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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新车共保的实践与理论问题

雷和平1陈林2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 西安 710004;2.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 西安 710004)
  
  [关键词]新车共保;车险改革;保险市场
  [摘要]新车共保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在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和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新车共保仍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步澄清“垄断论”、“计划经济论”、“车商控制保源论”和“共保侵权论”等错误认识,努力推动共保朝着“新车保险超市”的目标迈进。
  
  一、新车共保的现状
  新车共保也叫“新车联保”、“业务直销、集中出单”,它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无序竞争严重、有关部门多次整顿收效不明显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特殊的行业自律措施,其基础是一个地区所有产险经营机构经过协商后自愿达成的多边民事协议,由所有签署人一致承诺将新车保险业务从分散改为集中、从代理改为直销,并且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关的义务。从全国范围来看,最早推出新车共保的是西安,开始于2000年6月,至今已有三年多的历史,其后,青岛于2001年7月、成都于2002年10月、武汉于2003年6月也相继推出了新车共保业务。2003年全国车险改革开始以后,  西安、青岛、成都三地的新车共保均按照车险改革的基本要求,将各成员公司的差异化条款和费率资料摆上柜台,让客户自行选择,开始摸索使新车共保逐步走向“新车保险超市”的目标。   
  三年多的实践表明,新车共保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1.切实改善了保险服务,极大地方便了投保人。由于新车共保机构与车管所在同一地点办公,并且实行“一站式”服务,  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节省了时间。   
  2.增强了保险业务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更好地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在新车共保营业室,各家公司的产品均摆在桌面,业务员热情介绍,保户一目了然,对自己选择的公司和产品做到了心中有数。由于实行了保险资讯的公开和挂牌服务,客户足不旋踵就能在一个地方充分了解本地各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车险产品和价格、服务情况,并且可以在对各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自主选择自己愿意投保的公司和品种,从而避免了非法中介的误导,充分保障了客户的合法知情权和选择权。   
  3.在新车保险领域有效遏制了恶性和无序竞争。由于采取了业务直销、集中出单的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有效解决了新车保险业务中各中介代理机构特别是车行、非法中介及非法中介人员哄抬手续费、强索“高额回扣”引起的保险公司保费严重流失的问题,极大地改善了成员公司特别是机动车险种的经营效益。由于共保这种方式组织比较严密,管理比较规范,不仅有效扩大了新车保险的承保面,使得车均保费收入增加,而且有效减少了各个公司在该险种上的人力、物力投入,使得经营成本大大下降,经营效益明显提高。据有关统计测算,西安共保业务开展三年以来,共计承保车辆11.2万辆,保费收入超过4亿元,  占陕西全省财产险三年整个保费收入的11%,即使按照过去车险市场返还水平较低的40%估计(市场实际返还比例可能比这高),共保增加保费收入也在1.6亿元以上。另据统计,2002年西安、青岛、成都三地新车共保保费收入合计约达6亿元,如果按照过去40%的返还率计算,三地共保共计增加保费收入即达2.4亿元。如在此基础上扣除8%的成本费用,加上为国家和地方增加的1亿元税收,三地新车共保至少为成员公司创造纯利润1.2亿元。越来越多的财产险公司对新车共保持肯定态度,这也许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除了以上积极作用以外,由于新车共保严格做到了不交保费不出单,解决了过去车行截留保险公司保费挪作他用的问题,从而有效防范了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使得各家公司的应收保费大大减少。此外,新车共保还很好地发挥了示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整个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乃至财产险市场“高返还”和恶性竞争的蔓延,同时促进了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商、沟通和合作;禁绝了坐扣、撕单、埋单等违规行为,抑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共保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在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和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新车共保仍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1.当前保险市场秩序混乱、代理人行为严重失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利益均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当前保险市场特别是新车保险市场上非法代理人和代理人违法违规开展业务、采取各种手段哄抬手续费、强迫保险公司付给“高额回扣”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时期、有些地区甚至非常严重,以至于一些全国性产险公司曾经发文,在实行共保的西安市以外的其他地区“严格限制新车保险业务”。实践证明,新车共保对解决代理人行为失范带来的市场混乱效果明显,如果没有了共保,这些地方的市场混乱还会出现,其后果严重。   
  2.从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分析,由于经营体制、经营理念、经营策略、服务网点、服务设备、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原因,许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还是比较粗放的,严重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一些公司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完成高指标、实现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比,往往不计成本、不顾后果、不遵法规,采取不正当甚至是自杀式的手段开展竞争,在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也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0以后,保险市场正面临着放开后的大规模扩张,不管是外资保险公司还是中资保险公司,均处于高度的扩张冲动之中,在扩张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完全做到自我约束、规范经营难度比较大。虽然当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加快,上述问题通过改革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这必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我们不可能奢望所有的保险公司在一夜之间都成为自我约束能力很强、经营机制非常完善、非常规范的公司,因此,新车共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     
  3.从保险监管的角度考虑,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已经并且还将十分努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保险市场整顿活动,但是在现有监管机构、网络、人员及监管手段、监管工具没有根本性改观的情况下,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的监管部门面临的压力将会非常之大。  当然,这一点会随着保险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步得到解决,但这同样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因为如此,新车共保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成为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一种有益和比较有力的辅助力量和手段,其积极作用还有较大的发挥余地。此外,西安、青岛、成都等地新车共保的成功实践和发挥的重要作用,  已经为在当前和今后开展新车共保业务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也是新形势下新车共保存在和发展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新车共保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尽管新车共保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也具有进一步存在和发展的充分理由和条件,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新车共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保户自主、自愿选择与份额调控的矛盾。这个矛盾可以说是新车共保与生俱来的一个矛盾:要严格控制份额,就可能偏离市场取向,与投保人自主、  自愿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及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产生矛盾;但是要完全放弃份额控制,  又必然在场外引发新一轮的恶性竞争。  在2003年车险改革以前,各地的共保份额基本上是根据各家公司在车险市场的上年占比来划分的,由于当时实行的是统颁条款,因此份额调控还相对比较容易。2003年1月车险改革开始后,由于各家公司分别执行各自的个性化条款,费率差异也比较大,不同价格必然影响保户的投保意向,这就产生了投保取向可能偏离各公司既定市场份额的问题。另外,不同公司在某一险种上采取的不同营销策略,也会影响各家公司在某些险种上的份额占比,使得份额控制变得比较困难。在解决这个矛盾方面,西安市共保办的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共保部门及时组织、推动参与共保的各家成员公司开展有关市场调研活动,经常分析车险价格取向的差异,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报,以便及时进行费率调整;二是共保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保户知情权和保证保户自主、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积极对保户的投保意向进行合理疏导;三是经常引导成员公司积极改变以往靠“高回扣”等手段吸引客户、进行无序竞争的做法,把竞争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产品并努力形成各自的特色上,努力使各自的保险产品更加丰富多彩,  以满足不同群体客户的不同需要。  当然,份额调控问题将是伴随新车共保发展而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  不断总结和探索调控的新办法、  新模式和新渠道,使得现行调控办法更为科学和更加切合实际。对于新入市的保险公司,各家老公司要积极欢迎其参加共保,并根据各个地方的市场实际,本着留有一定发展空间的要求,确定一个宽松、合理的份额,还要注意根据市场实际销售情况每年对份额进行合理调整。   
  四、新车共保需要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
  新车共保自诞生以来,各种议论和批评始终比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垄断论”、 “计划经济论”、 “车商控制保源论”和“共保侵权论”等。实践证明,这些批评和议论除了一些失去不当既得利益的人的恶意攻击以外,  在很多情况下是人们对共保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而共保方面的理论研究不够、经验总结不及时、正面宣传缺乏深度、力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1.“垄断论”。这种观点主要批评共保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在市场参与主体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在价格等方面也实行垄断。但实际情况是:新车共保是多家公司的自愿合作,每个在当地经营车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均可自愿参加,因此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开放性;参与共保的新车保险产品是由各个公司自行提供的,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由各个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发的个性化条款和差异化费率,参与共保的各家公司并没有哄抬或打压价格,因此在交易行为上也不存在价格垄断。事实表明,多家公司的产品在同一个地点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具有新车挂牌与办理保险在地点上的同一性,挂牌与保险在时间上的统一性,正好符合投保人对新车挂牌与保险服务的方便、快捷和就近的要求。因此, “垄断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2.“计划经济论”。这种观点认为新车共保是向计划经济的一种倒退,认为共保不是市场经济行为。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采取什么方式销售,是代理还是直销,是集中销售还是分散销售,是多家公司同场销售还是各家公司自行销售,这都是各保险公司在遵守《公司法》、《保险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利,是企业正常和正当的市场行为,它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因此,说新车共保、集中出单、直接销售就是向计划经济的倒退是没有根据的。   
  3.“车商控制保源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新车办理保险时,车商对车源有控制权,因此如何办理保险应由车商说了算,共保剥夺了车商的控制权,是对其合法利益的损害。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认识,因为从新车销售和办理保险的过程分析可以看出,车商控制车源只是存在于新车末实现销售以前,其目的是通过销售将控制权转移给车主(购车人)而决非长期占有。一旦购买行为完成,车主便取得了对新车的合法控制权,同时,车主作为投保人也取得了对新车保险的法定知情权、选择权、协商定损权与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是到共保营业室自行投保还是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都是投保人自己的权利,投保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车商绝对无权干涉。至于过去有的投保人听任车商摆布,将办理保险的选择权利完全交给车商,主要是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了解,或者被迫屈从所致。   
  4.“侵权论”。这种观点认为共保侵犯了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因为只要到共保现场去实地看一看,就不难发现:凡在新车集中共保的场所,所有公司的车险条款、价格资料均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展示,所有公司的车险产品均可由投保人自主选择,  可谓资讯透明、  管理与运行规范,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得到了完全的尊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车险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要认真总结新车共保的历史经验,研究、分析和解决新车共保发展中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新车共保的健康发展。西安等地共保办提出新车共保应朝着“新车保险超市”的方向迈进,这一提法目前已经得到了各地的共保实践者的越来越普遍的认同。要使新车共保顺利完成向“新车保险超市”的转变,  当前和今后还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必须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和以诚信为本的大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各保险经营机构和代理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内控机制,强化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二是必须继续加强对车险代理人市场的整顿和清理,尽快规范车险代理合同,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有效防止内外勾结、操纵市场和误导投保人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罚和违约处理制度,建立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9—10
  [作者简介]雷和平(1962—),陕西省富平县人,大学学历,副研究员,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时报社陕西记者站记者;陈林(1966—),1993年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班毕业,现任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机车险共保办主任、西安仲裁委保险仲裁站站长等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