损失并不很大,避免了全行业破产的危险。台湾舆论认为,在地处地震多发地带的台湾地区,商业性保险公司拒保地震风险可以理解,但是,台湾社会对地震风险责任无人管理的极端状态,难以接受。“9.21地震”发生后,台湾民众发现,台湾的地震研究机构、预防机构、地震预防的制度措施以及地震救难的基金、人员、设备等等,都非常落后,数量极少,整个社会系统对地震事件反映迟钝,措施不力,这些情况世界罕见。
2.“黑金政治”制造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台湾民众遭受了深重的灾难
通过这次地震发现,大部分倒塌建筑从设计到施工都存在偷工减料现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与长久以来台湾的“黑金政治”关系极大,因此,“9.21地震”造成的损失,不仅只是天灾,更主要的是人祸。迫于民众的强烈反映,台湾当局法务部动员了3000名司法人员,对建筑行业的官商勾结、贪污受贿问题展开调查,到9月26日止,已经逮捕了7名建筑业负责人,对一部分建筑业者采取了限制出国措施。受这些事件影响,在这次地震中,工程险如CAR和EAR的索赔大幅上升,保险界反映极为强烈。
二、商业保险与地震风险责任问题
首先从地震风险本身的性质来讨论商业化处理地震风险的可能性问题。
保险本质上是一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以最大可能损失和最大可信损失为内容的经济可行性谈判。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时认可某一风险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信损失以及保费之间的配比关系,双方的保险关系就具有经济可行性,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对保险人而言,地震风险的最大可能损失潜在着保险人不可能承受的、巨大的灾难性后果,这一点通过两种情况表现出来:第一种情况是,所有的地震风险单位面临着同一个导致损失的事件——地震,这是一种极端形式的非独立风险单位的集合,属于保险人必须避免的极端情况。比如,地震发生,房屋倒塌,电线起火,煤气爆炸,山崩海啸等非常情况往往同时发生,而且彼此影响,相互加强,地震事件的很小概率,瞬时之间转化为极大的损失概率,大到任何经济可行性都不可能存在。第二种情况是存在着很多可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个别风险单位。比如,化学工厂爆炸、核电站损坏、钻井平台沉没、大型建筑物连片倒塌等等,几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能够在同一时间内承受如此巨大的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理由排除了对地震风险进行商业承保的可能性。
1.地震风险发生的概率无法确定,商业性地震保险业务缺少赖以成立的基础性技术要件。今天的地球物理科学能够比较精确地做到地震的事后速报,这对于地震发生后的救灾工作非常重要。象这次台湾大地震,震后一分钟之内,地震速报系统就将震源、震中、震级、规模等数据资料传回地震中心。但是,对商业性地震保险实务来说,最重要的因素是地震预报,是预测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地震事件的比较准确的概率。地震和台风都属于天灾,现有技术已经能够预测每个年度台风发生的比较准确的概率,还能够利用卫星通讯和定位系统,测定台风的方向和强度变化;地震发生在地层深处,要预测其发生的概率、时间、地点、规模等变量,难度很大,现有的技术条件还不能达到。
2.对地震风险不能确定一个可计算的损失概率分布,对最大可能损失也不能事先确定,保险人没有任何可靠的信息用以计算保险费率和风险准备金。保险费率和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提取,要求一个比较精确的损失概率分布,有些概率分布可以从理论关系中推导出来,(如掷骰子的概率分布),而其它概率分布则必须从经验数据中计算出来,地震损失的概率分布属于后一种情况。只有当影响未来事件的因素类似于影响过去事件的因素时,基于经验数据的概率分布才能有效地用于预测。
3.由于地震风险可能造成的灾难性损失,对保险人来说,承保地震风险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商业保险最适于处理那些低概率、大损失的风险,大损失使得个别保险人无法承受,低概率使得保险费用与被保险人的可信损失相比相对较低,并使保险人有利可图。由于地震可能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在正常费率条件下,被保险人具有很大的积极性投保地震风险。但是,对保险人来说,情况正好相反。为了避免地震可能造成的灾难性损失,保险人面临着两难选择,要么拒保,这是现阶段绝大多数保险人采用的办法;要么进行严格限制条件下的承保,有些保险人采取提高费率、增加免赔限额、限制最高保险金额、进行充分的再保险等办法,有选择地承保地震风险。但是,这些办法既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投保积极性,又遭到再保险人的抵制,同时还不断地遭受地震损失赔付案件的冲击,这种有限制地承保方式正在走向没落,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它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
三、地震风险的处理和保险制度的改革
从变化了的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出发,可进一步探讨地震风险可能的处理方式,并对未来地震保险制度的改革做一些展望。
1.地球物理学、地质工程学以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正在不断取得进步,使得我们在不远的将来可以做到极大地降低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概率。科学家们已经发现,地壳内部不同结构的板块长时间互相挤压,当压力积累到岩层承受的极限时,就会发生一场惊天动地的地震。如果在地壳应力渐增至发生地震的地方,以人为的方式制造一些小地震,释放地震应力,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强烈地震的发生。科学家们相信,在位于地震多发地带中心城市的地壳内,有控制地利用原子爆炸制造一些小地震,就可以大幅度地降低这些中心城市发生强烈地震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强烈地震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灾难。如果我们的技术足够发达,既能够精确地控制制造小地震的全过程,又能够使整个工程的实施成本显著降低,完全符合时代的经济原则,那么,这种小地震控制技术就成为控制灾难性大地震的可行办法。
2.按照地质工程学和地震力学的原理改变现行建筑物的结构和样式,普遍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小地震控制技术就是将较少的、破坏性极大的强烈地震,转化成较多的、破坏性较小的小地震,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普遍增强建筑物对小地震的抵御性能。防震建筑物需要建造专门的地基,地基中采用专用抗震支撑物,通过这些支撑物在地震时发生的变形来消耗一部分地震能。建造防震建筑物还需要改变现行建筑物的结构和样式,建筑物规模的大小、建筑骨架的设计和安装、门窗的设置、钢筋混凝土的浇铸等,都要符合抗震原则的要求;抗震建筑物需要尽量采用六面体结构,主体部分与陡峭部分的布局要合理,不能有较大的悬伸部;在这次台湾“9.21地震”中,带有过重阳台和复杂门窗设计的建筑物大批倒榻,就是这方面的教训。
3.要有符合抗震法规的优良施工。这里涉及一个监理以及如何对施工进行良好管理的问题,几乎在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建筑行业,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地震造成灾难性损失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我们既能够有效阻止灾难性强烈地震的发生,又能切实提高建筑物对中小地震的抵御能力,并适当改革现行的保险制度,我们就有可能利用发达的保险制度,对地震风险提供比较充分的保险保障,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发挥商业保险对地震风险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可以灵活运用附加险、费率、最大保险限额、免赔额、再保险等手段,在特定风险准备金的严格约束之下,为一定范围的地震风险提供保障。但是,相对于地震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言,商业保险提供的经济保障必定是有限的、不充分的,只能作为地震风险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构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都不能作为最重要的构成部件发生作用。
2.建立地震风险保障基金,为地震风险提供基本保障地震风险基金作为社会救难基金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来源于每年的国家财政预算,同时也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赠。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业化管理。地震风险保障基金将会成为社会化处理地震风险的主要手段。
3.发行地震保险证券,筹集地震巨灾风险准备金,把地震形成的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增强整个保险行业的抗巨灾风险能力。地震保险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它与特定的地震保险业务相联系,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相关地震险种业务的损失,其回报率也由特定地震险种的盈利水平确定。如果防震抗震技术足够进步,相关建筑法规足够先进并得到有力地执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切实得到提高,地震保险证券就具有极大的投资性,有可能成为下一世纪最有前景的地震风险管理方法。
4.培养全社会的地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防范地震风险的基础工程建设。地震风险处理的最好办法始终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补偿。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防震意识的提高、防震投资愿望的增加、防震工程建设和监理能力的增强,是防范地震风险的基础性工程,它需要全民族长期、持久、艰苦的努力。
(本文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19991012
[作者简介]李俊,男,1955年3月生,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政研处处长
李涛,男,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政研处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