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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无过失汽车保险
段昆
(苏州大学财经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一、无过失汽车保险(Nofault automobile insurance)的产生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在美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汽车为美国人民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美国人民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汽车意外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侵权法》(Tort Law),汽车意外事故的受害人首先必须证明对方犯有过失,才有可能向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是,这往往对受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首先,汽车事故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过程以搜集法庭所需要的证据,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其次,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将大打折扣。再次,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还有许多人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就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推广到汽车保险中的设想,以帮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早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它与侵权责任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人不必证明他人因疏忽或过失而对其所受到的损失有责任,便可获得损失的补偿。在美国,劳工赔偿险法律就是在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劳工赔偿险法律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无论其事故的原因如何,均可得到医疗费用及部分收入损失的补偿;对于长期性受伤的工人,提供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各种服务,帮助其重新就业。作为回报,受伤工人必须放弃起诉其雇主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解决雇主与工人双方纠纷的一种有效措施。鉴于工厂事故和汽车事故的共性以及劳工赔偿险执行无过失责任法律后的成功经验,一些州的立法者最终采纳了将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的建议,如马萨诸塞州在1970年就首先颁布了无过失汽车保险法。目前,美国的二十六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Puerto Rico)均已颁布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该法律现在正影响着美国一半以上的人口。绝大多数美国公众已乐意接受这一立即得到赔偿而并不涉及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体系。 二、无过失汽车保险的内容 无过失汽车保险指投保人以购买财产保险的方式购买汽车保险,无人需对意外事故负责,侵权法将被完全取消,各投保人自己的汽车保险将会支付其汽车损失及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在驾车时受到的人身伤害,受害人不得再起诉肇事者,因为其损失已由无过失保险赔偿。因此,在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制度中,损失补偿前需确立汽车事故责任的这一法律程序已被取消。无过失汽车保险提供的赔偿主要包括:综合的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补偿、遗属抚恤、受伤者由于需要家务帮助或照看小孩等雇工所需的费用,以上赔偿简称为个人受伤保障金 (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PIP)。至于无过失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人的多少赔偿,一般由其购买的保险金额决定。无疑,无过失汽车保险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保险,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性保险赔偿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当然,现在这种“纯”无过失法律在美国并不存在,至今也没有哪个州打算以后颁布“纯”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 三、修正了的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Modified nofault insurance law)及其他类似法律制度 在美国,由于许多汽车意外事故受害人并不想真正放弃根据侵权法可以获得赔偿的权利,也由于美国法律界人士的强烈要求,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仅部分地限制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但并不取消这一权利,即各州通过的均为修正了的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及其他类似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下,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受害人仍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肇事者赔偿。通常界限越高,无过失法律越有效,受害人起诉的权利相对越少。 虽然各州规定的起诉界限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二类:一是金钱数量上的限度,即受害人如果在医疗费用上超过了某一金额,仍可起诉肇事者;二是在受伤程度上的限度,即受害人如果其受伤程度达到规定的某一严重程度,仍可起诉肇事者。现以康乃狄格州和密西根州为例。康乃狄格州法律规定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超过400美元即超过了无过失法律,严重毁容时才可起诉。因此,一个在康乃狄格州的居民遭受汽车事故后受伤,若用去401美元的医疗费用(但不一定是严格受伤),他不仅能从其无过失汽车保险的保险人处获医疗费用的补偿,而且还可以以遭受身心痛苦等精神损失为由起诉肇事者,要求非经济损失的补偿。相反,若在同样情况下,一个密西根州的居民虽受伤后花费等额医疗费用,但若非严重受伤,无权再起诉肇事者。虽然以金钱限额为标准的方式简单明确,易于操作,但却使受伤者在医疗费用数额过低后产生扩大医疗费用和延长医疗时间的动机。相反,以受伤严重程度为标准则可能避免这种弊端,但其缺点是精确度不高,易引起争议。 美国有的州则颁布了类似的其他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 1.补充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Addon nofault plans) 它在赔偿方式上的规定与修正了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一致,但却没有对受害人在起诉肇事者的权利上加以任何限制。换句话说,在实行这种无过失汽车保险法的州内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并没有受到影响,有的甚至还规定了补偿保险人条款,即若受害人从肇事者处获赔偿的话,应先归还保险人已支付的无过失汽车保险赔偿金。 2.自愿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Voluntary nofault plans) 与前两种法律相比,执行该法律的州并不用法律去要求保险人必须提供这种无过失保险,也不要求驾车人必须购买这种保险。该法律还规定,对受害人起诉肇事者并没有任何限制,但保险人有权执行代位求偿权,向肇事者追偿已支付受害人的赔款。 3.新泽西州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New Jersey Plan) 新泽西州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更大,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系列不同条件和责任的无过失汽车保险险种给驾车人选择,以适应他们不同的需要。例如,驾车人可购买以200美元的医疗费用为起诉肇事者的界限并要求非经济损失补偿的保单,也可购买以2000美元为起诉界限的保单,当然,前者的保费比后者高得多。同样,驾车人在购买时也可对保险赔偿中的工资损失、丧葬费用和劳务服务费用等进行取舍或扩展,其保费也作相应的调整。由于该法律复杂冗长,以至很难达到制定者的初衷。大多数情况下,该州绝大多数驾车人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各种情况和解释的长达24页之多的投保单无所适从,百分之八十左右的驾车人往往接受保单提供的全面福利,因而不得不为此付出更多的汽车保险保费。 四、无过失汽车保险的一些规定 1.投保无过失汽车保险的汽车种类。大多数无过失汽车保险适用于所有汽车,包括私人的和商业的汽车。绝大多数州将摩托车排除在外。 2.州外获保障的规定。无过失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全美国和加拿大均受无过失汽车保险的保障。许多有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的州甚至还规定,非该州居民也可在该州购买无过失汽车保险。 3.与其他保险的关系。许多(上接第47页)健康保险所提供的补偿往往也正是无过失汽车保险所支付的。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受害人同时从几处获得赔款,无过失汽车保险一般都有补充条款,申明应先以其他保险补偿为主。另外,若受害人能从社会保险中(如劳工赔偿险或残疾人保险)获得福利,无过失汽车保险人也会将该福利金额从给付款中扣除。 4.无过失汽车保险赔偿时两种不同的根据。各州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对于无过失汽车保险的赔偿应由哪个保险人承担,即根据汽车还是根据受害人来决定由哪个保险人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当根据车时,汽车上的受伤者均应从汽车所有人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中获赔偿。但如果受伤者受害时仅是路上行人,那他将从涉及该事故的对方车的保险人处获赔偿;相反,当根据人时,即使受害人受伤时坐于他人车上或仅是路上行人,他也将从自己的保险人处获赔。另外,若受害人按上述规定不能获赔偿时,则可以以另一方法获赔偿。例如,在无过失保险赔偿根据车决定的州内,如果碰巧车主并未投保无过失汽车保险,那么受害人也可从自己的保险中寻求赔偿。如果根据两种方法受害人皆不能获赔偿,那么他还可以向分配的索赔计划(assigned claims plan)申请补偿。 5.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绝大多数有无过失汽车保险法律的州允许保险人实行某种形式的代位求偿权,即可在某种程度上向有过失的驾车人的保险人追偿部分赔款。有的也规定若受害人从肇事者处另获赔偿的话,应在一定限度内归还无过失汽车保险人的赔款。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10812 [作者简介]段昆(1965-),男,硕士,苏州大学财经学院金融系保险学讲师,曾在《江海学刊》、《上海保险》、《苏州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保险论文多篇,合著有《保险学》一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现主要致力于国际保险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