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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蒋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办事处,贵州 贵阳 550002)
保险业在贵州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地区可称为“朝阳事业”,蕴藏着巨大的潜力。2001年随着贵州省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保险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01 587万元,首次突破20亿大关,超额完成“十五”规划中190 000万元的发展目标,增幅达17.88%,较上年同期增长12.28个百分点。保险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也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全年共支付赔款及给付69 543.18万元,同比增长15.92%,为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2001年贵州省保险业发展呈现的新特点 (一)寿险业突飞猛进,发展速度快于产险业 2001年贵州省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18 539.94万元,同比增长21.66%,增幅较上年提高18.66个百分点,占比由2000年的56.97%上升为58.8%。而2001年贵州省产险保费收入83 047.11万,同比增长12.86%,增幅较上年提高4.56个百分点,占比由2000年的43.03%下降为41.4%。由此不难看出,寿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股份制公司发展势头迅猛 2001年贵州省两家股份制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费收入分别为31 940万元、23 519万元,增幅为31.9%、41.1%,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尤其是平安公司人身险增幅达到83%,是全省增幅的4.6倍。股份制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由2000年的22.4%,上升到2001年的27.5%,净增5.1个百分点,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保险中介异军突起,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 2001年贵州省保险代理业务保费收入为162 475万元,已占到保费收入的八成,其中,财产险代理保费收入达64 337.6万元,占全省产险保费收入的77.5%;人身险代理保费收入99 313万元,占全省人身险保费收入的83.8%,保险中介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寿险产品转型初见成效 2001年贵州省各寿险公司为走出低谷,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大力拓展新业务,纷纷推出投资连结、万能及分红寿险新型险种,全年共实现保费收入19 563.4万元,占全省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6.5%,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8.4%,寿险新型产品呈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寿险开始由此走出低谷。 (五)转变服务观念,推出服务新举措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服务取胜,打服务牌已逐渐为公司所认同,纷纷在服务上下功夫。2001年,贵州省人保公司推出了95518、人寿公司推出了95519、太保公司推出了95500、平安公司推出了191呼平安保险等服务热线,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接报案、紧急救援及咨询服务,以期通过服务赢得客户,占领市场。 (六)“四位一体”监管新体系已初步形成 2000年贵阳保监办成立,2001年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标志着贵州省保险业开始步入依法合规经营的正常轨道。“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新体系在贵州省已初步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为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贵州省保险业发展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较落后 从全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上看,贵州省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2001年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2 109.36亿元,同比增长32.19%。贵州省保费收入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95%,增长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31个百分点,排名第28位,比之全国,贵州省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上看,2001年贵州省GDP为1 082亿元,经济增长速度为8.8%,全省人口约为3 800余万人,保险深度1.88%,保险密度53.05元,与全国保险深度2.2%、保险密度168.8元相比,也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从人均产能及展业成本上看,2001年贵州省共有保险从业人员11 683人,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41 726.46万元,人均收取的保费仅为17.25万元,万元成本保费为4.83万元,由此可见,贵州省保险业人均产能低,成本高。 从经济补偿角度看,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贵州省共发生交通事故1 138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1.2万元及1 066人伤亡,粗略估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46.2亿元。2001年仅此两项,共造成47亿多元的经济损失。而全省2001年保险业经济补偿及给付不足7亿元,仅是上述损失的15%,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贵州省保险业的覆盖面较窄,远未发挥出应有的经济补偿作用。 (二)保险意识谈漠,市场需求不旺 贵州省地处内陆,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较薄弱,经济区域竞争力无法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与同在西部的渝、川、桂等多数省市也有较大差距。200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仅为4 492元,消费水平偏低,使得保险的实际购买力不足,市场需求不旺。另外,尽管保险恢复已22年,但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因而广大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较淡漠。 (三)保险市场竞争不完全 一方面,垄断的局面未完全打破,竞争的格局未真正形成。尽管贵州省目前有人保、人寿、太保、平安四家保险公司,但发展不平衡。人保贵州省分公司、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在贵州保险市场已耕耘10余年,246家机构遍及9个地州市,87个县,从业人员约6 500人(含营销员),经营区域覆盖全省;太保贵州分公司成立于1992年,目前只有3个正式机构及5个营销管理部,从业人员约3 800人(含营销员),经营区域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六盘水、遵义两个地区;平安贵阳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目前有机构1个,从业人员约1 500人(含营销员),经营区域仅限于贵阳市。2001年全省保费收入中,人保为65 072万元,占比为32.3%,人寿为81 059万元,占比为40.2%,太保为31 939万元,占比为15.8%,平安为23 519万元,占比为11.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由于股份制公司受到经营区域、机构等方面的限制,使得贵州省绝大部分地区保险市场上仍旧只有一两家保险公司,未真正形成竞争的格局。 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主体不完善。贵州省保险市场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较少,中介主体也极不完善。目前,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贵州省仍属空白,代理人中也只有2家专业代理公司,且其业务拓展主要集中于省会城市,市场份额仅1%。这种结构不完善的格局,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四)产险险种结构不合理,产品缺乏创新,不能适应新的保险需求 2001年贵州省产险仍旧是老三险种——企财险、机车险、货运险占主导地位,占比为95.8%。机动车辆保险更是保持着强劲的上升势头,其占比已达到74.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企财险和货运险由于受贵州省支柱产业之一——烟草行业萎缩的影响,一路走低,占比为14%、5%。而一些新产品如旅行社责任保险、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等发展迟缓,保费占比仅5%左右。诸如汽车、房屋履约保证保险等一些具有巨大需求及发展潜力的保险,一直处于试办阶段,信用保证类保险占比仅为0.44%,这种单一的险种结构,制约了全省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 (五)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不规范 由于评定与衡量保险业的指标仍主要是保费规模、市场占有率,因而客观上造成保险公司过分注重追求规模,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较淡漠,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市场竞争中竞相抬高手续费、支付高额返还、擅自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公司内控薄弱,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扰乱和伤害了保险市场,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和形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与保险费率呈反方向发展,经营成本急剧上升,削弱了保险的偿付能力,加剧了保险经营的潜在风险。 三、开创贵州省保险业的具体措施 面对加入WTO后的严峻挑战,面对席卷而来的竞争狂潮,面对已经跨入国门的强大海外军团,贵州保险业应认真回顾和总结过去发展中的成绩和不足,抓住“西部大开发”的良好时机,围绕当地经济工作,开创崭新局面。 (一)紧紧把握地方经济发展的脉搏,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2002年贵州省确立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的发展目标,为确保实现,全省从扩大内需,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推动西部大开发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实施;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旅游业;抓住WTO的契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等8个方面全面推进贵州省经济工作。2002年,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67亿元,建大中型基建项目98个,安排总投资183亿元,实现向广东输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完成煤炭产量4 100万吨。另外,随着加入WTO后“烟草专卖”壁垒的消失,烟草将纳入国际国内大市场,为贵州省烟草行业提供发展良机。因而保险业应把握住经济发展的脉搏,一方面抓住经济持续发展提供的良好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大力发展,另一方面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促进市场竞争完全化 加大宣传力度。针对贵州省对保险的宣传负面多于正面的现状,各公司应借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保监会推出的投保人教育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保险的正面宣传欧盟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的主要内容包括6部分: 1.适用范围。草案对保险及再保险中介人作出了定义,即为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做出准备、帮助订立合同并对其进行管理、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赔款处理并为此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公司本身及其雇员不在此列。保险公司的赔案管理人员及专职理赔人员、损失检验人员亦不在此列。 2.注册义务。此为本方针草案的核心。保险中介人必须依照此方针指定的本国法律进行登记注册。此登记注册可以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对保险公司来讲,它必须同登记注册过的保险中介人合作,否则将会受到制裁。允许登记注册的前提是:(1)具有良好声誉,无经济犯罪记录。从未有过破产记录;(2)已经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存在一个其它形式的等值担保。对保险金额的要求是每次事故至少100万欧元,每年累计至少为150万欧元;(3)如果代管理顾客资金,需要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避免保险中介人破产,无法将投保人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或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交给被保险人。各个成员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方针草案列举了四种方式),例如一种方式是法律强制规定或通过合同确定,投保人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中介人即视同为已交给保险公司。消费者确实收到赔偿金时,才能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业务。另一种方式是法律强制规定,保险中介人在任何时间的偿付能力都不少于其年度保费收入的4%,最低不少于15000欧元;(4)保险中介人必须能够长期地满足以上条件。欧盟各个成员国可以在制定本国相应法律时,使有关要求更加严格,也可以增加其它要求。 3.职业要求。原则上,每个保险中介人都必须具有其所在欧盟成员国要求的相应普通知识、商业知识和专业知识和能力。各个成员国可以对不同销售途径的保险中介人提出不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对有合同约束的保险中介人进行审核,检查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是否达到基本要求,是否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依据本方针草案第4条第1款,对以保险中介为副业的保险中介人可以免去上述要求,但是此时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为中介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4.对现有保险中介人的保护条款。2002年6月13日欧盟议会对草案增加了重要的一条,即第4a条:自2000年9月前已经开始保险中介活动,已经(在商会或法院)登记注册,具有本方针所规定的相应职业教育知识和经验水平,同时满足其它条件,可以自动注册登记为保险中介人。 5.提供信息义务。保险中介人必须向顾客公开很多信息,其中包括自己的身份(含名称及地址)、登记号码及查询方式,是否在某家保险公司拥有10%以上的股份,是否有某家保险公司持有本中介人10%以上的股份,是否为独家代理或多家代理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11条第3款:保险中介人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至少要对顾客的愿望及需要作出与此相对应的中介人的建议并说明理由。这对保险中介人来说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书面工作。 6.对保险中介人的投诉。本方针草案要求各个欧盟成员国,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国家支持有关争议通过这种专门机构来解决(省时有效),以避免通过法院解决(耗时长久)。 二、欧盟最新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的影响 欧盟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预计于2002年秋正式通过,并在欧盟法律公告上公布。各欧盟成员国政府有两年时间,依照此方针制定本国的法律并加以实施。 保险中介人指导方针是自1996年以来欧盟损失保险第3次统一方针后,进一步加强欧洲保险市场一体化的措施。过去的保险指导方针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而鉴于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欧盟现在特别立法对此作出管理,一方面统一欧盟市场,方便保险中介人跨国经营,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另一方面规范保险中介人资格,将不合格的保险中介人驱逐出保险市场。 保险中介人指导方针的出台,对欧盟各成员国无疑会产生多方面的作用或影响,其中对德国的影响将是相当大的。因为,德国法律规定,有正常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做专职或兼职保险中介人,而理论上不需要具备任何保险知识和经验。 依照规定,各欧盟成员国政府有两年时间,根据保险中介法方针来制定本国的法律并加以实施。在德国,因为要将原先宽松的监管向较为严格的监管转变,这意味着,具体负责转化工作的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将面临大量的工作。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保险公司相继在欧盟几个成员国内开设了保险公司,各公司通过保险中介人(代理人、经纪人)开展的业务量占比较大的份额。因此,充分了解欧盟保险中介法指导方针对我国保险业在欧洲业务发展及依法合规经营是很有必要的。认真研究各国管理保险中介人法律的异同,充分利用法律允许的空间,合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对中国保险的当地公司取得良好效益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在未来几年内,我国保险业将全面与国际保险接轨,按照保险的入世承诺,我国将逐步完善包括《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在内的一些保险中介管理规定,而欧盟各国保险市场发展历史悠久,占有世界保险市场很大的份额,其有效的保险中介管理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编辑:潮流] [收稿日期]2002—03—01 [作者简介]蒋玮(1969—),女,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业务主办、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业管部副经理,现就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保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