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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产险精算师职业制度

谢志刚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关键词]产险精算;精算制度;生命表;保险法
  [摘要]精算是一种制度,而不仅仅是一套技术方法和与之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立我国产险精算职业制度,应制度先行;把握培养产险精算师的有效途径;做好实务准备;端正观念和策略。
  
  我国的产险业是否和寿险业一样,也需要任用精算师并建立一套精算制度,包括对精算师的会员和执业资格认可、精算报告的程序、形式和内容等等,是我国产险业目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从长远的观点看,精算技术可以提高我国产险业的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水平,并与保险业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接轨。根据我国保险业和相关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进程,以及我国产险公司内部及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自身的工作需要及发展目标,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应用精算技术、聘用精算专业人员和制订精算责任制度的时候了,否则就会影响公司和整个产险行业理想目标的实现,错过发展机会。
  一、对精算认识的误区
  1精算建立在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基础之上
  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精算建立在真实可靠的业务统计数据之上,离开了这个统计基础,就谈不上精算的实用性。而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对于业务数据的统计工作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更谈不上真实可靠,事实上,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处于超常规的发展时期,争抢市场份额、产寿险分业经营、中外合资及参股、产品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模式改革等一系列重要变化都相继发生在这一时期,别说没有完整、真实的统计数据,即使有,也难以在这样的统计基础上作出对未来趋势的推断和预测,并在这样的统计推断和预测下制订公司和行业的战略和经营决策。因此,要对产险业实行精算恐怕还是一件相当遥远的事情。
  以产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业务为例,相对其它险种而言,各产险公司的机动车辆险还算是业务量大、历史较长、理赔较有规律的险种,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理赔及保单都有记录,也有编制按月统计的业务报表。但即使如此,要想把历年来各业务部门的理赔和保单数据整理成一个完整、规范、可供统计分析的数据库,也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目前只是一项巨大的投入,不大可能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效益,任何一家公司都不会有兴趣和时间去做这项工作。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在这样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制订机动车辆险费率,包括研究区域性费率,或者研究如何用统计方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进一步想,如果连机动车辆险业务都谈不上精算,更不用说其它险种的精算了。
  2精算只能处理一些可以量化的因素
  这是在前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对精算的进一步否定,即认为,精算说到底只是用统计数学的模型和方法去分析一些业务数据,并根据这些分析向管理层提供建议,而公司高级管理层未必就要接受这些建议。理由非常明确,保险经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各经营环节中都包含了相当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而精算仅仅涉及到能够被量化的某些因素,这些因素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只占一小部分,精算人员可能只熟悉这一小部分数量问题的分析,并且这些分析还建立在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和稳定的基础上,精算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整个行业的总体把握可能远不如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又如何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呢?要是精算师真的象许多人包括他们自己认为的那么重要,日本有那么多精算师,但日本的保险公司(如日产生命、千代田、东京生命等等)不照样破产吗?我国没有精算师,公司却不破产。
  3寿险公司任用精算师是因为有生命表作为标准和计算依据
  精算师最早出现在寿险公司里,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寿险业仍是精算师服务的主要领域。精算师之所以在寿险公司里出现,其直接原因是将生命表作为寿险产品定价的依据和标准,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标准,精算师在寿险公司中才可以根据生命表提供的死亡率来计算费率和准备金。产险公司没有生命表这样的标准,也就很难有具体的事情可做,因而不必设立精算部门和使用精算师。
  4寿险公司任用精算师是其长期业务性质所决定的
  寿险公司任用精算师是因为需要精算师管理长期合同所带来的负债风险。由于寿险业务中大多数业务都是长期性的险种,所收取的巨额保费大多为长期负债,利率变化等各种因素都会使巨额负债隐含巨大风险。精算师能够用现金流测试等专门技术评估负债风险,并安排恰当的资产形式与之配比。而产险合同多数为一年期的短险,很少形成长期和巨额负债,所面临的负债风险较小,可以不需要精算师。
  5产险业目前任用精算师的成本与回报不协调
  这是一种比较实际的疑惑和担心,可能代表了某些正在想尝试引进产险精算人员的公司高层领导的想法。事实上,出于种种理由和考虑,国内一些产险公司已经开始或正在尝试使用精算人员,但大多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看看所谓“精算”究竟能派什么用场,为什么国外一些知名的产险公司都聘用精算师,支付的年薪比寿险精算师还高。
  尤其是现在国内没有合格的产险精算师,假如某产险公司现在从海外聘请一位产险精算师,并为其成立一个精算部门或办公室,在目前的条件下,应该让他如何开展工作、做些什么事情?这些工作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公司为其支付的薪金和成本?以目前的市场行情看,要从海外聘请一名资深精算师,其年薪可能会在200万元人民币左右,加上其它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估计年均费用会在500万元人民币上下。那么,如果这位精算师领导的精算部门不能证明其工作价值高于其他同级部门的价值,却要享受高得多的薪金待遇,他与其它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势必会有困难,甚至会出现矛盾,导致管理人员跳槽等事件发生,反而影响了公司的管理水平,结果事与愿违。这是公司高层管理层在聘用海外高级人才时不得不面对的风险。
  二、对精算的正确认识
  1生命表不是需要精算的唯一理由
  生命表确实是寿险产品定价和提留准备金的重要标准,将生命表用于寿险产品定价的依据确实是精算师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出现的直接原因,也是各寿险公司继续聘用和使用精算师的重要理由。
  但我们同样可以从至少两方面来认识生命表的作用。首先,生命表作为寿险定价的标准,是指它作为(我国)整个寿险行业的标准,而不是某一家公司自己的标准。换句话说,生命表的制订应该建立在整个寿险行业的经验死亡数据基础之上,在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或者精算师职业协会没有组织各公司汇集和统计各自的经验数据,建立整个行业死亡率标准之前,仅仅根据一家公司的数据或根据国民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所建立的生命表,要作为定价依据是很不可靠的。因此,至少我们目前所使用的中国人寿经验生命表作为我国寿险行业的标准是有一定误差的。其次,即使生命表可以作为寿险产品定价的标准,那么,影响寿险产品定价的因素除死亡率外,还有利率、利润目标、费用率、投资回报率和退保率等因素,对于占寿险公司绝大多数份额的养老型、储蓄型和投资型险种来说,生命表中提供的死亡率因素对定价以及对准备金的影响远不如未来的投资回报率和利率变化的影响来得大,死亡率仅仅对一些定期的保障型险种的影响较大。
  因此,生命表是寿险经验中一种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并非起决定性作用,它不是寿险公司聘用精算师的唯一理由。
  2精算并不仅仅处理长期负债风险
  保险业务可以按保险对象分为寿险和产险,也可以按保险合同的期限分为长险和短险,或者按理赔或给付的期限分为长尾和短尾业务。前面已经提到过一种看法,即长险或长尾业务需要精算师,短险和短尾业务不需要精算师。
  如果首先认可这种判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也知道,寿险公司中有相当部分保障型险种是短险和短尾业务,而产险公司中也有相当部分险种的负债是长尾性质的险种,尤其是一些责任险,如强制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房屋按揭贷款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险种的绝对规模都在不断增大。如果说长尾业务需要精算,那么至少产险公司中的这部分业务也需要精算。
  但这种推理的前提是精算师仅仅关注和处理负债风险,随着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都越来越复杂,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的破产都和资产风险的管理不当直接相关,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配比问题越来越成为保险经营和监管的核心问题,也成为精算师首要关注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精算技术和精算制度的发展逐步从传统的关注负债风险转向了关注资产和负债的配比风险。
  这可以从各国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发展来看,传统的欧洲方式就是仅仅关注负债风险,采用的监管指标为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指标。但随着对资产负债配比风险的日益关注,许多国家已开始在采用更加全面的风险监管指标,比如在法定最低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再考虑一个资本充足性指标,或者用风险资本指标代替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指标,而且,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都各实行一套类似的指标体系。
  因此,如果精算的核心问题在于处理资产负债配比风险或进行保险公司综合的风险管理,寿险和产险没有本质的差别。
  3任用精算师的成本
  关于任用精算师的成本以及由此引出的用人风险问题,笔者认为颇具现实意义,而且是用一种积极的态度在探索和尝试使用产险精算人员。可惜这种探索和尝试是建立在把精算仅仅当作是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数学工具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真是这样,也就用不着把我们现在所说的精算师用一种专门的术语——“精算师”来表述了,更不用提什么“精算制度”了。保险公司可以聘用任何数学和统计专家到公司来工作,根本不需要“精算”这个多余的名词。
  4精算是一种制度
  应该将精算理解为一种制度,这套制度中包括精算教育和后继教育、精算人员资格认可、精算师职业协会组织、精算师执业操守和精算实务标准,特别是精算师在监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法定角色、定期和不定期提交精算报告的内容等等,这是一套以人为本的制度,一套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制度。
  三、如何建立我国的产险精算职业制度
  1制度先行
  讨论如何建立我国产险精算师职业制度,无异于讨论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即到底是应该先培养出一些不同层次的产险精算人员,让这些人在产险公司里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渐证明自己的作用,最后再确立精算师在产险业中的内控管理和法定监管地位;还是应该借鉴我国寿险精算业的经验,先通过立法确立精算人员在我国产险业中的法定地位,用政策导向来推动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和完善相关制度。前一种是顺其自然的做法,英、美和澳洲的产险精算制度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而后一种做法可能是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特色。
  笔者赞同后一种做法,即先通过立法确立精算师在产险业中的签字权。如上文中所述,既然中国证监会都已经规定了上市保险公司披露报告中的“经办精算师”的签字权,保险业更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诸如什么是“经办精算师”之类的概念。
  2把握培养产险精算师的有效途径
  至于如何培养出合格产险精算师的问题,相对来说不象当初培养寿险精算师那么困难,原因就是已经有了寿险精算的基础。但要避免出现的情况之一就是另起炉灶,各自为政,把当年培养寿险精算师的过程再重复一遍。事实上,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的基础内容都是一样的,只要有政策上的鼓励和市场需求,参加美国SOA寿险精算考试的学员就可以从课程5以后转向产险精算课程考试,并较快地获得CAS的会员资格。考过较多英国精算课程的学员可以更快地转向产险精算,因为英国精算只是在最后阶段才分专业。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设计中对产险方向的认可资格也有考虑,只是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实力来完成产险高级实务课程的设计和考试。但相信很快就可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组织各种资源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
  对已经通过全部精算考试的人员,各公司可以考虑将他们送出去培训和请师傅进来带徒弟的办法,较快地培养出一批高质量的产险精算人员。
  3做好实务准备
  相对于立法准备和教育培训来说,实务方面的准备可能要困难得多。目前的重点应该是组织专题研究,与产险精算实务相关的专题都可以研究,如费率、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安排、资产和负债评估等等,尤其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跟踪研究国外产险精算师的精算报告制度,结合国内的实际,明确报告的内容和信息要求,包括专门的负债评估及准备金报告和总体财务状况报告。应该从公司的业务报表和监管机构要求的监管报表出发,或者从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偿付风险的角度出发去研究精算实务问题,这样容易引导精算人员进入核心管理问题,例如,要研究资产和负债评估,就必然牵涉到用什么会计基础作评估,进而研究保险评估的法定会计准则问题、监管报表信息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问题、监管指标的设计与税收政策和利率因素的关联问题等等。
  4端正观念策略
  推动和建立中国精算制度,包括产险、寿险和养老金管理等领域的精算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和选择恰当的拓展策略。
  精算人员不应该把自己限定为只会用数字工具分析具体问题的专业人员,并自以为只有由数学提供的标准才是科学的。这样很容易与受市场扩展指标主导的产品设计人员形成对立局面,而在目前的情形下,精算人员恐怕占不了上风。除非能够象国外一些大公司一样,负责市场和整个公司战略的本来就是资深精算师。国内的精算师还做不到这点,但应该有这样的自信,即相信通过精算这套系统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实践锻炼后,自己有能力在总体问题的把握上至少和别人一样好,而且在专门环节上有别人无法取代的专门技能。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推动我国精算制度的发展,精算人员目前应把重点放在增强自己把握总体问题的能力上,而不在于利用数学工具去研究合理定价的标准等细节问题。具体说来,不要过于注重去与看重市场拓展的产品设计和管理人员比高低,不妨先把主要合作和交流对象定为财务核算和审计等管理人员,从把握公司内部管理信息、把握公司总体经营过程的角度出发,提高精算人员的管理价值。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04—22
  [作者简介]谢志刚(1960—),男,云南巧家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保险精算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