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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及其影响
宫峰元1万里虹2
(1.中国保险(德国)股份公司,德国 汉堡;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 100035)
一、欧盟最新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及其主要内容 2002年9月,欧洲联盟议会提出了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草案。2002年3月,欧盟参议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赛尔通过了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共4章17条。同年6月,欧盟议会对该指导方针内容原则上通过,同时作出17项小的措辞改动。预计该指导方针不久将会通过最后的法律程序,由欧盟议会主席签字公布,两年之内欧盟各成员国须将其转化成为本国法律,正式生效。 [收稿日期]2002—08—30 [作者简介]宫峰元,德国保险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德国)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万里虹,女,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 力度,普及保险知识,降低和消除保险信息非对称性,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对保险市场各主体的正确认识,培育保险市场。 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完善,包括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数量和结构的多元化。只有当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保险人、中介人时,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进一步激活贵州省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应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涉足贵州保险市场。今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在贵州省设立分公司,贵州省平安公司将进行产寿险分业,太保贵州分公司将在贵州省9个地州市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21家,市场主体的增加,将使贵州省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加强监管,促使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面对WTO的新形势,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主体应在监管部门的督促下,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抓住机遇,苦练内功,打造核心竞争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2002年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势在必行。贵州省保险业应加快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和提高自身国际化、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网络化的业务操作与管理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 逐步实现产、销分离,走集约化经营之路。保险公司应改变以往“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将产品的销售、勘察让位于保险中介,致力于产品设计、服务创新、风险控制、资金运用等。在产品开发方面,结合贵州省近几年汽车消费贷款、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及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等的不断兴起以及旅游业持续发展的新形势,开发出相应的信用类、责任类保险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在服务方面,应始终如一地将经营基础植根于“服务”上,彻底转变服务观念,注重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及时、便利、专业的服务,体现经营的“差异化”,创立自身品牌。 注重人才培养和储备。保险是边沿学科,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其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尤为重要。保险公司应建立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创造宽松的用人环境,吸引各类专业人才加盟保险业,同时,注重人才的持续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管理人员、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使保险业真正做到专业化、精细化经营。 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贵州省保险业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一定会迎来一个生机勃勃的大发展时代。 [编辑: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