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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业应走合作之路

文立恒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518010)

  [关键词]再保险;法定分保;直接保险公司;合作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我国保险业将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保险市场将加快开放。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如何积极迎接挑战,越来越引起保险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分析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现状,及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合作的必要性,指出了要促进中国再保险业健康发展,必须走合作之路,并就加强合作、共同促进中国再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我国再保险业的现状
  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较晚,直到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国内优先分保等方面才有规定。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以后,我国再保险市场才初具规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是市场的主体,虽然各家公司都设有再保部,但一般都只有分出业务,几家大的全国性的公司基本不接受国内的分入业务。由于华泰、大众、天安、华安、永安等公司不在同一市场竞争,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再保合作。
  我国的法定分保业务正逐渐步入正轨,法定分保业务足额率、法定分保资金到位率已有明显好转。据有关方面的统计,2000年的非寿险法定分保费达118.51亿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16.79%。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各家公司都有分保合同以及临时分保业务。商业分保正稳步发展并明显活跃,2000年的商业分保费为19亿元,比1999年增长11%,其中,国内分出保费为1.4亿元,增长27.2%,国际分出保费为17.6亿元,增长9.3%,占商业分保费的92.6%。
  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与国外一些老牌大公司相比显得比较单薄,因此,入世后,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无法与国外公司抗衡,存在竞争的不平等性。中国的再保业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壮大,迎接入世挑战。
  二、国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合作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障碍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平均37.6%的速度增长,市场主体也越来越多,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绩喜人。但是,当深入分析中国保险业的状况,不难发现,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而保险费率却越来越低,中国保险市场中的竞争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现象,在许多大项目的承保方面,看到的是价格的恶性竞争,看不到保险的合作精神。因同业恶性竞争,使一些业务的赔付率逐年上升,中国再保险业应吸取中国保险业缺乏合作精神的教训,走合作发展之路。
  国内再保险的合作符合《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02条关于国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民族保险业的长期利益,要求充分利用我国保险市场资源,优先利用国内市场的总承保能力,从而达到资源互补、优势互补,达到国内总承保能力的最大化、国内保险市场总效益的最大化。
  再保险的合作有利于直接保险市场的竞争更趋于理性与有序。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接保险是再保险的源头,两者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关系。再保险可以影响直接保险的价格、提高承保技术水平,可以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对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内再保险的合作有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有直保公司和专业再保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同业间的分保市场与由专业再保公司作为主体、各保险公司参与所构成的再保险市场,共同形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从2000年商业分保的情况看,同业间的分保以及给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国内商业分保只占全部商业分保的很小比例,说明国内商业分保潜力很大,国内商业分保量的增加影响着国内再保险的市场空间,影响着新的专业再保险主体的设立,直接关系到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国内再保险的合作有其主要优势:无时区差异,无语言障碍,无须购汇及承担汇率风险。但与国外公司相比,国内公司仍有不少的劣势,如承保能力较小,国内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与偿付能力方面显然不及国外大的保险公司和专业再保险公司;对高风险项目的承保经验不足,承保技术水平不高,对分出人的服务不够等。同时,对于直接保险公司,由于同在一个市场竞争,各公司互为对手,尤其在需要分保支持的大项目的承保方面,各公司使用各种手段竞争,不可能发扬风格、互相提供承保能力即分保支持。在合同业务上的合作,各公司担心会有责任累积;在临分业务上的合作,担心业务质量不好;分入业务质量不好控制,分保费收入又不能增加保费规模;对既不产生规模,又不产生效益的业务,各家公司自然不会有积极性去拓展。
  三、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1.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再保险业的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市场运行规则和制度,用先进的符合国情的制度监管市场,允许有理性的、有效益的良性竞争,坚决限制和打击恶性的、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国内保险公司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起再保险联席会议制度,为各公司之间的交流提供更为直接的机会,并提供市场的各类信息,包括国内市场的现状、国际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等。通过联席会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集思广益,形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策略。对国内公司之间的分保合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性的激励措施。
  2.争取降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的税率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促进各家公司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同保险业非常发达的欧美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营业税相对较高。降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营业税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是鼓励各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的有效手段。
  3.加快法定再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适当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调整法定分保的条件。目前,法定分保运作趋于规范,代表国家行使法定再保险职能的唯一执行主体,即中国再保险公司为此起了积极的作用,功不可没。但随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形成,法定再保险体制需要改革,法定再保险职能的执行主体仍然可以是一家,而法定分保的比例、法定分保的条件有必要进行调整。目前法定分保比例为20%,同许多仍办理法定分保的国家相比,比例相对较高。我国可以适当降低法定分保比例,降低的部分用于各公司之间业务交换,借此推动各公司之间的再保合作。
  4.逐步增加商业再保险公司的数量,以满足国内分保合作的需求。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再保险市场,除了直接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参加以外,必须有多个再保险主体。同在一个市场,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障碍,而保险公司同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则不存在这些问题。新成立的再保险公司可以是股份制、也可以是中外合资或外资,但必须是资本金及偿付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服务水平高,能真正满足国内公司的再保险需要。
  5.加快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各家保险公司参股,使国内再保险的合作真正体现“同舟共济”,也使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得以提高。同时,中国再保险公司应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提高技术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沟通与合作,象一个强力的磁铁,吸引住国内保险公司,以求共同发展。
  6.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巨灾及高额风险。我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从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上升,如果大量的大范围的巨灾发生,可能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巨额的责任累积,引发赔款支付危机。我国可以成立巨灾保险基金或保险联合体,用再保的方法将国内的巨灾风险分散到国外,既用足了国内的承保能力,又满足了国民经济规避巨灾风险的需求,真正体现再保险的“分散风险、稳定经营”这一基本职能的作用。
航天保险联合体自1997年成立以来,各成员公司都按照共保体章程开办业务,支持了我国航天工业的发展,加强了国内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在航天保险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了我国航天保险的整体承保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核共保体自2000年成立后,发展态势良好,当年国内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同时因加强了与国际核共体的联系,分入保费74万美元。
  航天保险联合体和核共保联合体使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目标一致、共同承保高风险高保额项目,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中国再保险业走合作之路的典范。
[编辑:韩艳春]2001年第11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 2001年第11期
  [收稿日期]20010906
  [作者简介]文立恒(1964-),男,硕士,经济师,现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