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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选择保险三原则 过去的一年里,许多民众都会感受到来自保险的震撼。《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进一步确立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保险业将用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帮助企业和个人开展风险管理,履行社会公民应当承担的转移风险、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责任。 回顾2006 去年三月,关于健康保险业务中的重大疾病概念的讨论,推进了保险合同和相关专业术语标准化进程。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相对滞后的环境下,健康保险的发展无疑可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可能导致的许多社会问题。但由于整个保险行业缺乏标准化的概念,导致重大疾病的解释与医学专业解释存在差异,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解释也略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启动了保险合同标准化进程,并且基本完成了重大疾病保险概念与医学概念的相对统一。作为普通百姓,没有必要苛求读懂保险合同,只要相信国家监控的行业标准,买保险会变的更加方便和快捷。 七月,《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实施,通过法律形式约束机动车所有者必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规定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强者、机动车所有者即使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对于弱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条例的意义并非仅局限在道路交通事故,会启发和引导民众思考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强化国民的责任观念和责任意识。 展望2007 面对日益增长的保险市场需求,承接2006年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2007年我们会看到一个中外资保险公司同台竞技,近百家保险公司的上千种产品竞相争艳的市场,保险中介机构在不断发展中开始成熟,银行保险的合作更加紧密,甚至有可能出现以银行为投资主体开设的保险公司。面对保险行业多样化发展、金融综合经营试验不断深入的环境,买保险似乎越来越难,而履行和承担人生责任的意愿和要求又使得我们必须在眼花缭乱的保险市场做出选择。无论保险市场如何繁荣和变化,在保险的选择上有三项基本原则是应当牢记的。买保险就是买保障的原则 我们选择保险公司主要是选择保险保障产品,如果选择理财产品,可以买基金、国债、股票等。当然,保险公司的许多产品也会有理财功能,也有分红或投资的字眼,但是“保险保障为主、投资理财为辅”则是我们在选择保险产品过程中不能本末倒置的理性思考点。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不能帮助人们发财,但却可以使我们已经得到的利益得到保全。对于消费型的保险产品要有正确的认识,发生事故得到赔偿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事故我们的保险费帮助了需要赔偿的人,这种全社会范围内的互助不仅体现了人们的责任,而且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保险费能期交不趸交的原则 许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可以选择期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方式。正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在期交状态下,初期是保障,后期转化为理财。如果交了第一期的保险费,发生保险责任则可以最高获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如果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平安无事,则期交的保险费就会成为强制储蓄,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起,享受保险金额的利益。长期保险和房屋贷款的分期方式性质完全不同,千万不要采取提前还贷的方式提前交清保险费。只要支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陆续支付以后的保险费,保险的保障就不会中断,从而实现最经济和科学的自我财务精算规划。 责任保险“足额”递增的原则 今年,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将更加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也不断增强,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将会不断增加。在道路交通责任上,尽管有了强制投保的交强险,有车一族还是应当购买商业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有限,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就必须有其他补充方式。当然,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较低,但谁也不能排除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偶然性,所以最少增加20万元保险金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必要的。对于经营餐饮、娱乐和服务性行业的个体而言,为了防止不确定性事件对于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选择购买场所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同样,在新年里买保险也要注意长期保险不轻易退保、选择保险公司不要简单比较价格而忽略对于其服务机构分布状况的了解、选择有上岗合格证的高素质保险业务员等问题。总之,将我们对于保险的认识定位在人生不可缺少的一种责任的高度:因为爱家人,我们选择人身保险,避免因为偶然意外而使家人的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爱社会,我们选择责任保险,避免因为偶然过失而使他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破坏。(中金在线 2007-01-16) 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应有“度” “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今年的全保会上被屡次提及。 去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早在《通知》发布之前,一些“得风气之先”的保险机构就采取特事特批的方式参与了银行股权的投资。如平安保险出资49亿元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中国人寿以3.9亿元竞得福建兴业银行1.75%的股权。《通知》发布之后,中国人寿又与花旗银行联手竞购广东发展银行并取得成功。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的股权有利于保险资金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多,因此把握好“度”显得尤为重要。 “度”应与战略相吻合 保险机构在参股商业银行时,应将自身的发展战略作为确定参股比例的重要依据。 根据本企业战略目标选择是进行一般投资(5%以下)还是重大投资(5%以上)。对于想谋求短期溢价利益的保险公司而言,它们可投资未上市的银行股权或银行发行的新股,待银行上市或新股流通之后,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获得差价收益;注重长远战略投资价值的保险公司,则可借新政策控股、参股上市银行或即将上市的商业银行,并参与其经营管理,伴随商业银行的改革、成长,获得股权投资、红利等长期收益。 在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号角声中,一些大规模的保险集团正努力拓展保险以外的各种金融领域,希望成为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集团。如目前平安集团公司就是一个控股平安寿险、平安财险、平安养老、平安资产管理、平安健康险、平安保险海外、平安信托、平安银行、平安证券的大型的金融集团,其投资深圳市商业银行股权的目的必然是参与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以期获得长远的回报。 “度”应与风险承受力相匹配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有很大空间,也有很大的风险,如政策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因此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小来选择股权投资的比例。 《通知》要求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 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资产大小和风险承受能力成正比,而投资银行股权比例越大,风险也越大。《通知》中的要求体现了监管机构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本的要求: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重大投资,加快改革步伐,参与金融混业经营;鼓励中小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不一概而论,而按照规模和实力来排位,更显科学合理。”一位保监会人员如是说。 “度”应以强化主业为基础 保险机构的主业仍是保险,绝不可因为参与混业经营而偏废了自己的主业。 管理一个银行所需要的专业和管理技能与管理好一个保险公司是不同的,而参股银行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充足的储备,如果把人力和财力都投入到其中,忽视了自身主业的发展,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拿国际上的经验来说,199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金融混业经营创造了合法条件,但融合热潮并未真正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原本混业经营的金融实体卖掉非核心业务的案例。比如,花旗集团在2002年第二季度时放弃了旗下旅行者集团的财产和灾害保险部门,富利波士顿在2002年中旬关闭了罗伯逊•斯蒂芬投资银行。 这些调整通过消除亏损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将资源重新集中于原有的优势领域而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国的保险机构也切不可因为投资渠道的逐步拓宽而放弃原有的主营业务,入股商业银行同样应把握好“度”。 “度”应依赖监管措施 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为金融混业经营拉开了序幕,同时也给立法机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监管制度是否完善,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的效果。因此,保险机构对于“度”的选择也依赖于监管措施与时俱进的程度。 监管机构应该为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建立起一系列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这样才能为保险机构对银行的参股保驾护航。具体来说就是要着重提高保险、银行各自领域的监管水平,并协调好监管范围;重点监控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等内容。 只有制度先行了,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才能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国际金融报 200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