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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表见代理行为的风险防范

王宗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成都610041)

  [关键词]表见代理;行为风险;强制终止;经济追偿
  [摘要]近年来,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多有纠纷发生,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保险代理人在与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后,仍然向保户收取续保费并占为己有,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损害。为此,保险公司对表见代理行为风险应有足够重视,一旦发现表见代理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保险活动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件:某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同某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后,仍以该公司名义向保户收取续期保险费并据为己有,导致客户保单永久性失效。保户获知真情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单复效等法律责任。两审法院均判保险公司败诉。该类案件便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所造成的经营风险。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怎样才能防范表见代理所造成的风险?
  一、表见代理及行为风险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合同法》确立的一种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所遵循的并不是民商法中违法即无效的一般准则,而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促进市场商业活动的安全、效率和秩序,是一种效率重于公平的原则。因此,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以犯罪为目的,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行为人的刑事违法行为则属于《刑法》规范的范畴。
  二、怎样防范表见代理造成的风险
  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与认识,使我们发现了表见代理可能给我们造成损失的漏洞。所以,如何堵塞漏洞,防范经营风险,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1对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应加强宣传力度,使客户能够区别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及代理权限。保险公司应有意识地引导客户,使其知晓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展业活动时,必须向客户出示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即代理权),一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是代理收取保险费。
  2对行为人代理权已终止的,应及时告知其原有的客户,使客户明白该代理人已终止同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
  (1)对代理人正常离司而终止代理权的,保险公司应在代理人离司前,由其陪同接替孤儿保单的收展员逐一拜访客户。其好处在于:一是能使收展员准确掌握客户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二是能使客户知晓原代理人已同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三是能够使客户增强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对不能陪访的客户,采取送达《保险代理人变更通知书》。
  (2)对代理人非正常离司而终止代理权的,由于某种原因,代理人不辞而别或代理人有意不办离司手续,为防范其表见代理,对超过15日不办理或未办理离司手续而实为离司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应立即强制终止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及时派客户服务部的收展员上门为终止代理的原客户送达公司统一制发的《保险代理人变更通知书》,并将客户签收的回执留存保险公司。
  3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保险公司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附加民事责任;对行为人虽属违法行为,但达不到司法立案标准的,应向行为人追缴非法所得款额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经济追偿,以保证保险公司资金不受损失。
  表见代理虽然可能会被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但只要我们认识表见代理可能造成的经营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这种风险是不难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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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2—07—05
  [作者简介]王宗林,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监察室副主任。2002年第12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