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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修改及其意义

谭洪涛 南楠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四川 成都 610074)

  [关键词]新《保险法》;诚信原则;保险监管;入世承诺;国际惯例
  [摘要]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突出强调了诚信原则,充分体现了遵守国际准则和对国际惯例的认同,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性能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位,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依法经营的新阶段,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新《保险法》由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对原《保险法》的33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6条规定。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强调诚信、推进保险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更加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一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表见代理引入法律;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如在修改后的第107条,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寿险险种等的条款和费率,应报保监会批准等。另一方面,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二、规范经营,强调诚信
  新修改的《保险法》中,总共新增的6条规定,就有一半是专门涉及诚信原则的。如新增第5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2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新增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同时修改后的《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规定了欺骗、隐瞒、阻碍、虚假证据等不法行为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等处罚及刑事责任。诚信原则写入法律,对于提高保险业的信誉,把保险业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保险市场化建设
  首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其次,拓展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第三,保险资金运用限制有所放宽。第四,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放宽。新的《保险法》规定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这些修改为规范保险行为,打破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经营拓展了空间。
  四、加强保险监管
  首先,明确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更广泛的职责和权利。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三是增加罚则,加大了惩治力度。在与原《保险法》规定相同的违法情节下,罚款数提升到5万~30万。监管条款的修改明确了监管机构的地位,体现了我国从微观的“条款费率监管”走向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五、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为履行保险业对入世的承诺,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这对再保险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六、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
  如允许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改,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创造了条件。[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2—11—15
  [作者简介]谭洪涛(1972—),男,西南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南楠(1978—),女,西南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