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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卓志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关键词]保险业;制度创新;保险供给;供给层面
  [摘要]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经营环境的变化、法律管制的放松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保险业正在进行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和创新。从供给层面看,保险业制度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保险经营模式和方式、保险组织形式的互化、保险同行业和跨行业的重组和收购兼并、银行保险融合、保险的金融化等方面。面对国际保险业的新情况与新态势,我国保险业应当在保险体制、保险机制、精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在保险经营方式上作出全方位的思考和改革,以适应WTO后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际保险业变革与创新的制度环境
  (一)经济环境:经济一体化趋势
  目前,全球经济呈现一体化、自由化和国际化趋势。经济的一体化指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互为补充。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不仅表现在贸易的国际化和自由化,而且还表现在市场与生产的一体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以跨国公司为载体,跨国运动为其形式,自身有其强烈的制度背景。就发达国家的层面,发达国家经历了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劳动密集产业向资本密集产业等过渡和转变,市场趋于饱和,产业要求升级,资本要求扩张。就发展中国家看,在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过程中,需要先进的技术,外资,也需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思想。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交往,可以得到提升,加快自身的发展。事实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源总是稀缺的,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有效配置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的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志。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可以发挥国与国自身的资源优势,生产自身的成本低、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使其成为经济中的强有力的竞争者。
  (二)法律环境:监管制度放松
  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和法律环境有密切的关系。近年来,国际上有关金融服务业的法律与法规,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变化而发生着较大的变化。具体地说,过去作为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新的经济形势和状况下,对新出现的金融经济以及保险中的融合和边界界定,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相应地,新的一些法律与法规出台或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始调整,法律与法规的修改或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部分默认或承认了新的金融经济的融合和互补趋势。当前,包括保险服务在内的金融服务监管的放松,已使金融服务的融合程度加剧,适应了金融经济的一体化。
  (三)经营环境:追求利润的动机
  发达国家市场逐步趋于饱和,利润空间变得愈来愈窄。但是,资本需要不断增值;股东追求收益的动机不减;公司在市场中需要立于不败位置等等原因,均需要市场主体转化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竞争对手,增强市场势力。目前,就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保险业还是一般工商业,改革是不可阻挡的潮流,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和残酷。任何市场经营主体,要在竞争中保持市场优势,提升市场竞争力,追求可持续发展,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成为现代企业必须固守的准则和定律,违背它企业就不可能持续发展,将面临生存危机。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部分来自于经营环境的变化和追求利润动机的压力。
  (四)技术环境:信息技术发展与技术支持
  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及其实现,也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新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出现、创新及其发展,首
  [收稿日期]2002—10—10
  [作者简介]卓志(1963—),男,博士,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教授,北美精算协会精算师(ASA-1995),曾获德国洪堡奖学金留学德国,已出版专著4部,国内外发表论文100余篇,20余项成果获国家、省部及学校奖励。先,可以使得经济中的交换变得快捷,节约交易成本;其次,使得跨国金融服务运动的实现成为现实;再次,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应用,还可以使得公司的管理效率得到提高,增加了管理的现代化;最后,信息技术提高了产品功能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程度,使得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加。
  二、国际保险业变革与创新的制度安排
  (一)国际上保险供给的组织形式及其变革创新
  国际上,保险供给传统的组织形式主要表现为股份制与相互制两大类。首先,保险供给组织通常要求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公司是一个由政府授权、与公司所有者相分离的法律实体,且可以在其中的一个或一切所有者死亡后继续存在。公司可以拥有财产、签定合同以及提出诉讼或被诉讼,公司的债务与责任属于公司本身,而不属于它的所有者。保险合同的承诺将在未来年度实现,而实现与否及其实现的程度,以保险供给者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合同的法律性、保险基金的公共信托性等特征,说明公司形式最适合保险供给者的组织形式。其次,保险供给组织形式通常要求以公司形式的法律实体存在,考虑到从事保险经营的策略和灵活性的不同,保险公司具体的组织形式更多地表现为股份公司与相互公司两大类。在这两大组织的具体形式中,以股份保险有限公司的形式居多,而以相互形式相对较少。股份保险有限公司一般由股票持有者所有,但是从持股的最终所有者情况来看,应当明确股份保险公司可能由其它股份保险公司、或相互保险公司、甚至那些不属于保险业的公司所有。一般说来,相互保险公司以较少的公司数目,却维持了有效保额与资产的相当比重。20世纪以来,保险经济需要的增长,拉动保险供给的发展;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与扩张,对资金有强烈的需要。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相对容易性,使得股份保险公司有了较快的发展。
  除传统的股份与相互保险公司外,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从属保险公司供给保险业务。从属保险公司指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投保人或投保人团体的一种保险公司。通常,这种所有权采取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普通股的方式获得。建立从属保险公司的目的主要有:一方面,具有传统保险公司的有效控制风险损失的功能,即可以使得母公司或集团成员的保险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超越了传统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损失补偿的功能,其表现在:(1)避免了从其它专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某些成本;具体:一般专业自保公司经营费用比一般保险公司低;由于母公司与从属自保公司利益的一致性,节约了一般保险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和防止道德风险附加的费用。(2)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交易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选择;(3)可以得到税收上的某些优惠,事实上,一些从属保险公司设立于远离大陆的地方,如百慕大群岛;(4)通过保费交付方式和赔款等,为母公司提供方便的现金流安排,减少母公司现金流通的不稳定性;(5)从属保险公司利用建立的损失赔偿基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6)向非母公司提供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获得利益等。
  (二)国际上保险供给险种的变革与创新
  一些发达国家利率的波动与自由化倾向以及保险需求的变化,使寿险产品在构成与内容上较之传统产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最明显的特点是寿险产品作为投资型产品的出现。投资型寿险产品一些共同的特点或是将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购买投资单位,或是将趸缴保费直接投资于与股票或其它金融资产相关的基金。投资型产品的保障性与收益性多数情况与所投资的金融产品联系,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或最低的保证(视保单的不同规定而定),相应地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较大或全部投资风险。目前欧美寿险市场上主要的较之传统的新一代寿险产品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或连结型寿险与单位连结型寿险。变额寿险保险单中的死亡给付和现金价值是根据分立帐户基金的投资情况来确定的,大部分变额人寿保单可以保证面值不会低于最低死亡给付标准。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可变保费的保险,保单持有者可以对死亡给付、保费金额、缴费时间进行变动。保单中的保费是按扣除死亡成本和费用后确定的,利率按变动后的标准来确定。这两类投资性的寿险商品是美国寿险公司在高通货膨胀、储蓄帐户与消费者贷款利率急增,而使得保单持有人意识到现金价值获得较低的利率的情况下,适应更加变化的经济以及更好地与其它金融机构竞争中保险创新的结果。连结型寿险与单位连结型寿险在欧洲尤其英国较为流行,这类寿险产品主要是将保费的一部分或一次性的保费,投资于股票或者财产单位或者基金。
  近年来,国际上由于巨灾风险的增加、再保险的困境等,已使得财产保险公司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运用到保险风险的转移和安排上,出现了保险产品证券化趋势。财产保险领域,保险险种与资本市场对接,出现的新的“险种”主要有:(1)巨灾债券。迄今为止,国际上约有一半的保险证券化交易涉及巨灾债券。巨灾债券最大好处在于,不仅消除了投保人所面临的(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问题,而且从总体上扩张了保险公司风险转移的能力与效率,开创了保险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自身发展的一条新路。(2)巨灾互换。巨灾互换交易是将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确定的给付与一系列浮动给付相交换,而后者的价值与投保事件的发生相关联。(3)应急资本。应急资本的购买者有权在某一事先议定的事件发生后,在固定的时间内以固定的价格发行或出售证券。(4)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交易所交易期权指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去的办法。
  (三)国际上保险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互化与跨国保险集团的运动
  股份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各有优点和效率。相互保险公司不仅在历史上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而且当今国际上很多著名的保险公司,仍以相互保险公司为组织形式。近年来,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较之历史上更广泛的股份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股份保险公司向相互保险公司的转化,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一是避免其它公司的收购或控制;二是获得没有股票持有者各种需求的自由。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保险公司转化,可以带来公司的如下利益:(1)使公司具有更灵活的组织结构。(2)使公司更容易进入资本市场。(3)使公司更容易吸收高层管理者。(4)公司所有者对公司有更积极的内在和外在利益。
  除股份公司与相互公司的转化趋势外,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并、收购和战略联盟等也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中不应忽视的事实与潮流。合并就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依法律程序的加入,合并的过程或者是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并入,或者两个公司共同组建成为一个新公司。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合并使合并后的公司可以较充分地运用合并前各公司的优势。其次,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合并,还可以使合并后的公司发挥经济规模效益,增进客户的信赖。合并可能造成巨大的法律和会计成本,且原有公司职工再就业的困难等缺点。收购与合并不同在于收购完成后并不一定形成新公司,只当一个公司购买了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利益,通常通过购买被购买公司的一定百分比的股票,收购公司才完成了对被收购公司的收购。当一个公司收购了另一个公司,被收购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拥有子公司的公司称作控股公司。公司的收购并不仅限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公司来讲,形成控股公司可以带来提供多元化服务,筹建资本方面的灵活性以及通过子公司从事一些较少限制的经营活动等好处。另一方面,控股公司的建立也可能使得各子公司之间的管理和控制变得困难,这使得一般的较小规模的公司成为控股公司望而止步。当保险公司与外界的有独立经营目标的公司,有长期、深远的,且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利益的关系时,保险公司与这家或这些公司之间便形成了战略联盟。目前,由于全球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保险产品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变化,来自传统和新的竞争者的激烈竞争,以及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等,已使战略联盟深受保险公司的青睐,通过战略联盟可以使得保险公司有增加的能力适应变化的经济金融环境。
  为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增加公司综合绩效;节约保险交易成本;增进市场势力等考虑,经过保险公司之间的重组、兼并或收购等途径,出现了很多跨国保险集团和控股保险集团。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和多边、双边交易的逐步实现,这些跨国保险集团将在保险服务国际化上通过:提供境外保险服务;在第三国以商业形式存在;并在自由人流动以及资本技术的跨国运动上表现较大的全球化态势。
  (四)国际保险供给经营模式与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一些发达国家保险业经历了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到兼营和兼业模式的转化,亦即同一保险公司不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而且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业不仅从事传统和现代的保险业务,而且还渗透证券业、银行业及其它金融业务。目前,个别发达国家法律的放松,新的适应混业经营的制度的出现,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它逐步向着全功能的金融主体的过渡,一方面多元化的经营增加其竞争力;另一方面系统风险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内部得以分散和分担。目前,在混业经营的跨行业中,银行与保险的结合已经在一些国家,尤其欧洲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一则银行保险可以扩大保险的营销渠道;二则银行保险可以使得银行传统业务得到保险的配套;三则银保结合使得保险的运行突破了仅有保险公司经营的历史。此外,保险公司经营方式新的发展,还在于电子商务在保险领域的广泛应用。
  三、我国保险业制度创新的几点关注和思考
  (一)改革传统的保险管理体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体制的确立,逐步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时间,需要渐进的过程。新老体制必然有磨合有冲突。传统保险体制不能适应现代发展的约束和制度,需要逐步予以改正。当前,保险体制改革的关键是理顺保险业的产权关系;改变过去的不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和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定位;强化所有者委托与经营者代理的关系;减少国家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用法律法规减少和化解代理人的寻租;增强代理人的责任和理性决策。
  (二)搞活保险的运行机制
  在计划经济下,保险公司缺乏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自负盈亏观念。保险业务有利润,以税利方式上缴国家;相反,保险公司有亏损,国家进行兜底。保险公司随之风险观念弱化,好坏一个样,保险公司积极性低,运行机制死板。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保险公司风险观念增强,自主经营权利逐步增大。另一方面,保险体制的改革在进行之中,对应于保险体制,保险运行机制尚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不该活的活了,该活的不活。因此,搞活保险的运行机制,一要与保险体制改革配套;二是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自己;三是国家宏观管理,指导公司;公司尊重市场,以市场为导向。
  (三)调整保险产品的结构
  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外资与内资之间,内资之间的竞争将变得愈来愈激烈。保险市场的竞争是人才实力的竞争,是产品服务的竞争。保险产品不同于其它工商企业的产品,有其特殊性。保险产品的竞争不是保险公司市场竞争成败的唯一决定要素,但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关键。调整保险产品及其结构,是时代的要求和必然。一是需求在变化;二是市场在发展;三是传统产品竞争变得激烈。调整保险产品结构,就是要调整不合理的产品分布,调整产险和寿险的比例;传统寿险与现代寿险的比重;个人寿险与团体寿险的比重等。保险产品的结构调整,取决于市场的导向,也取决于保险政策的引导,还与保险公司人才与技术乃至观念有关。当前,寿险产品向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以及现代个人寿险产品的发展,应当成为寿险产品发展的方向。
  (四)加强保险精算制度建设
  保险精算是保险业稳健运行的重要的数理基础,国外将保险精算称为保险业的数理基石,精算师是保险运行分析的财务工程师。保险精算制度在我国建设时间不长,近年来,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是精算科学本身的建设需要周期和有意识的培育。保险业发展的技术和理论支撑,不可或缺保险精算制度建设。保险精算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内容十分广泛。当前,保险业精算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中国精算师考试制度;完善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探索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等;另一方面,研究与完善保险精算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性;偿付能力的动态实验;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要求与测试;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责权利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制度建设也应当提到议事日程。
  (五)积极研究和探索保险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在于它的经营对象是风险,进而导致它的资产负债评估,盈亏决算,利源分配等,与一般工商企业有差别。保险业又是一个公共信托性很强的行业,保险公司不仅需要自律,而且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尤其偿付能力极为关注。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这些特点,保险业应当而且需要有符合保险业经营特点的特殊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准则。目前,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建立保险行业的法定会计准则,亦使保险公司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同时使得保险公司加强自律意识。保险业财务会计准则加紧建设和尽快出台,有助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六)加快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
  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将逐步传到我国。如前所述,保险公司经营方式近年的突出特点是:从强调单一负债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转移到重视和关注资产负债的协调管理,匹配管理;营销方式除传统的代理制、经纪人方式,引入电话直销、银行销售,到近年随网络发展后的网上销售,顾问型销售;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仅在保险业间进行横与纵的分散,而且保险经营风险向金融市场,如资本市场的转化。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应当总结自身成功的经营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关注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营方式,包括资产负债管理、网络保险、银行保险等新的经营方式。
  [编辑: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