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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法规范保险市场建设

张响贤

                            (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办,广东 深圳 518001)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监管;国际接轨;诚实信用;市场建设
  [摘要]新《保险法》即将实施,学习它,适用它,对规范保险市场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新《保险法》主要特点是加强市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国际保险市场接轨,适用新法的规范,必须联系实际,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和规范保险代理人队伍,打击和处罚违法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修改后的《保险法》将从2003年1月1日实施,这对规范保险市场建设,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实施新《保险法》,必需学习好、理解好,才能适用新《保险法》的规范建设好保险市场。
  一、修改后的《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新《保险法》),这是对1995年颁布实施7年来的《保险法》的首次修正。修改后的《保险法》体现了六个特点:首先,它将《保险法》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保险业监管主体的地位,充分体现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其次,体现了我国信守入世承诺的决心,这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对保险业的承诺,非寿险20%的法定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年降低5%,4年后取消。这次修改即删除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20%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原则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三,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特色。这种特点在修改后的《保险法》中多处都有体现,如关于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方面,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加快了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第四,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据统计,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由1995年的957.67亿增加到2001年的4 591亿元,保费收入自1995年到2001年平均年递增24.72%。在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大、发展越来越快的背景下,现行《保险法》的一些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不利于保险监管。而修改后的《保险法》在条款费率的制定和资金的应用上,给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等等,这些方面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将有效保障保险市场朝着健康、良性方向发展。第五,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的同时,亦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还有如“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责任等等条文均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第六,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后《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为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诚实信用原则是其经营的基础,如果不守信用,不仅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会给保险公司自己埋下隐患。
  二、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
  在修改后的《保险法》中,监管职能的强化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新《保险法》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二是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要求保险公司如实提供财务和业务报告等;三是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刑法作了衔接。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现阶段我们仍然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力争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三、新《保险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
  新修改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去掉了“不得向企业投资”的规范,这就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还是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到保险资金必须保证各种保险事故的赔款支付,如果大批资金难以变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证,保险的补偿职能也就失去了意义,由此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同时,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还缺乏投资经验。这样修改后对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降低保险资金的风险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不会引发业内的恶性竞争
  法律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应该说对寿险公司有一定的冲击,但未必不是好事,有竞争才会有发展。至于会不会引发业内的恶性竞争,应该说是不会的,就深圳来说,我认为可能性不大。首先是深圳保险市场相对全国比较成熟,经营者应该是理性的;其次是寿险公司上述两类险种的保费占比并不大,深圳2002年9月底短期健康险和短期意外险占寿险总保费的比重分别为1.85%和1.74%;第三是条文规定产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也就是说产险公司能否经营这项业务还需保险监管部门把关。此外,要想做大做好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市场,关键在于行业自律,各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游戏规则,而不能一味依赖监管部门的查处。
  五、适用新法加强保险市场规范建设
  首先,我们要学习新《保险法》,理解它的立法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依法监管。其次,保险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新《保险法》,增强依法经营的观念,并渗透到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第三,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让公民了解新《保险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保险改革方面深圳也应该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我们已依据新保险法启动信用评级体系,着手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该体系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用评级的惯例,并结合中国实际,预计明年上半年完成。今后每年我们都将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信用评级,并向公民公布。同时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实现100%持证上岗。目前,深圳保险代理人持证率已达到90%以上,远远高于49%的全国水平。为了实现保险代理人持证率达到100%,我们启动了电子化考试系统,保险代理人随时可以参加考试,一旦通过考试即可获得资格证。信用评级体系的启动,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培养,对规范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对保险公司整体而言的,由保监会机关负责;深圳保监办主要监管的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而我们仍然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目前,我们最主要的工作:一是“打假”,即打击假数据、假报表,从保险分支机构保证保险公司数据、报表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测算的准确性。二是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误导欺诈客户的不诚信行为,维护深圳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清理整顿兼业代理市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吊销经营许可。通过依法监管,努力营造经营合规、竞争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促进深圳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11—08
  [作者简介]张响贤(1955—),男,本科,高级编辑,复旦大学兼职研究员。曾任中保集团办公室宣传处处长,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保监会办公室主任兼《中国保险年鉴》编辑部主任。现任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本刊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