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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保合作的分析与建议

吴斌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73)

  [关键词]银保合作;金融服务集团;发展动力;制约因素;金融监管
  [摘要]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和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多层次、全方位的银保合作是混业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成熟的金融市场的标志。发展中国银保合作必须推进法制建设,健全金融监管,加强研究学习,实施产品创新,完善信息交流,并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
  
  一、银保合作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保险、证券是金融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世界范围内金融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全能化、超市化经营的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明显,特别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优势互补,开展了范围广、内容丰富的业务合作。例如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开拓新的销售渠道,由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就是国际上早已盛行,且目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的银保合作形式。二是组建综合性、全能化的金融服务集团。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强强联手,组建功能强大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是国际上银保合作的一种发展潮流,也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
  二、中国银保合作的形式
  1.银行存款(协议存款)是保险公司法定的资金运用渠道之一。由于银行存款风险低、收益稳定,且可将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所以对保险公司颇具吸引力。截至2000年11月,中国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总额高达1177亿元人民币,占其总资产的37%。
  2.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与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是目前中国最普遍的一种银保合作形式。银保之间的此项合作效果显著,受到合作双方的普遍欢迎。
  3.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长期以来,中国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汽车按揭贷款、履约保险、出口押汇和出口信用保险等。
  4.委托存贷款与专项存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资金以委托存款的名义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发放给指定的借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从而获得较高的资金投资收益。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也可采取“变相”委托即专项贷款的方式进行此类合作,即由保险公司出资金,银行自主掌握贷款的发放。
  5.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是国际上通行的主流融资技术之一,是一项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是可预见的新型银保合作形式。一方面,银行拥有大批质量高、期限长的信贷资产可供证券化,同时银行也将证券化作为化解自身不良资产的手段。另一方面,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从事信贷。所以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长期的、收益稳定的信贷资产(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其转化为保险公司可进行投资的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不仅能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开辟新的资金来源,而且能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中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动力
  1.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银保合作的内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断开拓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银保合作是双方优势共享、利益双赢的有效形式。
  2.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银行不断寻求新的赢利途径。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业中发展相对成熟,但由于多种原因,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经营风险过大。另一方面,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时代,能力相对过剩,又不太可能进行价格竞争,利润率的下降使银行不得不寻求新的赢利途径,银保合作就是被看好的方式之一。
  3.经济的持续发展为银保合作创造了外部条件。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的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实力雄厚、意识先进的金融消费者,对中长期、高收益投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其倾向于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这样,部分储蓄从银行的存款帐户转移到各类寿险产品,保险业获得长足发展,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大幅增加。
  4.银行业开展银保合作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银行与保险同为中国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且银保合作起步早,银行较为了解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另一方面,银行业软硬件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银行拥有基本的现金帐户,是客户信息的来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可作为开展多种业务的平台;银行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可用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银行能利用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银行拥有相对优良的信誉等。
  5.银保合作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保险产品的差异性没有实物商品显著,各保险公司虽然在产品开发设计上费尽心思,但收效并不明显,产品的同质性、克隆性比较明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持续降低存贷款利率,保险费率随之一降再降,几乎已没有下调的空间,而且恶性价格竞争势必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在上述情况下,开展银保合作就成为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中国银保合作发展的制约因素
  1.外部制约因素。在中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中,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独立,这是与目前中国金融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欠发达的情况相适应的,也符合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要求。但是,金融混业经营、银保合作是一种必然趋势,而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绝大部分银保合作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协作、操作层面,无法进入较高的资本层面。中国加入WTO后,国外金融财团凭借雄厚实力和全球性网络,必然会对中国金融业造成猛烈冲击。因此,完善金融法规、政策,为银保合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内部制约因素。中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同样存在许多内部制约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重视程度不够;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经常发生变化;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少针对银行客户的产品;保险公司针对银行柜员的专项培训有待加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系统与激励办法,银行柜员销售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银保双方尚未建立起与合作相适应的高效、统一的操作平台;服务体系不健全等。
  五、对发展中国银保合作的建议
  1.推进法制建设。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应与时俱进,逐步修改落后于实践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包括银保合作在内的金融业务发展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从而提高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创新能力,降低金融风险,通过银保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2.健全金融监管。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向综合金融监管迈出了第一步。但单纯的联席会议制度远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市场格局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动态。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设立负责综合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盘布局,统一制定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监管信息,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3.加强研究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必须加强对银保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于长远,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同时密切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银保合作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总结相关的经验与教训,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4.实施产品创新。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既应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应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能对银行客户产生吸引力。中国保险业应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充分考虑本国保险需求的结构特点,重点开发以下几类产品:与信贷相关的产品,包括贷款人信用保险和与信用卡相联系的透支保险;与存款相关的产品,主要指吸引存款的存款人保险;简易标准产品。同时现有的投资连结型人寿保险和分红人寿保险也可成为重点发展的对象。
  5.完善信息系统。高效率的信息系统能对银保合作起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大硬件投入和科技开发力度,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实现电子化操作。同时还应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双方网站实现对接,从而使双方客户直接在网上便可获得全方位的个人理财服务。
  6.探索服务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银保合作客户服务模式的新特点、新情况,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改善客户服务的环境,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银保双方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合作,为客户提供附加值服务,完善客户服务的内容。例如银行的信用卡等产品可附加保险功能,保险公司的寿险保单可在银行网点办理质押贷款等。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9—10
  [作者简介]吴斌(1978—),男,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现供职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