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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抑制手续费违规行为

宋立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吉林 长春 130051)

  [关键词]手续费;违规支付;实收保费;
  [摘要]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已成为保险业恶性竞争的“通用武器”,其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削弱其偿付能力,而且成为“小金库”的来源,诱发腐败的滋生。因此,抑制手续费违规行为,要从源头抓起,切入点应是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已成为保险业恶性竞争的“通用武器”,其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削弱其偿付能力,而且成为“小金库”的来源,诱发腐败。虽然历经整顿和规范,但手续费违规现象并未明显得到抑制。2001年上半年吉林省现场检查13个保险分支机构,发现12个机构手续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存在违规现象,金额达62万元,占被检机构手续费支出119万元的52%。违规支付手续费缘何居高不下、屡禁不止?从监管方面检讨,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因此,抑制手续费违规行为,要从源头抓起,切入点应是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一是具体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的基数。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规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对于支付手续费比例的基数——“实收保费”,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解和掌握不尽一致。产险公司以全部保费作为手续费支付比例的基数。寿险公司以佣金类营销保费以外的保费作为手续费支付比例的基数。保险监管部门对手续费比例的基数也有争议,焦点在于非代理业务和寿险营销的保费是否算做提取手续费的比例基数。由于各持己见,而且各有依据,致使对手续费支付比例的合规性难以认定。那么,“实收保费”这一概念究竟是何种涵义?按法学研究的语义分析方法,“实收保费”是指承保业务实现的保费收入。而按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实收保费”则应指兼业代理业务实现的保费收入。其道理在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所指的代理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并明令禁止对直销保险业务和已支付佣金的营销业务支付手续费。既然直接业务和营销业务不准支付手续费,理所当然不能作为手续费支付比例的基数。按逻辑分析方法来理解“实收保费”的涵义似乎比较严谨。按照这样的理解,支付手续费的比例基数=实收保费-(直销业务保费收入+支付佣金的营销业务保费收入)。也就是说,允许提取手续费的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才可作为支付手续费比例的基数。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手续费支付的比例基础做出阐释。
  二是手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应相互一致。关于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财政部和保监会都做出了规定,但二者之间存在矛盾之处。财政部规定,手续费支出总额在不突破实收保费8%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然而,保险监管部门对某些险种的代理手续费却取消保险公司的自主权,做出了具体限定。例如:规定航意险的代理手续费为8%;学平险(上接第32页)的代理手续费为5%。目前,各寿险公司学平险手续费支出比例均为学平险保费收入的8%,超出保监会规定的3个百分点。而按财政部的规定,只要手续费的总额不超比例则不属违规。财政部和保监会所制定的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对类似行为的认定处于两难之中。为统一监管的法规依据,建议相关部门对手续费支出标准的规定应一致起来。鉴于目前保险公司自控能力较差,市场竞争不够规范,涉及竞争热点的险种,诸如机动车辆险、航意险、企财险、团险等险种,其手续费支付的标准应通过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达成统一标准,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强化手续费核算的规范管理。目前保险手续费的核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许多做法不排除“乱中作手脚”之嫌。比如,代理业务没有台帐,支付手续费的对应保费数额及代理人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手续费支付凭证的要素不完备;保费收入没有载明入帐凭证号或保单号;领款以名章代替签字或指定专人代签;手续费的去向说不清;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支出,采取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领款均是兼业代理单位的个人,兼业代理单位是否入帐失去制约。由于手续费支付核算上存在的混乱问题,令人难以认定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从便于监管考虑,有必要对手续费的核算进行统一规范。(1)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业务,要按代理人建立明细帐,逐笔业务进行登录,载明代理人、代理险种、保费收入以及保单号。(2)手续费支出要即时核算,即发生代理业务的当日列支手续费,不能数天甚至几个月若干笔代理业务累计列支手续费。(3)手续费支出凭证要附明细,载明代理险种、投保人、保费收入、保单号。(4)手续费支出必须由代理人本人领取并签字。(5)对兼业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一律采用转帐方式。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0704
  [作者简介]宋立秀(1954-),男,高级经济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财贸系毕业,现任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稽核检查处、综合管理处负责人,曾在《中国金融》、《金融时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数篇。