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论理赔查勘费的合理列支

周德俊 高海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关键词]理赔查勘费;车船使用费;电话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
    [摘要]企业要进行科学管理,有关政策必须完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办法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较差的不足,导致了各基层公司无所遵循,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进行运作。本文从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总体数额上的可控制性、具体标准上的科学性三个方面入手,对如何改进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办法进行了探讨,以期使其更完善。

  200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了理赔查勘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理赔查勘费支付范围、理赔查勘费列入“赔款支出”和“其它支出”的条件。
  毫无疑问,此办法的出台,既丰富了赔款支出科目和其它支出科目的内容,又从实际出发,弥补了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条件下大部分基层公司费用的不足,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大利好,而且通过再保险摊回赔款,还具有抵减实际支出的作用。然而,此办法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以至基层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文件中规定的理赔查勘费用中的部分项目,难以准确把握
  (1)理赔查勘车辆无明确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车辆,有的公司明确指定哪些属于理赔查勘车辆,哪些属于其它业务用车;有的公司并没有做出严格的细分,而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派。这样,保险公司拥有的车辆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车辆,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影响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2)即使是理赔查勘车辆,亦无法区别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过程中”。修理费一般是根据车辆性能的优劣、使用年限的长短而不规律发生的,且间隔期较长;而在此较长的时间范围内,理赔查勘车辆的用途,也不完全是用于理赔查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所发生的通讯费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过程中;燃油费亦存在类似问题;至于过路过桥费,理论上可以区别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过程中,但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每发生一次过路过桥费就进行帐务处理,时间一长,亦存在与其它用途的过路过桥费相混淆的问题。
  (3)理赔查勘人员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基层公司负责查勘、定损、理赔的职工,无疑属于理赔查勘人员;但领导班子成员既开展展业工作,又从事理赔查勘工作,同时还肩负公司管理工作,是否属于理赔查勘人员,很难界定。
  (4)无法区别理赔查勘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过程中”。电话费(含移动通信费,下同)一般是每月结算一次,而在此期间,理赔查勘人员的电话费既可能用于理赔查勘过程中,也可能用于其它工作,还可能用于私人联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属于理赔查勘过程中;邮电费用亦有类似情况。
  2理赔查勘费用计入赔款支出有一定的难度,不好把握
  (1)某些理赔查勘费用难以明确归属于某项赔案。如电话费,每月结算一次,而在此期间,发生的赔案肯定不止一个;修理费、燃油费、传真费、购买胶片及冲洗费也有类似情况,均无法与具体赔案一一对应。
  (2)某项理赔查勘费难以取得与之对应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收据。在实际工作中,电话费、传真费、修理费、燃油费、购买胶片及冲洗费等费用属于若干事项的连续支出,均无法取得对应某一个赔案的特定发票或收据。
  3理赔查勘费列支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由于理赔查勘费列支办法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较差的不足,导致了各公司无所遵循,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进行运作。
  (1)在会计处理科目上,不够统一。对于同类性质的车船使用费、修理费、邮电费、购买胶片及冲洗费,有的公司计入赔款支出,有的公司计入其他支出,有的公司计入营业费用。
  (2)在帐务处理时间上,迟早不一。随赔案列支理赔查勘费的公司,随着理赔查勘费用的支出,能够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集中列支理赔查勘费的公司,则定期进行帐务处理。
  (3)在列支金额上,多少不一。有的上级公司为了控制总额,对下级公司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公司胆子大一些,列支金额多一些,如此,则一方面加大了赔款支出数额,另一方面也使控制费用成了一句空话;也有的公司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却苦于没有充分依据,故列支金额较小,没有达到应列支的金额。
  4由于存在以上问题,也造成了各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难以把握具体标准;而各公司在接受审计时,也没有充足的理由、可信的证据为自己辩解,最后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
  二、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改进原则
  1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即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如何列支、列支什么、列支多少,均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范围,防止各公司依靠自己的理解自行把握政策,借以增加可行性,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
  2总体数额上的可控制性,即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各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要有数量总额上的控制方法和手段,这样既防止了个别公司随意扩大赔款支出的问题,同时也对合理列支理赔查勘费用指明了方向。
  3具体标准上的科学性,即理赔查勘费用列支赔款支出,究竟以何种数额列支,这种数额如何确定,不能凭借主观想象,而要根据客观事实、根据大量的数据,经过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
  三、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改进的办法
  利用统计抽样方法,对案均理赔查勘费用各个项目列支赔款支出分别进行测算,同时设计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明细表,把测算结果列入表中,做为计入每个赔案的依据。具体办法是:
  1取得样本资料
  (1)选择记录人员进行记录,确定记录期间。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对将来的、从某一特定时点起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电话费、移动通信费、电报费、传真费、购买胶片费、冲洗费,进行有目的、有意识地连续记录一定时期,这个时期的长短可以视发生的赔案多少进行确定,如5天、10天、20天等。同时应特别注意,这个记录务必要使发生的每项理赔查勘费与某个案件一一对应。
  (2)每项理赔查勘费与某个案件一一对应的方法。燃油费,根据处理案件的里程占每次加油的行驶里程的比重进行分摊;过路过桥费、电报费,根据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发生额,直接记录;电话费、传真费,可以记载与案件有关的通话发生时间,月末通过查找电信部门的电话费明细表,直接记录;冲洗费,根据某项案件的照片数量乘以单价直接记录;购买胶片费,根据某项案件冲洗费占胶卷冲洗费的比重进行分摊;修理费,根据公司车辆用于理赔查勘的里程比例、修理一次的时间间隔、期间发生的案件数、每次修理费用,平均进行分摊。
  (3)合理分解理赔查勘费。以上方法确定了理赔查勘费的发生数额;一定时期以后,根据此项案件是否属于赔案,再把发生的理赔查勘费分别列入赔款支出或其它支出。
  2计算样本平均数
  X=ΣXn
  式中,X为一定时期某险种每个赔案发生的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数(若某个赔案未发生某项费用,可以为零),n为一定时期的某险种全部赔案件数。
  3计算平均方差
  S2=Σ(X-X)2n
  4计算抽样平均数平均误差
  lh=Sn
  5为了尽可能保证推断的可靠性,用99.73%的概率保证程度,计算平均数的极限误差。
  ΔX=tlh=3lh
  6确定总体平均数的置信区间,并取值最高限额,做为计入某险种每个赔案某项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数额的依据。
  赔款支出数额=X+ΔX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测算主体的确定。由于各个公司地域范围不同,且有关费用收取标准也不一定完全相同,故应以各个基层公司(县、区公司、营业部)为测算主体。由各个主体在上级公司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既定的计算公式,科学计算案均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数额。
  2是否分险别的确定。由于不同险别的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数额差异较大,故应按照险别分别进行测算。
  3该计算公式适用的费用项目。该计算公式主要用于不易于按照每个赔案计算的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的项目,具体是: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购买胶片费、彩扩冲洗费等。至于其它理赔查勘费项目,由于支出是独立的,且与特定赔案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故可根据是否属于赔案,直接列入特定赔案的赔款支出或其它支出。
  4注意不要少计、漏计费用。如重复出现场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重复与出险保户联系发生的电话费等。
  5按照会计科目,对同类费用项目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会计科目为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仅指购买胶片费、彩扩冲洗费,下同)。
  6制定理赔查勘费列支赔款支出明细表。此表项目包括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和其它费用5项。其中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按照测算均摊的数额在每个赔案中均列入;独立的、与特定赔案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的其它理赔查勘费按照实际是否发生填列。
  7制定费用分配表,归集并分配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实际发生的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的性质不同,有的归属于赔款支出,有的归属于其他支出,有的归属于营业费用,因此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定期(周或旬或月)进行集中处理。具体办法是:
  (1)根据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收据所载明的数额,按照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的分类,分别计算、汇总每项费用总额;
  (2)分别列明、汇总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已计入赔款支出的数额;
  (3)根据上述计算的一定时期发生的理赔查勘费列支其他的数额,把“一定时期”折算为进行帐务处理的特定日期(周或旬或月)。并分别列明、汇总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列入其他支出的数额;
  (4)利用倒推的方法,分别用邮电费、修理费、车船使用费、公杂费的总额,减去对应项目的赔款支出和其他支出,取得列支营业费用的数额。
  
  [编辑:郝焕婷]2002年第12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2年第12期
  [收稿日期]20020807
  [作者简介]周德俊(1963—),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国家、省级刊物上发表10余篇论文,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鞍山监审办主任助理;高海林(1965—),男,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辽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