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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运用的问题与措施

奚新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阳分公司,湖北 汉阳 430050)

  [关键词]保险法律;保险人;合法权益;法律知识
  [摘要]保险法律规范是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在基层公司,法律运用工作却不容乐观,法律专业人员少,多借助社会上的法律工作者;依法依规办事少,留下诸多隐患;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胜诉少,败诉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保险人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强法律知识培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保险法律运用情况分析
  从基层公司现状来看,法律运用工作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专业人员少,借助社会法律人员多
  基层公司基本上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工作岗位,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相当多的公司没有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都是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临时委请律师,交由律师全权代理,由于外聘律师对保险业务陌生,以至在法律诉讼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二)依法依规办事少,法律风险存在多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基层公司法律地位不明,职责划分不清,越权经营,违规经营,带来法律隐患。二是保险人员素质不高,代办人员管理不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三是承保核保制度流于形式,或把关不严,在合同中留下法律隐患。四是现场查勘不及时,不按查勘实务操作,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旦出现诉讼即因缺乏证据而陷入法律上的被动。
  (三)主动起诉少,被动应诉多
  从近几年来的保险业务诉讼案来分析,除进出口货运险中对承运人追偿是保险公司主动起诉外,基本上没有保险公司主动起诉的。究其原因,除了基层公司不愿与保户打官司,担心打官司会影响与保户的关系这一因素外,主要还是基层公司不习惯、不熟悉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保险人的利益。如保户拖欠保费问题,对恶意拖欠保费的保户,除一般性的上门或发函催讨外,基本没有诉诸法律来落实债权,入了账的形成呆账,不入账的责任期终了后则不了了之。又如对愈来愈频繁的保险诈骗案,一般也是查证后拒赔了之,没有诉诸法律,使诈骗分子心存侥幸心理。
  (四)胜诉少,败诉多
  从保险诉讼案的结果来看,保险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胜诉少、败诉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内外两个方面,从内部来看,主要是保险条款订立不严谨,合同约定不规范,业务手续不健全,在法律上有漏洞。从外部来看,主要是一些法官过度使用法律上“保护弱者”原则,简单理解《保险法》第30条规定,即“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一些判例来看,一些法官甚至不理会保险的法律原则,依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其他法律规定来判决。“逢案必输”这种现象给保险人的声誉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五)仲裁形式少,诉讼形式多
  目前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仅有2000年7月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因而,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上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而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仲裁优于诉讼,这种有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形式我们恰恰没有应用。
  二、保险法律运用措施
  (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营造保险法律运用环境
  一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与保户面对面宣传,让保户熟知条款内容,知晓保险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二是借助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宣传《保险法》、《刑法》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要选择典型的判例在媒体上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对保险诈赔、骗赔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使人们知道,诈骗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卫生、消防、路政等相关部门的公关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律运用环境。
  (二)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只有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用法。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观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水平测试活动,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从业人员既守法经营,又能依法维权。
  (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保险公司破产的第一因素是承保风险选择不当。具体到保险法律风险成因分析,承保关口是第一道屏障。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核保制度,严把入口关,防止“病从口入”,对保险合同要严格审查,杜绝留下法律风险。其次,要努力提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认真调查事故经过,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和有关证据,争取在举证上的主动。其三,要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对因制度坚持不严、业务手续不全、合同订立不严谨等原因引发的法律纠纷,最后造成公司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1.聘请公司法律顾问。在目前基层公司法律专门人才缺乏的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即聘请法律知识全面、执业资深且对保险诉讼代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为:(1)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草拟或审查工作。(3)提供保险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教育服务。(4)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如:应诉答辩、调查取证、代理求偿等。法律顾问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法律服务,可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减少法律风险,避免和消除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认真组织应诉。公司一旦签收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律师委请手续,同时,要协助代理律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案情,研究答辩状;二是安排人员同律师一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三是配合律师抓住法院允许与主审法官接触的机会,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3.及时提出起诉。一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要及时提起上诉。二是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或协商代位求偿无果的要及时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赔偿后,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偿。这一做法在进出口货运险业务中要坚持,在国内业务中也不容忽视,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2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落实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三是对保险诈骗案件应通过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充分发挥法律对保险诈骗分子的震慑作用。四是探索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应收保费的追讨工作,真正体现保险合同的对价原则。
  4.推行仲裁方式。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上,相对诉讼方式而言,仲裁方式更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更能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秘密,对双方当事人更有利,因此,基层公司应根据上级公司要求,推行应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
  [编辑:郝焕婷]2001年第10期保险研究•调研保险研究•调研2001年第10期
  [收稿日期]20010627
  [作者简介]奚新国(1965-),男,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襄樊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国际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阳分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