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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金融保险等10大类投诉增多
 
   2月19日,中消协盘点2007年全国消费投诉情况: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万686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964万元。在商品投诉方面,手机、汽车仍是热点难点;在服务投诉方面,金融保险、教育培训是投诉热点,销售投诉增长近三成。
  据了解,消费者对保险行业反映最集中的问题,首先是由于保险业务员联系的保费直接和工资挂钩,业务员千方百计让投保人投保,光说好的,不说坏的,对于免责条款也不解释明白。有的给消费者计算出某类理财产品多少年后能拿到多少钱,而一旦出现纠纷,就推卸责任。
    其次,在消费者咨询投保时,业务员不明示消费者有“如实告知”的责任,造成消费者一旦出现理赔纠纷,难以得到相应的赔付。此外,合同条款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很多保险的格式条款对投保人很不利。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综合保险条款当中,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只有5项内容,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或者因为其他一些突发情况可以拒绝赔偿的有60项内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保险条款繁杂,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限制投保人的权利,造成索赔难等,也是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
(北京日报  2008-02-20)
 
                                    商行入股加速保险业国际化进程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已经开闸。专家指出,这将加快保险业国际化步伐。针对监管机构不允许商业银行自设保险公司的问题,专家认为,这主要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和银保合作的对等需求。
  满足监管需求
  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日前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银行可参股保险公司,但不允许商业银行自己设立保险公司。
  对此,北京大学保险系副主任郑伟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适应当前分业监管的要求。虽然保险公司和银行同属金融业,但二者所面临的风险不一样,如果允许银行自己设立保险公司,将增加监管难度。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而近年逐渐加速的混业经营趋势,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来看,相关机构的监管水平还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需求。”郑伟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稳表示,面对银保相互入股、金融一体化加速的趋势,如何提高监管水平迫在眉睫。保监会与银监会需要加强合作和协调,以加强对混业经营中所出现风险的处理能力。
  郑伟指出,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保险公司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相互入股的对等考虑。保监会2006年10月16日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权的比例并未封顶。也就是说,如果保险机构收购满足相关条件,便可100%收购未上市银行股权。不过,郑伟表示:“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限制,但在实际审批等环节上,限制依然存在。”此次允许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之一便是平等互利。
  多重积极效应
  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对保险业产生多重影响。郑伟认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增加保险业的资金供给,缓解保险业资金不足问题。
  近年来,保险业高速发展,增加了保险公司对资本金的需求,而资金不足已成为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了解决资本金匮乏的问题,目前保险公司争相发行次级债。2月14日,中国人保集团获得保监会批准发行100亿元次级债,合众人寿也在1月份获准募集10年期11亿元次级定期债。此前,泰康、新华、太平洋、民生和天安等保险公司都发行了次级债以满足偿付能力要求。
  业内专家指出,与发行次级债相比,商业银行注资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因此,与商业银行合作将更受那些需要增加资本金的保险公司的青睐。
  王稳表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还有助于提高保险业国际化水平。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与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公司风险抵抗力,加速形成综合型的金融集团。据介绍,目前世界大型保险公司均拥有银行、保险等业务的综合型金融集团。
  此外,王稳认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将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目前银保合作处于代理关系,因此银行对保险产品开发的关注度不高。建立股权合作关系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将更加紧密,这为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提供了更多动力。
(中国证券报  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