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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事件给中国保险业的警示
何文峰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关键词]“9•11”事件;保险理赔;再保险;责任准备金;费率厘定 [摘要]“9•11”事件致使全球金融、保险业遭受了巨大损失,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保险业来说,虽然受此次事件的直接冲击并不大,但是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国,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入世后,应进一步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加强巨灾风险的防范,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再保险市场,严格计提责任准备金,科学厘定费率,进一步完善服务。 众所周知,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给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业,特别是保险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众多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都不可避免地卷入这场金额巨大的赔付之中。仅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全美最大的产险公司AIG就赔付5亿美元,第二大寿险公司METLIFE赔付3亿美元,CAN金融保险集团赔付2.3亿美元;再保险公司中,慕尼黑再保险赔付了9亿美元,瑞士再保险赔付了7.3亿美元。据美国权威资信评估机构MOODY公司预测,全球保险此次赔付总额不低于300亿美元。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保险业来说,受此次事件的直接冲击并不大,但作为一个世贸组织的新成员国,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以便快速、稳健地发展中国保险业。 1.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有待提高 “9•11”事件以后,媒体作了大量有关国外保险公司巨额赔付的报道,许多人因此认为中国的保险业避免了一场巨大的灾难。虽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这恰好反映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不完善。目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等保险公司,占据了国内市场的绝大份额,但公司要有质的飞跃,必须进军国际市场,打造国际品牌,而这方面中国保险业显然做得还不够。以“9•11”事件为例,在保险赔付时,如果有中国保险公司的参与,即使金额不多,无疑也会产生巨大的宣传效应,这是保险公司用其他任何宣传手段都难以达到的效果。其影响力在国内市场上的体现为:能与众多的国际性保险公司相提并论,在如此举世瞩目的事件中占据一角,公司形象、地位的提高可想而知;在国际市场上的体现为:国际知名度将大幅提升,必定会吸引更多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目光,对外业务和合作也会进一步发展,这对保险公司和整个中国保险业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目前,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保险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必将迎来新的契机和挑战。 2.航空险不容忽视 类似的还包括农业险、科技险、战争险等。这类险种的共同特征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不大,而一旦发生,将会形成巨灾风险,给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事实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此均重视不够。从投保人的立场上,由于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极小,因此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忽视了保险的保障作用。但小概率事件不等于零概率事件,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9•11”事件便是最好的诠释。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立场上,由于投保率不高,致使费率一再下调,而一旦发生事故,又将产生巨额赔付,换言之,即风险过于集中,管理成本又过高,保险公司当然不愿在这上面多作文章。因此在中国,除了航空公司投保机身险,而旅客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外,航空险发展的空间很小,而且保费收入也少之又少,其他诸如农业险、科技险等,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至于战争险,除飞机保险的附加险——战争劫持险外,更是作为责任免除项目在保单上列明。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完善,这类险种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9•11”事件以后,全球航空险的费率均有大幅提高。我国也不例外。除了提高费率外,从10月15日起,中国航空公司开始收取旅客航空保险附加费,11月1日起又开始征收航空货物安全保险附加费,应该说,此举受了“9•11”事件一定的影响。 3.再保险是分散风险的最佳途径 “9•11”事件发生后,国内保险界就有专家指出:“‘9•11’事件中损失最大的不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而是再保险公司,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外保险公司的分保意识和再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事实上,尽管“9•11”事件给整个保险业带来的冲击不小,但全球最大的几家保险公司都远未到伤筋动骨的地步,原因就在于他们将风险过于集中的业务采用分保的方式充分进行分散,不至于因为一起风险事故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倒是几家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伦敦劳合社、通用再保险公司等,受到的影响不小。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全球再保险业务主要的分入地,往往有好几家保险公司同时将风险标的转移给他们,发生保险事故时,产生巨额赔付也是理所当然的了。而在中国,很多保险公司明显缺乏分保意识,片面地认为分保是“将到手的香饽饽让给别人”,为了拓展业务,往往不论标的性质,一律“照单全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保险的一般原理,又违背了《保险法》中第99至101条关于再保险的规定,果真“一万”变成“万一”,保险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峻考验。此外,中国目前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国有,机制落后,资金不足,再保险市场亟需注入新鲜血液。因此,中国保险业有必要效仿国外的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方面增强保险公司的分保意识,另一方面培育更具竞争力的再保险市场,使中国的保险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严格计提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中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第96条也对为应付巨灾风险而从年终节余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了相关规定。这样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解决巨灾资金的来源问题,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稳定,减少巨灾风险对财务的冲击。应当说,目前,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下,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落实情况比较令人满意。但是,法定以外的准备金,如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情况,并不乐观,这说明保险公司还未完全具备分散风险的意识,“9•11”事件正好给中资保险公司提了个醒:长期、稳定的风险准备金必不可少。否则,一旦发生巨灾,保险公司在现金不足时,要么破产兼并,要么以高贴现率到资本市场去贴现,而这是任何人都不愿见到的。 5.费率应充分体现出地区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采取相对严格的费率厘定和监管办法,一些险种(如车险)甚至实行全国统一费率。这固然有利于规范市场、加强管理,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理论界一般认为:在风险状况不同的地区,费率应直接与风险系数挂钩,否则将有失保险的公平性,致使风险低的地区交纳的保费过高,而相同保费在风险高的地区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9•11”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发生事故的纽约曼哈顿地区,高楼林立,人口、车辆密集,是美国乃至全球的金融中心,属于风险系数极高的地带,与相对偏远的西部地区相比,费率当然应该高得多。而事实上也是如此,美国保险业根据标的的性质和地区差异,划分出若干费率标准,不同的地区适用于不同的标准,充分达到了风险保障的目的。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也正逐步放开对费率的限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给保险公司以更大的权利。最典型的莫过于2001年,深圳市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实行新的机动车辆保费制度,打破了几十年来全国统一费率的做法。对中国保险业来说,无疑是迈开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6.信誉是保险经营的关键 理赔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及时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勘查,赔偿、给付保险金,是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外保险公司的服务理念值得借鉴。“9•11”事件以后,尽管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巨额赔付的问题,但迄今为止,还未有重大的理赔纠纷案。由此可见,要成为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信誉是头等大事。无论金额多少,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都应按合同规定如数赔付,这是保险经营的关键和根本。保险理赔应遵循三个原则:即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纠纷频频的中国保险业来说,更应谨记。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116 [作者简介]何文峰,男,四川绵阳人,研究方向:保险学,曾在各种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