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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三年保险理论研究综述
——为《保险研究》创刊25周年暨出版200期而作

卓志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1)
  
  [摘要]到2004年12月11日,我国已入世整整3年。3年来,入世悄然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及其观念,促进和推动着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开放、竞争与发展。迎来的2005年,将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向纵深开放与改革,且不平凡、有特殊意义的一年,集中表现在:我国将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将迎来和面对更加广泛的新一轮竞争;与此相应,保险监督政策和模式将逐步发生转变;中资保险公司将加大改革力度、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等。有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和实践的深度发展,以及保险理论自身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保险研究直面机遇与挑战、创新与发展问题。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模式;保险职能;监管制度;风险管理;市场建设;保险法律
  [中图分类号] T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1-0015-07
  
  Abstract: By the Dec 11th,2004,China had acceded to WTO for three years and had experienced notable changes in both economy and thinking.The entry of WTO has positively stimulated insurance industry to be more reformative open and competitive.With the advent of 2005,China’s insurance would reqresent further innovation as well as opening.The 2005 would be a remarkable year,because China should fulfill the WTO obligation to comprehensively open the domestic insurance market.Accordingly,insurance industry would confront unprecedented cutthroat competition from aborad,domestic insurance supervision policies and mechanism would phase to change,domestic insurance corporations would stress o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tructural rectification and standing advance.Based on the striking evolution of insurance in practice and theories in the not too distant future,Insurance Research in China might resolve to current insurance opportunities,challenges and creative problems.
  Key words:Insurance;Evolution Pattern;Insurance Function;Supervision System;Risk Management;Perfection of Market;Insurance law
  
  为使我国保险理论研究在今后的岁月里,继往开来逐步深入,本文梳理和综述了近3年来,保险理论研究较为集中讨论和关注的课题或问题及其观点,以飨关心与支持保险业发展的人士,并以此献给经历25年风雨、迎来第201期出版的《保险研究》杂志。
  一、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与协调发展
  (一)入世后保险业的机遇与挑战
  入世以来,保险业强化整体承保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局面。利于中国保险体系的逐步形成,加快保险国际化进程;扩大和深化保险市场的空间;促进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推动我国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的深化;调动各级公司的发展活力。此外,有观点认为保险业属于高成长行业,外部推动力能使保险业找到化解压力的解决方案。入世后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部门尤其保险监管体制的挑战;引起面对观念再碰撞、资源再配置、市场再划分、企业再定位、人才再流动的新的革命;挑战效应带来真正的压力和变革。入世后保险业需要全方位改革,主要观点: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适应国际化企业经营规则;树立长期持续发展观念、效益与市场观念、对客户负责的观念;深化体制改革;培育市场;积极迎接保险市场开放后的竞争;提升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加强监管基础制度建设,完善保险监管机制;发展中介市场,培育再保险市场;配合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保险发展战略;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与机制转变;规划和实施公司的人才高地战略、销售战略、信息化战略、品牌战略、企业文化战略等;建立需求主导型的经营机制,适应新的游戏规则;寻求国外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保险业的合作;注重客户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等。
  (二)保险业的阶段定位与协调发展
  发展受制于规模小、范围窄、功能有限、产品单一和诚信缺失五个瓶颈。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业的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有观点认为,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包括保险可持续系统内部的发展能力和外部发展能力的制约和影响,是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有机结合。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坚持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改善增长质量,努力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还应继续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加速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建立,积极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保险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创新,加快保险服务技术的创新,加快保险信用体系的构筑,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忧患意识,引导与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有机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减轻内资保险税收负担,规范外资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外部环境,确保公平竞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此外,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还必须繁荣保险理论研究。
  (三)保险业的区域化与相关行业的关系研究
  我国保险业区域化发展的观点涉及产品创新、区域发展方针与战略、农业保险模式等方面。产品创新方面:将产品的开发权下放,结合东、西部区域特点开发保险。区域发展战略:对发育程度好的区域巩固现有市场份额,争取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的增长;对发育程度一般的地区,发现和扩大现有市场规模,挖掘潜在保源,抢占新型市场;对发育程度较差的区域,扩大现有市场份额,抢占竞争对手未进入的和潜在的市场。区域发展方针:推动保险业非均衡协调发展,让快的更快,大的更大,强的更强,优的更优,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快速、规范发展。坚持城乡并重,东西南北中并举的区域发展方针,政策适当向西、北部倾斜。保险业与金融其它行业的协调发展:银保融通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现阶段协议合作及战略联盟发展模式是银保走向融合,共同发展的最佳方式。证券市场的发展关系着保险的偿付能力、新险种开发、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投资功能的发挥。而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供较开放式基金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推动资本市场的总量扩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的提高,完善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和公司治理结构,弥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部分的结构缺陷。信托业与保险业也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将信托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可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设计适用保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的信托产品,可为信托赢得资金来源。
  二、保险职能与做大做强的理论探讨
  (一)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扩展
  我国保险应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保险具有的自然和基础的一般规范性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给付,这是保险的价值本源,它反映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自然属性。在价值本源的基础上派生有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职能与功能。随经济社会发展,保险职能与功能要发展创新和深度挖掘;保险及其职能与功能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保险职能应定位于经济补偿职能、安定心理职能、积蓄基金职能、积德保障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与保险业的主要责任和目标是一致的,它可看作是保险业的职能;积德保障职能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心态和责任相一致,可以看作是保险的职能;但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应看作是保险业的功能而不是保险的职能。保障型产品体现了为个人服务的角色,更突出了保险公司为社会服务的社会职能。防灾防损应是一种社会行为,分担了本应属于政府监管的一部分职能,为此保险行业应融入国家安全监管体系。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保险的储蓄、投资等派生功能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集中表现:商业保险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伟大创新,其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补偿和融通功能具有社会稳定的内在作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社会管理的作用,其运行能够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是一种固有的客观存在,如果保险存在“社会性”,而且它要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就当有社会管理功能,且不可或缺、至关重要。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内生于保险机制中,是现代保险最本质的内涵之一,从微观层次熨平社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和摩擦,降低社会的风险规避成本和交易成本。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寿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调整居民收入的同代分配和代际分配关系上;产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调整社会群体间的经济关系和民事侵权关系上。当前我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缺失的表现:财产保险的广度与深度都比较小,社会拥有车辆保险不足一半,其它财产险不足10%,人寿保险的广度与深度也很小,不足全部人口的1/4,况且农业保险几乎为空白,健康保险覆盖面窄,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再保险市场未能形成。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并不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产生的社会效应或说保险的作用并非保险的功能,二者不能直接等同。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被赋予资金融通的“社会管理”的权力,就谈不上“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公司是非公共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只是一个保险商品的出售者和服务者,而不应是“社会管理者”。
  (三)做大做强保险业及其理论研究
  保险业的做大主要包括覆盖面广,服务程度高,功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有较大规模,全社会保险意识强。做强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竞争力要强,保险业整体实力要强,保险监管要强,保险队伍要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强。还有观点认为,做强的内容应包括:偿付能力强,获利能力强,风险控制能力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公司责任感强五个方面。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辩证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是规模与效益的揉合,而是从两者可能的切合点着眼,彻底摆脱非此即彼式的传统桎梏。其具有传统的纯粹规模与效益学说不具备的两个根本特征:一是目标导向更为明确,以“大”、“强”并举为终极目标;二是不再强调单纯的均衡时间过程,而强调空间或者资源管理的不忽视性。还有观点认为服务“三农”和责任保险是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做大做强保险业,要正确处理好风险防范、保险监管与做大做强的关系。
  三、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与创新及其完善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内容和任务
  有观点认为保险监管目标是包含多维目标的一个系统,由总目标和若干子目标构成。总目标是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本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现阶段而言,构建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监管重要的子目标。再有认为,目前保险业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追求效率。另有观点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监管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我国保险监管主要有三方面内容:第一,规范保险活动;第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任务:第一,制定资本金监管机制,建立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第二,监督检查,强化职责,制订配套措施。第三,发挥市场的作用。保险监管变革的原则和方向应解决为何监管、谁来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这四个基本问题。
  (二)保险监管环境与基础制度建设
  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积极构建完备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依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用足、用活该协定中关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条款;加快保险企业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速度;逐步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调整现行的资本市场政策。社会监督成为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客户投诉情况成为有用的监管信息。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保险监管基础制度建设。一是完善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二是改善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大力实施技术创新战略,推进保险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网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发挥资信评估对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的作用。有观点建议:监管机构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建立相关的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加强对风险的预测。此外,理顺国内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如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健全保险市场的主、客体,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引进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的竞争环境,是我国保险业最终形成完善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制度保证。
  (三)保险监管体系与模式
  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建设以保监会为主,其它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的体系,确立各机构与部门的分工,以及保险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监管机构应有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和标准。行业自律机制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应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发挥自律力量。目前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发展也应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有经济、安全和信息三个角度,相应地是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保险监管有三种模式:弱势监管模式、强势监管模式和折中式监管模式。有观点认为鉴于我国实际,我国实施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但不同观点认为过于严格与过于微观的监管,压抑了保险市场的发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世界保险业监管的趋势是严格监管降低,对保险公司由经营、业务的全面监管向主要以偿付能力的监管过渡。在非现场监管基础上,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查处力度。此外,目前中小城市是保险监管中的空白和盲区,应重视中小城市保险市场的监管。
  四、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
  (一)中资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步骤、方案与模式
  中资和国有保险公司体制上暴露出的诸多弊端集中表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单一;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绩效考核劳动用工不完善等。实行股份制改革乃至最终上市是一种基本途径和必然选择。股改的根本目的是要完善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手段则是从股权结构入手,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民营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以解决股权所有制结构单一。股改步骤上,转变观念,先设立国有保险控股公司;再就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消化利差损,剥离不良资产;随后要制定各种章程,包括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国家股占比例的预测方案等;最后是设计股份制改造的方案,并制定时间表。方案选择上,较多的观点是既要吸引国有大中型金融财团和大型企业持股,也应该适当考虑外资股份和民营股份。法人股东的先后顺序及各方持股比例的具体选择,则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股改的思路:股权结构多元化,引入战略投资者,打破国有独资局面,重建控制权结构。合格战略投资者有两类:一类是境外的战略投资者,另一类是民营战略投资者。改革模式上:一是整体重组模式;二是参股整体重组模式;三是剥离分拆重组模式;四是分拆上市模式。
  (二)保险公司上市的条件、障碍和建议
  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保险公司上市融资只是其目的之一,根本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机制问题。保险公司上市的外部条件已基本具备,但面临不少障碍,如硬性上的业绩和业务指标障碍;软性上的公司治理、组织设计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缺陷。硬性约束和软性障碍集中表现在保险公司发行股票的定价上。上市存在风险:一是保险业与证券业的联动风险;二是多重监管体系造成的法律法规间的冲突,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三是目前环境下经营具有的不稳定因素;四是上市后信息成本可能提高。为此有人建议:一是在新股发行上,不宜实行高定价;二是考虑建立网络式、扁平式公司组织结构;三是加强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四是考虑让保险控股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五是建立上市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上市的方案选择上,主要是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分阶段进行与同步进行的选择;分拆上市与整体上市的选择;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的选择。有观点认为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应分步进行,分拆上市对于资产规模小且已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国有保险公司来说并不适宜。
  (三)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重组与上市后的发展问题
  有观点认为,集团化模式是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发展的理想选择。但也有反对的观点称集团化模式存在风险。我国保险集团的经营策略:第一,按照业务的不同类型和所处的不同环节,建立若干子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第二,搭建具有互补性的业务结构,实现技术和信息的共享;第三,由集团公司统一经营集团品牌。此外,有观点认为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革后,应建立以股东为利益核心、市场为先、客户为上的新的经营理念;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专门的国有金融资产委员会;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建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制定长远的战略目标;打造信息技术平台。
  五、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管理研究
  (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防范与业务结构调整
  有学者从保险经营过程出发,认为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理赔风险、分保风险、巨灾风险、政策性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和竞争风险等是保险公司面对的风险。有从产寿险经营标的的不同,认为我国寿险公司定价与承保风险突出,利差损风险将长期存在,新型产品及其可能产生的增量风险及投资风险均不可轻视;而产险公司保费增长过快的表外风险严重,资产风险突出,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信用风险日益严重。还有观点认为除非系统性风险外,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对策主要有:监管上应加入风险管理监控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应增加动态风险管理监管方式;加强信息披露,逐步形成以保险公司自我监控为主、监管机构外部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行业作用上完善保险同业自律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公司层面应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完善核保制度控制承保风险;强化费率管理;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等。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业务结构的调整已引起重视。保险产品创新尤其寿险产品出现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等新型产品,调整业务结构是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后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有观点认为,目前导致业务结构调整难的四种矛盾:经营理念的偏差与经营目的的矛盾;考核机制的纰漏与经营成果真实性要求的矛盾;内控把关不严与防范经营风险的矛盾;新险种开发滞后与业务发展的矛盾。解决对策:端正经营思想;完善考核机制;强化核保功能;优化险种结构;建立一整套有效的产品开发机制。培育和发展满足条件:一是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二是有丰富的资源优势;三是这些险种中已经有一批是具有代表性和竞争力的适应新世纪的保险名牌产品。
  (二)保险公司价值评估与信息披露
  产寿险公司的价值评估明显不同,其中,产险公司的价值评估主要采用普通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市盈率估值法并稍加调整。寿险公司价值主要分为有效保单价值、调整后净值、内含价值、结构价值、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通过一系列精算假设预测有效保单所能带来的现金流的现值就是有效保单价值。保险公司法定认可资产-负债+若干调整=调整后净值。有效保单价值+调整后净值=内含价值。内含价值+结构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无形价值=市场价值。保险公司IPO股价实际计算时,通常按照:股价=内在价值×倍数(一般大于1),或者股价=评估价值×折扣率(一般小于1)。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有观点认为: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应更加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披露的信息包括风险信息、专门方法与假设、赔付发展的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为此,应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建立我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划分法定会计和一般公认会计下的保险财务信息;加强精算师报告的信息披露,实现披露方式从强制性向自愿性的转变。
  (三)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其提升
  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在追求顾客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优于竞争对手并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的、为顾客所看重的消费者剩余价值的能力。就保险公司而言,竞争力表现为保险市场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人均产出率(生产力)的大小。核心竞争力是一系列技能和技术的整合。还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还可由竞争力指标:进入市场能力、声誉相关能力、功能相关能力和可靠保障能力,以及制度系统(规则、惯例和习俗)和技术系统(技术、技能、流程和技巧)两大系统的组合等体现。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现状不容乐观。一是中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世界大保险公司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我国保险公司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不先进;三是核心素质不强。提升我国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措施:调整保险产业政策;加快我国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灵活利用国际国内资源进行公司的战略重组;重建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加强保险创新;信息化的契机升级换代;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等。
  六、保险市场建设、健全与完善研究
  (一)保险市场建设以及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保险市场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进一步的规范应涉及对消费者、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三方的和谐关系的重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违规行为出现多样化、隐蔽化、边缘化的发展趋势,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念进行规范。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需求多样性的现状,应培育中小型专业保险公司,发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加快中资保险公司的审批速度,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规范保险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适当放松保险市场准入限制,制定科学系统的保险市场退出标准,建立保险公司破产保障基金。保险资金可以加速资本市场的成熟,资本市场又反哺保险市场。但是两者互动发展存在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和资本市场不成熟的障碍。实现互动发展可增加投资债券范围;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上市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证券化创新等路径。在两者互动发展上要重视资本市场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认真面对混业经营趋势等问题。
  (二)保险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
  保险信用体系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下,体现职业道德,保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所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系统。保险信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业的一种重要经济资源。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必要条件。信用缺失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有观点认为,保险信用消费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保险业低声誉市场的负面效应可能引发金融甚至经济危机。保险业声誉破坏的成本支付者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乃至监管机构和整个国家和社会。保险信用还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将可能使整个行业陷入低效率的“囚徒困境”。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应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靠保险活动参加者的互动、连动,合力进行。加强公众保险道德培育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基本条件。此外,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政府信用监管体系,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等是保险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再保险及其发展战略
  入世后我国再保险市场是开放速度最快,开放程度最彻底的保险领域。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于保险业滞后,它面对的机遇是市场主体的增多促使中国再保险公司变压力为动力;面临的挑战:第一,将可能造成巨额保费外流;第二,将严重削弱我国保险技术的研究和保险产品的开发能力;第三,将严重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第四,面临人才缺乏以及人才流失的状况;第五,可能出现再保险需求的萎缩。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策略的观点有: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批设新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再保险中介、发展再保险联合体、加强各保险公司兼营分保业务的意识。
  七、保险资金运用与资产管理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扩大与环境改善
  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保险行业和投资理念等构成保险投资的环境因素。健全和完善投资环境包括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深化;保险投资的法律和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制度;保险结构性改革;适合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包括扩大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和范围,提高基金投资比例,允许以持有的基金市值参与新股配售,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国有股减持,培育和发展蓝筹股基金和指数化基金,加快资产证券化创新步伐等。中期来看,逐步放开参与不动产等方面的投资,加快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长期来看,逐步开放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渠道,政府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关于运用模式的选择,主要观点有:实行专业化经营;组建保险基金投资公司;允许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设置由集团或控股公司进行直接管控的资金运用中心或资产管理中心;尝试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契约型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投资于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领域。保险资金入市利于推动保险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与融合;利于保险与资本市场发展困境的双赢策略;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相反观点有:不应过分夸大巨额保险资金入市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单项效应;已销售的分红寿险产品所提供的缓冲作用需要一段时间的累计;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股票市场具有固有的不稳定性。此外,寿险公司应成为债券投资的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与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投资收益不稳定风险、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利率波动风险、贷款对象或者债券发行者的信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保险业应从总体上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即风险控制的制衡机制、托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此外,有观点认为注重在动态条件下预测和把握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趋势,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险投资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考核监控系统三权分立制衡机制。加强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银行证券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套的资金运用的综合配套的改革。监管机构要会同银行、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在体现混业监管的趋势下,制定规则和投资组合限额;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等的监管。还有学者强调构造政府主导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渠道及其风险控制体系,旨在将政府政策扶持的投资项目纳入保险投资组合策略,减轻资本市场波动对保险投资的负面影响。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问题研究
  世界上,保险公司存在三种资金管理模式:1.保险公司设立投资管理中心或投资部,专门负责保险资金的运用;2.保险资金委托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国外大型寿险公司较普遍采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在我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必然。有观点认为,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心任务是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还有观点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一起竞争,逐渐向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方向发展。
  八、保险法律及相关法规的探讨
  (一)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评析
  我国新的《保险法》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将产生一定的压力。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权限;突出诚信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规范重复保险中不合理的比例赔偿责任制;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增加了对保险违规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新《保险法》促使监管观念、方式发生变化。但新《保险法》仍然不够完善,表现在新《保险法》的结构仍未改变;实质性内容应加强修改;组织形式划分笼统;外资、中介规定较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仍然很有限。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与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扩大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强制险扩大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势必提高费率;该法的规定给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等带来更高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扩大,增大了车险的经营成本;督促保险公司更加严格地执行承保各环节中的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伤者“先行赔偿”的原则。有观点认为它解除了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压力,使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先行”具体操作很难,先行赔多少、怎么给、给到哪里都是问题。针对《保险法》司法解释,有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商法范畴,是民法的特别法,但不能完全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来理解保险合同;遵循《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不能对法条作扩大的解释;应对实践中的准确适用作出具体规定;少干预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理论上不清楚,实践中不成熟的问题,可以先不作规定;保险法和行政法规多作原则性规定,由主管部门作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保险法应属部门法,它有自己内在的规律,不能套用民商法的规范。
  (三)保险条款通俗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不少观点对通俗化给予了支持。从合同法律关系来讲,解决由保险合同的专业性造成的误解和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标准化和语言通俗化的保险单;其次,保险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绝大多数消费者更偏好于通俗化的保险合同;再次,从英美市场经验来看,保单简明化利于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并提高承保率。在具体措施方面,有观点认为,通俗化应当建立在保险合同专业化的基础之上更高层次上的发展。制定通俗化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对某些专业化术语用较为通俗的语言来代替;第二,对某些专业用语在翻译上可以用更符合中国语言习惯的用语来代替;第三,用非专业化语言对专业化用语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建议把保险条款划分为公共条款(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和释义条款三个部分;此外,有观点认为应在通俗化和用语严谨性方面保持平衡。反对通俗化的观点认为,保险是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学科,条款通俗化缺乏统一标准,非常困难;理论界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发表了不少补充意见和观点;如应将保险利益的界定与《保险法》一致;应明确保险合同为书面合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不可抗辩条款。
  九、保险营销制度与中介发展
  (一)保险市场营销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入世后我国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与创新成为必然,其改革内容包括:1.创新保险营销观念;2.引入有潜力营销体制;3.建立科学的保险营销机制;4.整合营销渠道,创立分销体系;5.提升保险营销服务;6.整顿营销队伍,走精兵强将之路。建立保险营销新模式观点主要有:尝试创建一种最能代表投保人利益的营销新模式;建立总代理人制度;建立客户经理制;建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其创新应遵守五大原则:建立塑造企业家精神基准上的营销制度;建立倡导诚信原则基础上的营销制度;建立对营销员终身负责制基础上的营销制度;建立以焕发人性光辉为基础的营销制度;建立体现人性化情怀基础上的营销制度。
  (二)保险中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
  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总体是健康的,但暴露的主要问题有:角色错位;管理缺位;技术脱位。规范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的措施:确立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目标;明确保险中介制度完善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保险中介制度变迁模式;建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辅之以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保险中介模式;合理制定保险中介制度的正式约束和构建高效的保险中介实施机制。还有人提出了以下建议: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完善保险中介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以制度创新抑制寻租;调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布局;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整体水平;在保险代理人方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代理公司,出台保险中介机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保险经纪人方面,逐步放宽对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直接监管,扩大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空间和建立分类佣金标准等。此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努力建立共赢互利的长期协作伙伴关系。在保险公估人方面,做好发展的长远规划,营造良好的环境,应允许兼业保险公估人的存在。
  十、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与模式的再探讨
  加入WTO后,政府将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来实施。新时期发挥农业保险具有的正外部性,避免与WTO中有关限制农业补贴条款的冲突,解决三农问题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有学者总结国际上农业保险主要的三种模式:美国模式,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欧洲模式,自愿互助保险模式,政府对其予以扶持;日本模式,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在我国,有观点认为政府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有观点建议由保险合作社经营农险的原保险,适合我国农户规模小、居住分散、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还有观点认为,我国既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又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更多观点倾向于:农业保险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框架、资金支持,承担起主要责任。主要的理由:一是顺应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律;二是符合国际上对农业保护的通常作法;三是适合市场经济下建立合理救灾体制的需要。
  十一、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
  费率市场化是指费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核心是费率管理市场化。保险市场价格是保险供求关系的指示器、保险供给的调节器,对保险经济关系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保险费率市场化主要是改革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车险费率自由化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培育;有利于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和提高优质服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顺应了国际保险惯例,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加速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与降费大战间无必然联系;全面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早比晚好,抓紧时机推动车险费率的市场化进程;车险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突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瓶颈问题的主要观点是:1.保证危险保费不得调整的前提下,通过降低运营成本和经营开支,推进市场化的改革;2.设计和制定顺应“汽车时代”的车险条款,避免条款差异过大可能产生的市场问题;3.获得科学和系统的精算技术服务与支持;4.通过市场细分,设计出合理的车险产品;5.综合考虑费率与手续费竞争;6.适度发展力所能及的延伸服务;7.建立保险公司微观自律,保险行业协会中观协调及保监会宏观监管的三维费率风险管理框架。不赞同市场化的意见有:我国车险市场尚不成熟;市场化会造成被保险人、保险人甚至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对风险因素的确定方面缺乏依据;保险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为缺乏;市场化可能阻碍民族车险业甚至产险业的发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不理想;洋保险近期对我国车险业冲击不大,其改革进程可以慢一点。
  十二、企业年金及其运行与监管研究
  有观点认为在现有保障模式下,将统帐结合中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帐户部分分解,发展成为普惠式国民年金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应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还有观点认为:应鼓励各种混合型计划;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立法,协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规范企业的行为;建立法律约束机制;适当考虑社会公平性原则。在政策上扶持年金发展;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企业年金运行的监督制约等。
  企业年金的监管,在宏观上:税收优惠政策;受托人制度或契约型制度的年金发展模式选择;DB或DC计划的选择;运营的模式与监管;统一监管或分散监管模式的选择;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风险管理。微观上:企业年金计划发起人的资格认定;计划参与者的资格认定;税惠适格性认定;雇员向计划享受税惠政策的供款限制;赋益权的时间规定;提前取款的经济惩罚;婚姻状况与计划的供款分担和资产分割;企业年金资产与遗产处理;账户管理要求;计划的可携带性与转账要求、转账管理;投资管理;销售管理;对养老金体系的金融再保险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决定了对于企业年金的主动监管。但企业年金监管的重点随发展应有所变化:改进税收政策;加强企业年金的运行监管;完善保护收益人权益的法律框架;搭建企业年金的联合监管框架。
  十三、保险业发展与创新的探索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探索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过程。其包括的具体过程:一是把保单带来的现金流组合、拆分,转换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二是现金流所含风险通过这些有价证券的买卖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有观点认为保险风险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证券化实质是资产或风险与现金流的置换,旨在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或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从风险管理供给看,它是保险公司方法和金融市场方法融合进而扩展彼此功能的结果;从风险管理需求看,其根源是公司风险管理变化。其技术条件是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有观点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实行融资证券化应该缓行;巨灾证券的发行应服务于我国的巨灾保险体制。其它的观点有:我国可先进行投资证券化,然后巨灾证券化;可尝试发展巨灾风险债券。此外,从发展债券市场提高保险资产证券化程度的突破点的观点有:稳步推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保险公司适度进行长期战略性投资和加快推进产品创新、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扩大可运用资产总量以及盘活存量不良资产。
  (二)洪水保险可行性研究
  有观点提出,我国的洪水保险发展应建立防洪基金,或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的制度。又有观点认为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来看,我国不适合“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自愿承担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洪水风险”的模式,而应该在蓄滞洪区推行洪水保险;或者可以选择一个流域,进行试点,然后立法推广。也有观点提出根据国情,应立法建立全国性的洪水保险计划,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洪水保单的设计、费率厘定、国际分保等管理性事务,在一定的地区建立专门的洪水保险机构,全面负责洪水保险业务。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1期I
  [收稿日期]2004—12—07
  [作者简介]卓志(1963—),男,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本刊特约高级评论员。本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及其模型研究》(批准号:70273036)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企业年金理论与运行模式研究》(批准号:03BJL015)的资助。唐余、陈薇薇、刘杰和肖薇等学生,在作者的指导下查阅了国内主要的保险期刊并作了一些基础工作。此外,限于篇幅没有对数以百计的参考文献一一列出,敬请见谅并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