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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提高

李国安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金运用;金融市场;投资效率
  [摘要]保险资金具有规模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点,迎合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为了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本文根据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所面临的客观环境,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业务的对策。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1.投资收益率不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产品绝大部分是利率产品(目前以银行存款和国债居多),利率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影响巨大。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宏观政策调整较多,对保险业影响较大。比如,从1996年开始央行连续7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越趋严重。而从1996年5月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已从7.8%降到2.25%。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投资新领域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靠性。
  2.资金运用渠道狭窄。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虽有一万多亿元的债券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大规模进入;证券投资基金由于保险公司不能控制,基金数目少,规模不大,个性不强,投资风格不明,远不能满足需要。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单一性和同质性已经使保险资金全面暴露于利率风险之下,一旦利率反身调整(这是很现实的),保险资产的缩水将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总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初级化和表面化问题。
  3.资金运用中多属短期行为。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比较适于投资于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产保险则保障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期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的使用效果。
  4.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资金无适当渠道进行投资,在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往往出现保险资金在非收益性上的过多运用的问题,出现挪用保险资金的现象。在一些保险公司中,违反《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而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例如挪用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高级轿车等情况比较严重。
  二、提高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体系。我国《保险法》是在1995年政府整顿金融秩序时出台的,受1993年和1994年金融秩序混乱的影响,使《保险法》比较注重于严格保险资金的管理。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提高,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已经允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更加放开,事实上,政府也已经采取了一些补救性的措施。因此,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同时,还应尽快制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专门性的法规,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规章。使以《保险法》为基础的保险投资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从而使保险投资有章可循,从法律角度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创造条件。
  2.明确监管的指导思想,提高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内容。监管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一套严谨适当的程序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监管部门主要偏重于对价格和保单条款等内容进行监管,还没有真正把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国际上通行的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不过我国资本市场目前还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同时保险公司又缺乏投资人才,简单改变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只会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资产风险。保险监管部门应吸取以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经验教训。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下,以“较宽的渠道,明确的比例”为指导,对保险投资业务的调控形式由投资范围控制转变到投资结构上来,逐渐放开投资渠道和投资数额限制。要探讨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在时机成熟之时,我国的保险公司也可将资金投向世界的证券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获得稳定的收益。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时,应主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在完善监管立法的同时,加强各项具体法规的实际操作性。
  3.健全金融市场,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有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即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它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性、投资监管的有效性,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1)发展和规范股票市场。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很不规范,大量不能流通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存在使股票市场仅能起到融资的作用。应大力发展多样化、多类型、多板块的股票市场,有关股市发展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应尽快取消,而有关入市、退市、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税收、佣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以利于股市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健康发展。拥有较为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有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来稳定股票市场。而保险公司的巨额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应考虑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可行性,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股市中,这不仅可以完善股票市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融资),而且保证了保险资金的增值。
  (2)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国债市场应进一步市场化,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并努力形成一个长、中、短期相配合的完整体系,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就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来看,40%-50%的资金是投资于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国债,这些债券回报率高且期限较长,可以配合长期保单。在积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国债资产组合投资选择余地。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为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交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
  (3)推动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现代意义上完整的金融市场应包括基础金融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两部分,我们应结合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发展不同金融衍生产品所需的初始条件,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有重点地选取一些在我国发展条件已经成熟、经济内在需要迫切的避险型和筹资型衍生工具先进行试点,有步骤、分阶段地规范发展。对于衍生市场的发育不应简单地采取“堵”的办法,而应制定“疏而不漏”的政策。根据衍生工具交易地点不同和各自交易的方法、特点的不同,我国近期内在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基本衍生工具中,应以发展期货和期权为主,远期和互换交易可适当在小范围内开展。
  4.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以下几个领域:
  (1)投资于风险投资领域。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从宏观角度考虑,安全性原则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总体而言的,绝不能要求各种投资项目都绝对安全。在投资总额中,用一部分资金投入风险较大的项目,并不损害保险资金整体的安全性,因为即使这些资金发生投资损失,在总体上仍能确保投资收益。因此,将一部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领域并不意味着保险资金总体安全性的降低。
  另一方面,尽管风险投资业从单个项目来看风险是很大的,但是,所有项目的平均风险相比而言并不算很大,而其收益还是相当高的。在国外,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就是保险资金、社会养老基金及社会保障基金。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多以政府或银行为主体。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属于长期的、较稳定的资金,完全可以参加到风险投资领域,这样既解决了保险资金提高收益的要求,也满足了风险投资业的资金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风险意识给保险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提供了安全保证。
  (2)尽快开放股票投资。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的情况来看,股票投资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条重要渠道。近几十年来,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重逐年增长。目前,美国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0%,而英国保险公司的这一比例则高达40%左右。事实证明,许多保险公司在股票投资方面业绩显著。但是,一方面由于股票是典型的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各国政府均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了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保值增值和到期偿付的特点,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以提高资金的营运质量,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既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又限定其投资比例的方式。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育已经为保险资金入市准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1999年10月28日,保监会已批准部分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并且已经有数家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可以达到总资产的15%。但是,由于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品种、投资风格等的限制,并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需要。虽然目前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为了给以后直接入市做准备,现在作为试点可以规定保险公司对股市投资不得超过1%。一方面,这1%的资金即使遭受风险灭失也无关保险公司总体经营大局,不至于引起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面临偿付困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这1%的资金在股市上运营,促进自己在股市投资技术上的积累、投资人才的培养,为以后扩大投资规模积累经验,打下较为扎实的基础。管理层可视今后情况,决定股票投资数量的增减。
  (3)投资于租赁业。现代租赁业是以物为载体的中长期融资,其收益性和安全性相对较高,并以其独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功能,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从租赁的分类来看,一般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直接租赁和杠杆租赁等形式。融资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等,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是资金运动与物质运动相结合的形式,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其租金是分期归还、完全回收的。杠杆租赁是由租赁的公司自筹20%—40%的资金,以所购设备为抵押物,转让租金收取权为额外保证,从金融机构获取大部分的贷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经营金融租赁,可以参与杠杆租赁的放贷。保险资金涉足现代租赁业是创造保险业和租赁业互益合作“双赢”模式的有效途径。
  (4)开展信贷业务,尤其是房地产信贷。贷款作为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应允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分享。贷款具有比存款更高的收益率,而且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实力形象,密切与社会的联系,促进承保业务的发展。尽管贷款风险较存款大,既然银行能承受和克服,保险公司经过认真探索,同样也能承受和克服。
  保险业参与房地产信贷活动在国外也很普遍,目前各国已形成各自的特色,尤其以荷兰的模式比较成功。荷兰保险公司向购房者提供的按揭贷款品种,并不是传统银行房贷品种的重复,其特点在于把寿险与抵押贷款“捆绑”起来销售。若个人向保险公司贷款20万元购房,必须购买相同价值的养老保险单,其贷款的利息每月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则以支付人寿保单保险金的形式偿还。换句话说,保单的保险金冲抵了购房贷款的本金,而个人等于同时享有两项金融产品的服务。在荷兰,八成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是采取寿险与抵押贷款相结合的形式办理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参与到房屋信贷中来,相比商业银行有其自己的优势,因为其负债和资产的状况正好是相匹配的,而收益也不低。
  保险资金参与到房地产业的另一种有效形式是保险公司对房地产商的融资租赁与房地产商对住房用户转租相结合。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把建成的商品房出售给保险公司,再立即租回,保险公司只收租金,而维修管理等都由承租人负责。作为承租人的开发商可以再把商品房出租给客户。通过这种形式,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大量长期闲置的资金通过投资房地产的形式可以获得较高收益,而对自身办公用房的投资因其收益低应该加以控制。
  (5)适度开放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直接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适当投资于有收费的教育、医疗、文化、市政工程等公益项目,将密切保险公司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获得难以估量的有形和无形的社会回馈。对房地产的投资应避免投机性的炒买炒卖,宜作长线资产。实业投资宜投资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收费大桥及电厂等,这类项目竞争对手少,投资安全而有效益。
  (6)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与其险种业务相关的投资活动。如风险咨询、车辆维修、救护中心、海陆运代理、对那些信誉较好的保险客户(企业或个人)提供抵押贷款等,这既利于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加保单的附加价值,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收益。
  (7)允许部分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将保险资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并有以下优点: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人才优势;二是能节约成本,保险公司只需较少的人员,对受委托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既节省了人力成本,也使得管理程序大为简化;三是可以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8)允许保险公司按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目前国际金融业呈现出一体化趋势,并逐渐影响我国。事实证明,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渗透有利于提高各自的竞争实力,并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尤其是随着近几年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金融企业成为最具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的相互融合,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5.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多样化对投资基金的需求也将是多样化的。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更加注重安全性和长期性,因此可以成为整个基金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由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将在基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如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高新技术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行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基金可以允许其他方面资金进入,但其发起、管理、主要资金来源、投资风格都要以保险业为背景。这样既解决了保险投资多样化的要求,也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6.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业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产险和寿险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保险资金对偿还或报酬的要求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同,其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也有所差异。如寿险资金更注重安全性,其投资方向应主要在风险小、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上。实际上,我们从发达国家不同类型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国家非寿险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比例要比寿险资金大。考虑到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以及资本市场本身还不成熟等因素,对寿险投资业务范围的放宽应有计划地分步进行。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将现有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房地产等多种资金运用形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不动产和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而应投资于股票、债券、存款等。
  7.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投资人员水平。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和意识,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有效性的前提。保险公司作为运用保险资金的主体,其内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应从整个保险公司的发展高度对保险资金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管理。首先,投资部门机构的设置要有独立性;其次,人员配置要注重专业配合,需要有精通法律、金融、财务、保险等知识的专业性人才,在增强知识储备的同时,充分借助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评估机构的力量来提高业务质量,以弥补保险投资人才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现状;第三,保险资金运用要与保险公司自身实力相适应,任何投资决策都要与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相适应,切忌“好高骛远”。
  8.借鉴西方先进投资经验,不断进行保险投资的创新。欧洲及美国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普遍采用基金管理方式,将保险资金的来源加以划分,对不同性质的资金按照不同方向、不同品种、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对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这样既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也便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解和控制,避免出现偿付危机。虽然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市场环境与国外保险业有很多不同,但应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大胆的创新。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1022
  [作者简介]李国安(1968-),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供职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