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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型寿险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蒋晓虎1许霓2孙珍珍3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北京 100035;2.武汉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武汉 430072;3.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北京 100081)

  [关键词]投资型寿险;保障型寿险;资金运用;个人代理人
  [摘要]自2000年以来,投资型寿险产品在我国获得了超常规发展,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业绩。然而,投资型寿险产品恰似一把收益和风险并存的“双刃剑”,其适用性表现在:它适应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能给寿险公司带来经营管理、防范利率风险等多方面的效益。其局限性表现在:潜藏着较大的个人代理人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等。建议在我国大力发展分红保险,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试点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
  
  1999年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首次推出投资连结保险,2000年以来,平安公司逐步将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范围扩大到国内其他中心城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紧接着推出了冠名为“创世之约”的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保单;信诚人寿(中英合资)保险公司推出了“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中宏人寿(中加合资)保险公司推出了“中宏附加投资连结保险”。一时间,关于“中国寿险产品正在完成从传统型产品向非传统型产品的转变”的说法似乎被国内众多传媒默认。据市场报告显示,2000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24亿元,同比增长25.6亿元,高于同业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市场份额由1999年的20.7%提高到22.5%。据分析,平安公司能在2000年取得业务的快速发展,主要是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为其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编者注:国内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和分红保险统称为“投资型寿险”)。投资型寿险近一、两年市场业务量迅猛增长的事实,证明了它有着旺盛而广泛的社会需求,有着较强的适用性。同时,还应看到,目前在我国大力发展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的条件还不完全成熟。
  一、投资型寿险在中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
  (一)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投资型寿险适应了消费者投资多样化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形成了一个绝对数量较大的“富裕阶层”,其中不少消费者的金融意识启蒙较早,投资观念从“安全性”第一的储蓄存款转向债券、股票、基金或其它金融产品,即愿意通过承担较高的风险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偏向于购买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寿险产品,换言之,资金增值是促成投保人购买投资型寿险产品的重要动因。
  (二)从寿险公司的角度看,投资型寿险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方面的收益
  1.投资型寿险可以让投保人与寿险公司共享投资收益,避免利率波动对寿险公司带来的影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下调已经给寿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现阶段,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只有2.5%,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导致市场拓展困难。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利率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利率上涨,不但会造成大量的保单贷款、退保,导致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危机,而且对拥有低预定利率保单的客户也是不公平的。由于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下降,传统型寿险产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打击,利差返还型寿险遭遇“寒流”,寿险公司为了寻求卖点进行产品创新,向投资型寿险方向发展。投资型寿险发展迅猛,某些地区投资型寿险成为最主要的新单业务。2001年上半年投资型寿险产品保费收入达135.43亿元,占同期寿险保费收入的21.05%。
  2.通过推广投资型寿险,促进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迎接加入WTO的挑战。1999年11月23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TWO达成了双边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同意外国公司拥有人寿保险公司50%的股权;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3-5年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没有数量、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2001年9月17日,参加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同各方就保险方面有关争议达成协议,意味着中国入世只剩下手续问题。根据该协议,中国在加入WTO后将允许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在一定地域投资,股权比例可达50%,入世后一定时期股权比例可超过50%。在向WTO迈进的过程中,中国寿险业粗放经营、追求规模将成为历史,防范并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调整险种结构、努力促进民族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提高,将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主流,中资寿险公司只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3.保险投资环境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看,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将促进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等,1998年12月,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这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开放的一个重要开端。此后,保险资金先后可以参与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级市场配售,并可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买卖间接进入股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开放是经济发展以及同国际保险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它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安全、高效的渠道,也是开发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必要前提。
  二、投资型寿险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限性
  (一)投资型寿险潜藏着相当大的个人代理人风险
  人寿保险单多数是通过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卖出去的,投保人主动购买的占比很小,保单销售出去的同时就暗含了某种纠纷。投资者去交易所买卖股票,是其自身情愿承担风险,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遭到亏损,一般都会自己解决。而投资连结保险一旦价格下跌,投保人资金遭到损失,会给寿险公司带来纠纷。一是保户很可能会迁怒于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因为个人代理人在推销寿险产品的同时,通过口头许诺或者利益演示等手段,告诉他们公司将会给他们带来高额收益。二是客户有可能同寿险公司打官司。因为,寿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时,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退保金、佣金、开办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客户所交的毛保费,当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客户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可能要求退保,而投资连结保险由于对管理的要求比较高,因而开办费用很高,致使投保人得到的退保金将会非常少。三是由于人寿保险是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而投资连结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准开放式基金,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很难完全理解其含义,代理人在展业时可能做不合实际的宣导,可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寿险公司如果不能达到代理人的宣导要求,投保人可能会起诉寿险公司,并且对寿险公司失去信任,影响整个寿险行业的形象。
  (二)寿险公司自身可能遭遇资产风险
  目前,销售的万能寿险由于没有市场价值的调整,寿险公司存在巨大的资产风险。例如某万能寿险按季结算,根据某年3月1日公布的结算利率,客户帐户资金总额为10000元,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到4月1日的时候,客户帐户资金总额实际只有8000元,客户要求部分领取9000元,帐户实际剩余资金为-1000元,而账面资金为1000元,公司将承担2000元亏损。因而一旦金融市场出现变化,大量客户要求部分领取,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资产风险。按照国际寿险市场的通行做法,万能寿险在条款中都具有市场价值调整特约:投保人帐户资金总额将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从而减轻公司的投资风险。
  (三)投资型寿险产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没有保底利率,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中国,如果将其作为主要业务,将有可能引发国民经济的恶性循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市场运作属于资金推动型,没有形成权威的职业基金经理,不是基金经理在左右金融市场,而是“庄家”在左右市场;没有权威的证券评级机构对市场上的证券作权威评级,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不是靠其资信等级作为参考,而是靠各类消息;企业上市的目的是筹资(好企业坏企业都可以筹资),背离了经济学最初和最根本的目的——优化资源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小,数量有限,属于卖方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包括寿险公司在内的投资者的需求。如果将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主要业务,将投保人的资金投入到不是特别规范的金融市场,一旦资金运作失误,由于没有保底利率,将有可能引发投保人大规模的退保,而投资者对市场没有信心,将没有足够的买盘来接受投资连结保险的大量资金,这将加剧投保人资产的贬值,投资连结保险对金融市场有“协同效应”和“拥挤效应”,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造成国民经济的恶性循环。同时,投保人大量提现(退保和部分支取)将使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受到影响。
  (四)对投资型寿险产品的认识不足,概念界定较为混乱
  投资型寿险产品被首次推出后,业内很少有人真正从本质上对其加以认识和研究,一些金融媒体在宣传该产品时,更是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以及万能寿险混为一谈,统称他们为投资型产品。从本质上讲,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属于投资型寿险,而分红保险早在200年前就已存在,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分红保险有预定的利率、费用率和死亡率,保费、死亡给付以及现金价值一般事先确定,寿险公司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费用风险;而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的保费、死亡给付以及现金价值事先一般都不能确定,其中投资连结保险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投保人。另外,投资型寿险的主要卖点是投保人对资金增值的强烈愿望,与保险作为风险保障的基本职能相距甚远。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无法同发达国家相比,将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大面积普及,冲击了传统寿险市场,将使处于刚刚萌芽状态的中国寿险市场偏离方向,不是使其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是自觉不自觉地使人寿保险成为银行业、证券业的竞争对手,成为居民的一种“投资”工具。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资金推动型的“庄家”时代,而对诸多问题,寿险公司的正确选择不是畏缩不前,不可等到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再“想起”投资型寿险产品,而应积极研究、开发并推广投资型寿险产品,事实证明,存在问题的金融市场往往蕴涵着很多商机。发达国家并不是等到金融市场发展得“十分成熟”后,再推出投资型寿险产品的。
  由于产品定价利率太低,固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从长期看,对客户显失公平,在两全险和终身险中的地位将逐步下降,具有利益共享性质的分红保险将逐步取而代之,分红保险将是目前中国寿险市场的主要发展方向。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0919
  [作者简介]蒋晓虎(1974-),男,南开大学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许霓(1968-),女,武汉大学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兼职副教授;孙珍珍(1976-),女,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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