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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举行
5月22日,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在北京国谊宾馆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起点•新阶段•新形势——保险业的科学发展”。 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李克穆副主席和陈文辉主席助理等领导出席本次年会。保监会部门负责人及30个地方监管局局长参加年会。吴定富主席发表了题为《加强保险理论研究 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主旨演讲。 吴定富主席在演讲中提出了新起点新阶段保险理论研究的形势与任务,在做好对策研究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对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 对下一阶段的保险理论研究工作,吴定富指出,要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不断提升研究能力,要搭建保险理论研究的有效平台,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理论研究队伍。 年会还举行了2008年度优秀保险学术成果颁奖仪式。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张响贤副总裁宣布评选结果并主持颁奖仪式。据悉,参加评选的是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两年时间中的研究成果。年会组委会共收到申报成果337项,经过初步筛选后,有288项成果参加评选。24项论文,专、译著和调研报告、工作项目分获一二三等奖。 颁奖仪式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张立群研究员作了题为《2009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展望》的主题报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作了题为《新形势下对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认识》的主题报告。 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社科院、中国金融学会的代表,保监会党校进修班学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代表,中国保险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特约会员单位的代表、理事及常务理事,2008年度保险学术成果评选获奖代表、首届年会入选论文作者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共300余人参加会议。 当日下午,年会分成两个专题进行研讨交流,专题分别为“当前保险业的风险与防范”和“实施新《保险法》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规范”。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梓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朱俊生副教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部孟龙主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裴光局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祝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曹伟清、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俊岩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冯文丽副教授、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张遥博士等嘉宾参加了研讨交流。 据了解,在短短的一个多月中,本届年会共收到382篇学术论文,经过筛选,共有113篇论文入选。(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吴定富:加强保险理论研究 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5月22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参加中国保险学会首届学术年会时指出,保险学会建立学术年会制度,为促进保险理论交流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业内外可以借助这个平台,深入研讨保险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关问题,为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建言献策。 吴定富肯定了十六大以来,保险理论研究在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保险理论研究工作的起点低,基础差,整体研究实力不强,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对理论研究工作的认识有待加强。少数同志对保险理论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保险理论研究工作在资金、人才、信息、制度方面缺乏足够的支持。 二是理论研究工作缺乏长期积累。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保监会成立时间也不长,全行业在基础数据、研究成果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积累。 三是研究人才队伍仍然比较薄弱。研究人员总量不足,尖端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与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存在差距。 吴定富强调,对保险这样一个现代金融服务业而言,理论研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业综合竞争力的强弱。在做好对策研究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对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 第一,加强基础性问题研究,打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基础。一是要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关系。既要研究经济周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市场化改革对保险业的影响,也要研究保险业对拉动投资、扩大消费、促进贸易的作用。二是要深入研究保险业与金融市场的关系。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关联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保险业与金融业改革发展互动关系的研究。三是要深入研究保险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研究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域及途径,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第二,加强前瞻性问题研究,探索和把握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一是研究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的内在规律,加强对保险风险产生原因、发展趋势、运行特点、传递途径以及防范对策等方面的研究。二是研究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内在规律。目前,全行业关于保险经营规律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例如保险业赢利模式、保险营销体制、资产负债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研究保险行业创新的内在规律。要围绕如何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研究保险创新的规律,使保险创新与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与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保险监管的水平相适应。 第三,加强战略性问题研究,拓展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空间。一是加强对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最近国家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同时,国务院2009年19号文件提出,在上海适时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这充分说明,国家对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日益重视。对保险业来说,如何更好地参与社会保障的各个层面,在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二是加强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研究。如何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保险业更好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是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三是加强对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研究。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稳步推进,要深入思考保险在服务“三农”方面如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使保险成为国家支农、惠农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和经济杠杆。吴定富指出,做好下一阶段的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要着力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正确的研究方向 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为实践服务。做好保险理论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把握好正确的研究方向。既要注重揭示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规律,又要注重分析保险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做到有的放矢。 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服务水平。保险的立业之本在于向全社会提供综合的风险保障,这也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重要特征。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者要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的保险需求,深入研究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有效结合点和切入点,促进保险服务向更加多元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二是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竞争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业的融合发展,保险市场竞争逐步国际化,同时保险业也面临着国内其他金融业的竞争。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者要深入研究我国保险业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研究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保险业在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散方面特长的发挥。 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的效能。这次金融危机中,尽管我国保险业没有受到大的冲击,但仍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准备改革监管体系,有很多新的改革方向和思路值得我们关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者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理顺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促进保险监管防范风险和引领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做好保险理论研究,需要密切关注各类变化,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从丰富的保险实践中寻找鲜活的理论素材,发现普遍规律,探寻个性特征,坚持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使理论研究成果不仅仅是学术创新,还应该是政策参考,为保险业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与决策支持。 二是要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对保险企业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只有在保险理论研究中正确把握我国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趋势,才能进一步增强全行业的大局意识,才能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理论支持。 三是要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理论研究深度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拿来主义”,使经过实践检验的国际理论成果为我所用。在学习借鉴这些先进成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此外,我国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正在成长的新兴保险市场,对其运行规律和改革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有所创新,不仅是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突破,也是对国际保险理论发展的贡献。 (三)不断提升研究能力 要搭建保险理论研究的有效平台。注重保险理论研究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建设好保险理论的合作研究平台和学术交流平台;要重视保险行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探索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协调组织博士后研究力量的新途径。要健全监管机构、保险机构和学术机构协同研究的机制,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理论问题,调动全行业的力量和智慧共同推进,努力把社会各界的研究力量凝聚在保险业周围。 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理论研究队伍。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开发在保险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要搞好对人才的吸引、发现、教育和培养,让更多有潜力的人才尽快脱颖而出,使更多更优秀的人才为保险业理论研究贡献力量。(中国保险学会综合整理 2009-05-22)
王梓木:防范风险 努力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王梓木在首届学术年会上表示,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努力实现保险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他围绕这一核心论题,重点论述了以下几个观点:防范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较快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争取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规范保险企业行为,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自身情况,对持续稳定发展、健康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给出了详细阐述,同时对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也从企业角度为监管机构提出了一些建议。(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朱俊生:不正当竞争是车险市场的重要风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博士在年会上发言表示,不正当竞争是车险市场的重要风险。公司的规模偏好及其衍生的逆向淘汰机制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根源。同时,监管部门对手续费与价格竞争的不当管制、监管部门自身的角色冲突与目标错位以及其不良经济激励,放大、助长了、甚至直接制造了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为了治理不正当竞争,公司要摆脱“规模偏好”与“保费冲动”,将重点放在进一步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上面来,即发展的重点是核心价值定位的回归、结构的调整和效率的提升;在监管层面,要重塑监管目标,改变监管思路,强化风险监管。(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王稳:小概率高损失事件的忽略对中国发展巨灾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指出,生活中有很多事例证实人们往往倾向于忽略小概率高损失事件。典型事例之一就是司机大多不愿意系安全带的现象。人们的这种心理在巨灾保险的购买中也得到了验证。人们通常不愿意购买保险,特别是像因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保险。王稳教授基于行为经济学的风险感知视角,分析和研究人们对小概率高损失事件的认知和反应,并尝试解释人们易于忽略小概率高损失事件的原因,结合我国巨灾保险的特点,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李祝用:新《保险法》关于承保、理赔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针对认为新《保险法》“矫枉过正”等错误的观点,对新《保险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再认识,指出新《保险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将改善行业形象,增强民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而达到保险各方当事人和谐共赢,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从保险人改进承保、理赔服务的视角,就《保险法》关于承保、理赔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投保人告知、保险人说明、受益人指定、保险事故发生通知、理赔证明资料提交、及时核定和拒赔通知以及财产险标的转让、责任险理赔的特殊问题等方面作了探讨。 李祝用还就做好贯彻落实《保险法》关于承保、理赔的新规定的准备工作,提出了两点具体建议,也对近两三年来荷兰、德国、日本等国保险合同法的修改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梁鹏: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表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曹伟清: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曹伟清认为,新《保险法》的修订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摆在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进行了多处的强调和详细的论述。因此,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曹伟清结合中国人寿实际,就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问题谈了六点意见:一是搞好宣传教育活动,在学习新《保险法》中强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二是加强核心价值观建设,在坚持诚信服务中贯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三是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在依法合规经营中夯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四是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在明确权利义务中提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五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在提高服务质量中提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水平。六是不断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障获赔权力中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承诺。(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
朱铭来: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制度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教授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在对保险人免责规则的法理分析中,强调了三个观点:第一,应合理界定免责条款的范畴。第二,合理确定保险人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第三,对新《保险法》新增第十九条“免责无效”的规定,认为是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又一举措。(中国保险学会 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