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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人禽流感险是适应市场勇于创新的表现

庹国柱 胡永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北京 100070)
  
  [摘要]当下正是人们普遍关注禽流感疫情之时,民生人寿和华安财险两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专门针对人禽流感的定期人寿保险,引起了保险界极大关注,褒贬不一,批评者认为这是哗众取宠;保费没有精算基础;发生大规模赔付怎么办。本文却认为推出人禽流感保险是新兴保险公司适应市场勇于创新的很好表现,开展特色业务一般都是通过经验估计制定费率,尔后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在国家和整个社会全体动员积极预防禽流感的情况下,导致疫情大规模扩散引发大规模保险赔付的概率微乎其微,不存在影响其它险种客户利益的情况。
  [关键词]人禽流感保险;市场需求;产品创新;保险费率;保险精算;社会管理功能
  [中图分类号] F84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01-0078-02
  Abstract: In response to widespread concerns with the bird flu epidemic, Min Sheng Life and Hua An Property launched their term life insurance plans targeted at bird flu in succession. Thi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and received split comments. Critics thought it a flubdub. Their justification is that since there is a lack of actuarial experiences for pricing this product, what if there is an eruption of a large amount of claims? In contrast to this stance,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bird flu insurance is a courageous innovation by new insurance companies to adapt to new market situations. Special insurance products are usually priced based on an estimated experience and then are fine toned as actual experiences are being accumulated. Given the fact that the whole country and all social resources have been mobilized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bird flu, the possibility of wide spread of this epidemic is very slim. Therefore, the interests of policyholders to other types of insurance will not be undermined because of the launch of this new plan.
  Key words:bird flu insurance; market demands; product innovation; insurance premium rate; insurance actuary;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
  
  当下正是禽流感疫情人人关注之时,民生人寿和华安财险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推出专门针对人禽流感的定期人寿保险,受到了保险界的极大关注,对他们褒贬不一,总体来看,批评居多数。批评主要集中在保费制定方面。由于两家保险公司几乎是同一时间推出这种人禽流感保险,都是针对同一个风险,但是保险费率却相差三倍之多。民生人寿推出的人禽流感保险是100元保5万元,被保险人确诊患人禽流感并因此身故才赔付,而华安财险推出的人禽流感保险是100元保20万元,只要确诊就能赔付。相比而言,同样的保费,华安财险的人禽流感保险明显优于民生人寿,不仅是保险费率较低,而且其赔付条件也相对宽裕很多。
  同一险种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和赔付条件居然有如此大的差异,所以目前的批评者主要批评两家保险公司是在哗众取宠、吸引眼球,保费没有经过保险精算,而是通过“拍脑袋”来确定保险费率。我们觉得这种批评对于保险公司未免过于苛刻。
  首先,保险公司在这次禽流感中推出对人的禽流感保险是值得肯定和表扬的。众所周知,对禽类的保险是早有存在的,而对人的禽流感保险由这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其实是新兴保险公司适应市场勇于创新的一个很好表现。有人批评道,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在这次疫情中按兵不动,这两家保险公司如此之举是为了“吸引眼球”,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能在这次危机中考虑得更多,他们推出保险产品需要更多的策划和精算,讲究稳健经营,更有可能他们并不看好这块市场,所以种种原因决定他们没有适时推出此特色产品。而小规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更具有市场敏感度和产品创新能力。而且,市场中跟随策略不是万能的,适时推出自己的特色创新产品有时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在两年前的非典中,各家保险公司也推出了非典保险,当时人们是普遍赞同,不能因为这次大保险公司没有推出人禽流感保险,就指责小保险公司是在炒作,这对小保险公司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大部分学者批评保险公司是在“拍脑袋”制定保险费率,没有经过保险精算,所以导致两家保险公司同类保险费率却相差很大的情况。不可否认,这次人禽流感保险费率的制定没有精确的历史数据在背后做支持,毕竟禽流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传染病,全世界60多亿人,迄今为止,共报告仅123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其中60多人死亡。如此小的样本量对依靠大数法则定价的保险业来说远远不够,精确的保险精算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所以两家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近几年的传染病情况以及自身的经验估计,毕竟经验不是精算,所以导致费率偏差较大。可是如果因为没有大量数据支持保险精算就不能推出保险产品,那么许多特色保险单就不会出现,也就没有现在多姿多彩的保险业。如目前世界流行的卫星保险,恐怖风险保险,以及国外对足球运动员投保腿、脚的保险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特色产品,同样没有大量的数据来供保险精算制定费率,这些保险不一样在蓬勃发展吗?保险公司开展特色业务一般是通过经验估计来制定费率的。人禽流感保险也是如此,它和两年前的非典保险一样,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保险,没有大量的历史数据供参考,两家保险公司根据经验制定费率后,肯定第二年会比较头一年的保费收入和赔付等数据来调整保险费,以期能满足大数定律,通过不断调整保费,来完善这种产品,数年后,这种新型的保险产品也许会成为一种常规产品,那时保险精算就可依据长期的数据积累核算出恰当的保费,绝不会让保险费率一直这么含糊下去。任何新产品的发展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将它扼死在摇篮之中,那何来创新何来新的增长!
  再次,有人批评,由于“人禽流感险”的推出缺乏精算基础和科学依据,一旦发生大规模赔付而其本险种的保险基金难以支付,势必迫使公司动用其他险种的准备基金,如果失控将影响企业生存,最终伤害其他险种客户的利益。我们不赞同这种说法。大规模流行传染病的保险在国内经验并不多,保险公司真正参与的只有非典。在非典暴发期间,多家保险公司曾推出类似的非典保险产品,保费水平是100元保5万元。非典保险虽然也有赔付,但后来证明赔付没有预想的那么高,保险公司在那次疫情中获得了相当数额的收益,说明当时的费率即使没有精算基础,也是留得很充分的。而且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相比危害更大,所以国家、整个社会都动员起来预防各式各样的传染病,国家在这次禽流感中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预防禽流感,研制禽流感疫苗和治疗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疫情的扩散,属于一种积极防范风险手段。在这样一种全民动员的环境下,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是比较低的,同时在积极预防措施下出现疫情大规模扩散导致大规模保险赔付的概率微乎其微,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失控、影响其他险种客户利益的情况。
  所谓危机也是一种机遇,近几年新型传染病的危害越来越大,保险业有必要针对市场不断开发特色险种,体现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传播保险意识。两家保险公司在这次禽流感中抓住了人们对禽流感这种疾病需要保险的市场机会,按市场需求推出产品,无可厚非。灾难当前,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灾难设计专门保险的意义,已经不仅是商业行为。通过推广人禽流感专门险,保险公司有效地树立起品牌形象,使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让那些对保险毫无所知的老百姓警醒,并尝试着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风险,为国家、社会分担了巨灾风险,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一种体现,很好地树立了保险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这样的价值,是不能单纯只用利润来衡量的。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禽流感是新事物,人禽流感保险对保险业来说更是一种新事物。我们应该鼓励保险公司这种心系市场积极创新的行为,而不能一味因为“定价没谱”加以批评。人禽流感保险在短期内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它的发展完善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我们的支持!
  [编辑:傅晓棣]
  (上接第87页) 责任,如因保险人不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证据和资料,从而使资料因为被保险人的疏于收集而导致灭失所引起的损失,应由保险人承担。(2)由此而丧失某项权利。如保险人未通知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并不因保险费的未交付而立即失去效力。
  4保险人违反附随义务的契约责任。对于保险人的附随义务的规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立法上或实务上都有扩大的趋势,在我国,保险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有《保险法》第32条保密义务的规定:“保险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以及保险费的退还义务和告知义务等。所谓告知义务,是指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对有关知识的不了解,而违反或将要违反有关规定时,保险人应依照诚信原则,将有关法律后果告知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提醒其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这点,我国目前尚未有规定,但是有人认为这是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地位,而在《保险法》中以加重保险人附随义务方式,来提高对处于弱势方的被保险人保护的必然趋势。
  因此,对于保险人因违反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契约责任,应依《保险法》有关规定,首先从其所违反的合同义务具体形态来认定;其次依《保险法》或《合同法》有关规定来确认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参考文献]
  [1]施文森.保险法论文集(第一集)[M].台北:三民书局.
  [2]徐卫东.保险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3]邹海林.保险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4]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6年第1期法律经纬INSURANCE STUDIESNo.12006
 [作者简介]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胡永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