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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创新—财务再保险
彭雪梅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关键词]财务再保险;成数比例;追溯财务;预期财务;平衡利润;扩大业务 [摘要]财务再保险是新型的理财工具,是再保险的创新形式。财务再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再保险公司对新业务提供资金协助;改变险种利润/损失的暴露方式及时间;降低股东的资本投入及提高资本的回报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主要有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追溯再保险、预期再保险等。财务再保险的目的是出自平衡利润的考虑、税务上的考虑、业务扩大的考虑、资金可流向投资回报较高的地区。可以预见,在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不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出现,政府监管机关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使财务再保险纳入正常发展的轨道。 一、财务再保险的概述 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 财务再保险起源于美国的非寿险市场,原先是非寿险公司希望得到再保险公司的财务援助,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款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财务再保险也能够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观念应用在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中。 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传统再保险的目的是分摊承保风险(underwriting risk)为主,而财务再保险则是着重分担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 所谓承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风险事故可能产生亏损的风险;而财务风险,还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时间风险等。若财务再保险不具有转移承保风险的功能,则只能视为平衡资产负债表的一种手段。通过财务再保险的安排,可以使保险公司未来的利润在当期实现;再加上保险公司已将负债分出,这样就可改善报表的结果。这是传统再保险与财务再保险最大的不同。 财务再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再保险公司对新业务提供资金协助;改变险种利润/损失的显露方式及时间;降低股东的资本投入及提高资本的回报率。财务再保险不同于传统再保险只是承接新业务的分入、分出,还承接老业务、已有业务的分保,是分出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分入人,由分入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 此外,对于再保险人来说,财务再保险也限制了再保险人的风险,一般财务再保险合同要设定一个再保险人所承担累计责任风险的上限,并赋予再保险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财务再保险的方式 在实务中,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大部分可以归于下面几种: (一)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Financial quota share reinsurance) 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是最古老的,也是最基础的财务再保险。它被设计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在今天,那些盈余相对较少的承保汽车保险的保险人还常常采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在这种财务再保险的安排之下,原保险人转移了一部分未到期保费给再保险人,同时收到再保险人支付的相应手续费,这笔手续费在财务报表上被作为当期收入,这样就增加了原保险人的法定盈余。而再保 [收稿日期]2002—08—13 [作者简介]彭雪梅,(1969—),女,讲师,博士,现供职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险人收到的分保费和其投资收入将足够支付可能的索赔。 例如,一个小型的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在1999年初,拥有1千万美元的盈余,承保了2千万美元保费的保单,费用率为30%(即取得保单花费了6百万美元),赔付率为70%,保费收入在2年才能实现。按照法定会计的要求,保单的取得费用必须在第1年全部记入成本,这造成了原保险人承保业务的亏损。见报表1。 原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表1(单位:千元)项目1999年2000年保费收入20 000-未到期保费10 000已到期保费10 00010 000赔款支出7 0007 000保单取得费用6 000-法定利润-3 0003 000盈余7 00010 000保费收入/盈余2.86/10/1 1999年亏损3百万美元,致使年初盈余1千万美元减少为7百万美元,假设2000年为接受新保单业务,1999年的未到期保费1千万美元在2000年到期,实现收入,2000年实现利润3百万美元,致使盈余恢复为1千万美元。 再保险人财务报表 表2(单位:千元)项目1999年2000年保费收入10 000-未到期保费10 000已到期保费-10 000赔款支出-7 000保单取得费用30 000-法定利润-30 0003 000 假如保险人采取了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向再保险人分出未到期保费1千万美元给再保险人,得到30%的手续费,再保险人承担未来的赔付责任。那么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的报表分别如表2、表3所示。 原保险人采用财务成数比例再保险,似乎是再保险人借出自己的盈余给原保险人,从而使保费收入/盈余的比率降低,这就可以扩大原保险人业务扩展的潜力。 (二)追溯再保险(restroactive reinsurance) 追溯再保险是对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是在一定限额内分出公司将已存在的损失转嫁到再保险人身上。主要有:时间和距离财务再保险(time and distance agreements);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loss portfolio transfer agreements)。 原保险人财务报表 表3(单位:千元)项目1999年2000年保费收入20 000-未到期保费00已到期保费10 0000赔款支出7 0000保单取得费用3 0000法定利润00盈余10 0001 000保费收入/盈余1/10/1 1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是原保险人为提高承保收入和现金流量所采取的再保险方式。原保险人支付一笔较大的保费给财务再保险人,财务再保险人根据固定的时间表支付保险赔款给再保险人,再保险赔款是以财务为基础构建,而不与原保险人的实际赔付相对应。再保险的价格取决于原保险人最初所支付的保费和该保费由再保险人投资运用所产生的收益。通过时间和距离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排除了时间和承保风险,原保险人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人。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一原保险人需要减少其风险责任中的溢额部分(超出其承保能力的部分),因而决定将赔款准备金中的100 000英镑(没有贴现时的总额)分给再保险人。假设其真实损失将在未来5年内平均赔付,因而100 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其现值共计为86 590英镑(假定年贴现率为5%),这样,分出公司只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86 590英镑的再保险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就可以满足再保险人因为预计会有损失因而需要积累100 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的要求。在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依照一个给付计划向分出公司给付保险金。例如:对分出公司的已决赔款部分的保险金给付,每年最高限额为20 000英镑,赔付期间为5年。在本例中,再保险人承担了投资风险,即年投资收益率可能不会有5%这么高,但它并没有承担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如果真实损失低于100 000英镑,再保险人将会因为承保这笔再保险业务而获得承保收益。在这种再保险设计中,原保险人可以通过将其赔款准备金的远期投资收入作即期换算,来增加原保险人的净收益。在本例中,原保险人净收益的增加是13 410英镑(即100 000英镑-86 590英镑)。 2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一组直接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由于在某些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承担赔款准备金可能会增大的风险,因而甚至连一部分承保风险也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对一些放弃经营的保险业务和期满的保险合同非常有用,它可以转移原保险人资产负债表上的大量负债。在把损失赔偿责任完全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同时,也相应分出保费给再保险人,分出保费大约等于赔款责任准备金的现值。这样使负债减少,盈余增加。 例如,一家原保险人在购买再保险之前的财务报表如表4、表5所示: 资产负债表 表4(单位:千元)资产负债现金与投资资产100 000未决赔款400 000其它资产900 000其它负债450 000负债总额850 000资本/盈余150 000总计1 000 000总计1 000 000 利润表 表5(单位:千元)已到期保费500 00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400 000费用150 000承保业务利润-50 000投资收益50 000营业利润0 原保险人转移了未决赔款400 000 000中的100 000 000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估算100 000 000中最大的损失额之后,再求原保险人支付60 000 000的保费给再保险人。因为再保险人计算得出,60 000 000的投资收入将比预计的损失补偿支出更快。这个损失支出的模型构成了财务再保险人称为的“时间风险”,即实际支付的赔款/未决赔款的比率超过投资回报/分入保费的比率。假如预测是准确的,赔款支出将不会快于估算的增长速度,那么再保险人在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就能取得利润。 购买了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后,原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发生改变,见表6、表7所示: 虽然资产总额减少,但资本与盈余增加了40 000 000,营业利润也增加了40 000 000,这使得保费收入/盈余的比率从原来的3.33∶1变为2.32∶1,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业务扩展的潜力。 (三)预期再保险(prospective reinsurance) 预期再保险,即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 资产负债表 表6(单位:千元)资产负债现金与投资资产40 000未决赔款300 000其它资产900 000其它负债450 000负债总额750 000资本/盈余190 000总计940 000总计940 000 利润表 表7(单位:千元)已到期保费440 00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300 000费用150 000承保业务利润-10 000投资收益50 000营业利润40 000 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财务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财务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典型的运作方式是再保险人将每年原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存入其设立的基金帐户的贷方,保费的投资收入也记入贷方,赔款支出记入借方,再保险人累计的责任限额被固定在保持基金平衡的水平,目的是补偿再保险人为损失支付的赔款。如果保费和投资收入超过了赔款支出,那么原保险人要得到纯手续费,即分享利润。 因为预期再保险常常承担原保险人的长期负债,如产品责任保险、劳工保险等,所以合同期往往较长,有的长达10年。下面举例说明,见表8所示: 某制造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利润分摊再保险结构表 表8(Bunner,1995) 保险期间5年年保费200万美元每笔赔款限额500万美元总限额2 000万美元利润分摊 假如保费与利息之和大于损失赔款,将超过部分的90%返回给分出公司。如表8所示,一个财务再保险安排通常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下列特征: (1)再保险人的赔款风险是有限制的(如例中的每笔赔款限额500万美元及总限额2 000万美元) (2)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的,借以缓解年度间的损失结果。 (3)如果赔款记录比较有利,必须将利润的分摊的应返还部分给分出公司。 三、财务再保险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再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出自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平衡利润的考虑 当保险公司损失率良好,拥有较多获得的情况下,将部分盈余提拔至再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专户,由再保险公司为其管理,如果未来某一年出现较大亏损,就可由此专户的基金弥补亏损,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获利,将不致因为天灾等因素,出现剧烈的变化。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能符合风险资本的要求。 (二)税务上的考虑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某保险公司连续8年经营成果如表9、表10所示: 未通过财务再保险的经营成果表 表9(单位:人民币元) 第1年亏损-100万第2年亏损-60万第3年利润0万第4年利润+5万第5年利润+5万第6年利润+30万第7年利润+70万第8年利润+80万小计:+30万税收小计(70-60)×33%+80×33%=30万8年利润30万税后利润0万 可见,采用财务再保险虽然不可能产生了新的利润,但是可以调节各年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增加保险公司的现金流。 (三)业务扩大的考虑 通过再保险,整个业务可分给再保险人,无需增加资本金。由于许多国家对业务量的扩张都有一定资本金的限制,通过再保险可绕过资本金的限制,增加业务量,并扩大收入来源。 通过财务再保险的经营成果表 表10(单位:人民币元)第1年亏损-100万第2年亏损-60万第3年利润0万第4年利润+5万第5年利润+5万第6年利润+180万第7、第8年利润0小计+30万税收30万×33%=10万8年利润30万再保费用10万税后利润10万 (四)资金可流向投资回报较高的地区 通过财务再保险可以把资金转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地区,突破原保险人所在地区关于保险投资的限制。也可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四、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运用 在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财务再保险,认为其只能粉饰财务报表,帮助保险人逃避税收。近年来,国际上再保险发展甚为迅速,财务再保险被认为是新型理财工具,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关注其发展,并逐步放开禁令,对财务再保险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可以预见,在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不可避免地会在我国出现。其原因在于,财务再保险能够转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保险公司规避其经营风险的创新型工具。从实务上来看,以下原因将催化财务再保险的发展。 第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出现大量的利差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转移利差损; 第二,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较少,保险公司为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很可能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收益率较高的地区; 第三,目前保险公司都在争取早日上市,上市之后财务信息将向公众公开,财务报表是否好看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保人的选择。很可能促使保险公司采用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来平衡利润,装饰报表。 应该说,财务再保险这种创新型的理财工具有其独特的优点,虽然它客观上可能造成资金外流,并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与其让它暗地里进行,不如政府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其发展。这样既能限制一些纯粹是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转移承保和财务风险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使财务再保险纳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编辑: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