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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白雪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福建 厦门 361012)

  [关键词]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新型产品;资本市场;偿付能力
  [摘要]加入WTO后,中资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难以跟上我国整体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通过增加资本金和增大分出业务规模来提高偿付能力的传统模式存在局限性,通过更大的资本市场扩大其偿付能力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中资保险公司要在保证最低自有资本金的基础上,利用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和巨灾损失补充资本金准备的资本市场新产品,动态地补充保单持有者盈余,或者动态地减少超额的承保损失,减低提高偿付能力的成本,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竞争能力的目的。
  
  偿付能力是指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即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资产来抵还其负债。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组成,统称为保险公司的技术准备金,其提取标准基础是保险期限的预期承保损失。而保单持有者盈余由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组成,统称为保险公司的赔付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损失大于期望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保障。由于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越大,要求的保单持有者盈余越大;因此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相对于公司 的保费规模,或相对于保单责任准备金而言,通常以偿付能力系数来表示,即: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或保单责任准备金/保单持有者盈余×100%。
  一、偿付能力不足将影响中资保险公司跟上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偿付能力系数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经营稳定性指标,也是政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险业务的公司,其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资本金加上公积金之和的四倍”,即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100%必须小于400%。2000年初,我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业务尤其是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作了更为详尽的补充规定。
  我国加入WTO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市场运作模式、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现代的保险服务理念,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效保险需求,推动我国保险市场总规模的快速扩展。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中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市场份额较高的中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系数,大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偿付能力系数,或在法定偿付能力系数边界上,可以说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公积金规模尚不能满足当前的保险需求,更难以跟上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快速增长的速度。因此中资保险公司不但要应对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现代化经营模式的竞争压力,而且偿付能力充足性将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另一项挑战。
  二、通过增加资本金和再保险的传统方式提高偿付能力的局限性
  根据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或保单准备金/保单持有者盈余×100%的公式,增加股本金和增大分出业务规模是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的传统基本办法。但一方面这两种办法在一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成本代价较高,另一方面金融业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也要求保险业通过现代的融资手段加入到更广泛的资本市场中。
  1增加股本金的局限性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自身资本金和再保险人所能提供的资本金的限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现有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使新的股本金进入保险业,然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永久性地承担了新股东或新股本要求资金回报的压力,而部分保险偿付能力的需求可能是暂时的,因此增加股本金的成本代价较大。而且如果经营利润维持不变,或经营利润无法与资本金同比例增长,将减低公司的资本回报率,从而影响公司的进一步融资能力。
  由于承保风险发生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年度实际损失(尤其是巨灾风险损失)与年度期望损失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者盈余的需求不完全是静止状态的;而增加股本金的方法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补充,不完全适合保险公司尤其市场规模业务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保险公司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在确保拥有一定的由自有资金构成的最低静态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应通过从属于实际损失的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交易,补充相应的动态保险偿付能力,减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成本代价,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推行的股份制改革,除了具有促进经营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外,也是为了适应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维持和扩大业务规模的发展需求。但是股份制改革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评估和审批程序,有时需几年时间,甚至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能够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对于股份保险公司而言,股东增缴资本金依赖于股东资金实力状况和股东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因而通过增加资本金提高赔付能力具有一定的操纵局限性。
  2美国9•11事件后国际再保险的成本大幅度上升
  美国9•11事件后,国际再保市场接受分保业务的条件越来越苛刻,分出业务的成本越来越高,保险公司有些业务难以分保出去,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成本。在这种情形下,中资保险公司更应该积极寻找新的扩大承保能力的途径,以缓解承保能力跟不上保险市场规模发展的问题。
  三、用资本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由于提高偿付能力传统模式的局限性,随着巨灾风险的日益增大,保险业容易陷入严重的偿付能力危机,为此国外一些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经纪机构近年来突破了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开发出了新型的巨灾保险筹资模式,将资本市场的资金引入巨灾保险市场,以动态地补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由于承保风险与其它投资风险属不同类型的风险,巨灾风险投资可分散投资人的投资组合风险,因此这种新型的资本市场产品对投资人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近年来欧美一些保险公司尝试应用证券产品及金融衍生工具,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获取动态偿付能力的补充。
  (一)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产品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合的形式之一,包括巨灾风险债券和保险期权两种基本形式。
  1巨灾风险债券
  保险风险债券化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该债券合同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指定的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限额,债券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将用于补充保险公司超过限额的承保损失;若指定的承保风险损失不超过该限额,则证券投资者可得到高于无风险利息(通常指美国国库券利息)的回报,作为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回报补偿。
  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的中间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来担保承保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与承保损失相连接的投资收益。以下是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A转移的风险可以是某个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业所承保的某种风险。如1997年12月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发行的1亿美元的地震债券。
  B如同再保险一样,保险风险证券可以是分层次地转移承保风险,如SPV发行美国飓风风险债券A和债券B,债券A的收益从属于该年度在3亿美元至7亿美元期间的飓风承保损失,债券B的收益从属于该年度在7亿美元至10亿美元期间的飓风承保损失。
  C只有在再保险价格相对较高,致使高风险的巨灾债券的票面回报大于市场利率,巨灾债券才能吸引投资者,并为指定的巨灾风险积累充足的保障准备。
  2利用保险期权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损失
  期权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时间后)期权持有人能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资产或收益;而且这只是期权持有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该确定的价格称为期权行使价,期权合同买方所付出的费用称为权费。具有买入权利的期权称为买入期权或看涨期权(Call Option),具有卖出权利的期权称为卖出期权或看跌期权(Put Option)。
  保险期权是以某种承保风险的损失限额为行使价E的期权。保险公司买入保险买入期权,则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该期权的价值便随着特定承保损失金额X的升高而增大;此时如果保险公司行使该期权,它获得的期权收益(X—E),正好可以抵消超限额的损失,从而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损失风险保障机制见图1。
  图1保险公司损失风险保障机制图
  在这种情况下,损失风险自留额为行使价E,而自留保费相当于保费收入扣减相应的保险期权权费。保险期权的特点:
  (1)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期权或组合期权,因此利用期权特性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符合了保险公司对动态偿付能力的需求。而且相对于巨灾风险债券,通过保险期权,尤其是柜台交易的保险期权,转移承保风险的成本较低。
  (2)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保险期权卖方的损失随着承保损失金额X的升高而增大;卖方事先收取了保险期权的权费,是卖方为承担这种保险损失风险的风险补偿。
  (3)对保险期权的卖方来说,单个保险期权的损失风险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找到单个保险期权的卖家,往往需要组合两个同一合同期限但不同行使价的保险期权,来降低期权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如图2所示,保险公司买入行使价为X1的买入期权的同时,卖出了行使价为X2的卖出期权。由于X1小于X2,因此买入期权的权费支出高于卖出期权的权费收入,因此该组合期权的综合权费支出为两者之差。与层次分保的风险转移机制相类似,这种保险期权组合只转移了承保损失在X1和X2之间的损失风险,限定了保险期权的最高收益或最高损失。
  图2保险公司组合期权收入图
  (4)保险期权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场外交易可以比较容易地根据保险公司所要转移的风险情况,安排适合该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状况的保险期权合同;而场内交易必须符合交易所的标准交易条件,期权合同含有的风险是整个保险业的某项承保风险,不一定适合单个保险公司分散承保风险的个性需求。但场外交易所承担的对方违约的风险较大。
  (5)同保险风险债券一样,这种损失风险可以是某个保险公司的某种承保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某种承保风险。
  (二)巨灾损失补充资本金安排(Contingent Capital Arrangements)
  巨灾补充资本金安排是保险公司事先加入了一个合同,该合同规定当保险公司某一风险损失超过一定的限额,保险公司可得到事先确定资金成本的、以负债或者股金形式的资金补充。这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个买入期权,支付的合同费用是付出的权费,保证公司在特定风险状况下能够及时扩大承保能力,此时合同的对方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债主或股东。当然如果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比行使该期权更低成本的资金补充,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则保险公司也可以不行使合同,而损失的只是权费。与上述期权不同的是,保险公司必须为这种债主或股东承担一定的后续义务。
  1预备信用额度
  预备信用额度安排是保险公司事先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购买了寸头储备,使公司在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限额的特殊风险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正常条件下的贷款资金补充。该损失额度的确定,必须平衡考虑公司偿付能力和购买预备信用额度的费用。
  2发行保单持有人盈余的期票
  保单持有人盈余是保险公司发行的一种期票,该期票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特殊风险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正常条件下的资金补充。但与预备信用额度不同的是:
  (1)与补充到公司负债项目的预备信用额度不同,该项资金是补充到保险公司资产平衡表上的保单持有人盈余项下,即股东权益项下。因此公司的资产在不增加负债情况下得到增加,有利于公司某些负债能力系数。
  (2)与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预备信用额度不同,保险公司是通过向信托机构(在美国称为CNS trust)购买保单持有人盈余补充期票,来扩大偿付能力;同时信托机构通过向广大投资人发行具有高回报的信托凭证,保障保险公司行使该期权时的资金来源。投资人的高回报来自于信托机构的投资(如流动性强的国库券)回报和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权费。
  (3)指定的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额度时,保险公司可行使该期权,以保证公司在巨额损失情况下及时的资本金补充和正常的偿付能力;但以后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定期向信托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以保障信托机构能够向期票投资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3购买股份卖出期权
  除了以上两种动态地补充资金来源的方式外,保险公司还能通过购买股份卖出期权临时补充超额承保损失时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向投资人购买了股份卖出期权,则在承保风险损失超过约定金额的特殊风险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以事先规定的价格卖出其部分股份,及时补充了公司的赔款支付能力。事实上,这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之一。与上述两种方法所不同的是,在行使了股份卖出期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并没有增加。
  保险公司在出现高额承保损失的情况下,其股价会出现下跌,影响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可筹集资金额。而卖出期权保障了保险公司在出现较高经营风险时,能够及时得到正常成本的赔付资金。但这种方法会稀释公司的股东权益,并减少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
  综上所述,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经营需要通过现代融资手段加入到更广泛的资本市场中;同时,要跟上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总体规模的快速扩张,中资保险公司需要在近期内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其偿付能力。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2—08—01
  [作者简介]白雪卿(1964—),女,高级经济师,新加坡国立大学MBA和厦门大学财金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业务科长和经理助理多年,现任计划统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